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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务,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州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统一管理、运营州人民政府及州直各部门、事业单位所属国有资产,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做强做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

4、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对政府授权监管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所形成的股权和权益进行管理,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

5、按规定和授权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负责调剂处理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6、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州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做大做强。

7、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根据授权,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按程序进行考核、任免并按照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8、配合做好国有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等资源性资产、国有资本的开发利用,探索有效融资渠道,做强做实州级政府融资平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的最大化。

 9、负责联系、指导和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信访和离退休工作。  

10、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