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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移民局解读《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2017年4月20日,黔南州政府办下发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7﹞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该《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定义标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等。

  水利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水电工程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的水利工程(含100万立方米)和装机在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含2.5万千瓦)为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为小(2)型水库。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主要内容为实物指标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安置原则和审查权限等。

  实物指标调查前应当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后确认。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原则: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

  小(1)型水利水电工程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经第三方技术评审后批复。小(2)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复。

  第三章征地补偿。主要内容为征地实物补偿标准、原则等。

  建设征地补偿按照所在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林木补偿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四章移民安置。主要内容为移民安置管理及移民安置验收等。

  小(1)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业主与州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小(2)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业主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小(1)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州级验收。小(2)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五章移民资金管理。主要内容为移民资金管理规定等。

  水库移民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移民补偿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为移民档案管理、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

  移民档案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建档管理。

  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或书面授权一方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明确施行时间及解释权。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17年4月20日施行。

  《管理办法》由黔南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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