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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水务局解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施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黔南州委、州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时代治水思路,以及有关长江、黄河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不仅是推动生态之州幸福黔南、实现剑江河流域水清岸绿的法治实践,也是进一步贯彻执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提升剑江河流域法治化管理的进一步阐述。《实施细则》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31日以州政府令(第32号)予以印发,自2020年3月10日施行。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一)立法目的

《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黔南州河道保护管理的实践和需要而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立法背景及意义

《条例》于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8月8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条例》颁布施行4年多来,剑江河流域保护与治理工作虽然在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剑江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水生态项目建设、多部门联动执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剑江河流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流域规划体系不完善,缺乏指导约束作用;二是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三是流域内重点水域、生态红线、生物物种等保护范围不明晰;四是剑江河流域内农村生活垃圾还未得到有效根治,对水质造成一定的污染;五是河道红、蓝线未划定,违法侵占河道的现象时有发生;六是部门间职权界定存在交叉及管理盲区,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后,行政执法职能尚未理顺;七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存在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难度大、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的内容亟待细化和补充完善,特别是2017年我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以来,对流域的管理更为具体,也更为规范。因此,进一步细化《条例》内容、健全保护体制、理顺管理机制不仅是解决剑江河流域突出问题的迫切所需,也是完善剑江河流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9年1月23日,州政府办公室下发《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由州水务局负责起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为圆满完成州政府2019年规章制定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2019年6月18日,州政府主持召开了由都匀市人民政府、贵定县人民政府、州水务局、州司法局、州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以及州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关于《实施细则(草案)》制定工作的启动会,明确由州水务局牵头起草,相关部门配合。2019年7月16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草案)起草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实施细则(草案)》的制定工作作了具体安排。2019年8月1日,州水务局以《条例》内容为基础,在实地调研、考察基础上,结合各部门反馈的材料和数据,完成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稿。8月2日,州水务局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稿)向都匀市人民政府、贵定县人民政府和州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分州直部门和州水务局内部相关科室征求书面意见。 8月13日,共征集到反馈意见27条,采纳14条,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州水务局对《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稿)进行了修改。8月15日,州水务局将修改完成的《实施细则(草案)》(第二稿)通过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15日公告期结束,未收到意见和建议反馈。8月16日,州水务局再次向州直相关部门、都匀市人民政府、贵定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共收到23家部门的反馈意见11条,采纳9条,形成了《实施细则(草案)》(第三稿)。9月25 日,州水务局和州司法局共同组织州直相关部门对《实施细则(草案)》(第三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于9 月30日向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3条,决定采纳10条,不采纳3条,形成了《实施细则(草案)》(第四稿)。11月15日,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州水务局和州司法局共同组织州直相关部门的专家、并邀请省司法厅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实施细则(草案)》(第四稿)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实施细则(草案)》(第五稿)。11月22日,州水务局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五稿)通过州政府办公室交由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12月8日,州司法局向州水务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12月19日,州政府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实施细则(送审稿)》进行了审定。根据州直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州水务局再次对《实施细则(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26日,州水务局将《实施细则(送审稿)》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是对制定目的、支流范围、流域管理机构、部门职责以及奖惩机制等进行规定。第二条进一步解释了剑江河流域为清水江流域在黔南州境内的名称,明确了剑江河流域内集雨面积在 20 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的具体范围。第四条细化明确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河道保护及治理,共八条,主要对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与监管、河道划界与保洁等进行规定。第八条对加强流域水生态保护,落实生态水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流域内的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下放生态环境水,保证河道的基本生态水位。第十三条明确了剑江河流域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

第三章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共十二条,主要对生态红线划定、污水收集与处理、水污染防治、垃圾处置与水质监测等进行规定。第十七条就流域内从事集中养殖畜禽、加工农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置病死畜禽、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方式上作了具体要求。第十九条分类对流域内城镇集中区和产业集聚区的污水排放监管及措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原则等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共八条,主要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与保护、水功能区划定与保护、生态移民及特殊水体保护等进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细化明确了流域内饮用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人口 1000 人以上含 1000 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供水人口 1000 人以下),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明确了剑江河流域一、二级水功能区的具体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是对在禁渔期内进行捕捞、不按要求进行雨污分流的行为以及违法排污的行为并对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主要是对实施细则生效时间进行规定。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特色及亮点

一是重点突出流域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开发与管理,强调各级政府、各部门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保障剑江河流域的长治久安的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和黄河时提出的“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的重要体现。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切实以老百姓最关心的剑江河水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垃圾污染、河道保护等问题为重点,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使监管与治理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做到与时俱进,符合当前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精神。在文本草案制定过程中,大篇幅的引用了生态渔业、流域综合执法、垃圾分类处置等新名词和管理模式,让文本具有时代气息。

四是以河长制工作为主线,重点围绕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六大工作任务,文本更符合当前河湖管理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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