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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解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州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汽车保有量2019年85.05万辆,2020年92.90万辆,较上年增加了9.2个百分点;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2020年2376台,较2019年638台增加了272.4个百分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中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对城市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逐渐凸显。据统计,2020年全州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33483.14吨,占年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3.7%,颗粒物排放量717.7吨,占年度排放总量的5.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8295.43吨,占年度挥发性有机物区域排放总量的64.4%。

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21〕21号),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纳入到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进一步规范我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促进空气环境质量改善。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牵头起草编制了《办法》。2021年8月通过走访调研,收集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调研工作,完成调研报告。2021年10月向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州直12个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黔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条,采纳意见5条。2021年11月19日组织召开了《办法》立法论证会议,州发展改革等12个有关部门(单位)和4名行政立法专家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实施性进行论证,共收到部门(单位)意见与行政立法专家意见29条,采纳意见19条。2021年12月31日召开州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2022年1月26日,该《办法》通过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多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办法和条例,结合黔南州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

第一条到第九条组成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实施主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纳入到责任单位日常工作中,并对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第十条到第十六条为第二章预防与控制部分,强化污染源头控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或环节作出了相应规定和指引。

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三条为第三章机动车的监督管理部分,按照已有上位法,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对在用机动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的规范管理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条为第四章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登记报备制度。

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五条为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组成第六章附则,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了补充说明,并明确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目的及意义

(一)进一步规范我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在2013年出台的《黔南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基础上,此次出台的《办法》依据上位法,对内容进行了必要的更新,全面梳理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了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突出重点,为实施大生态战略深入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

(二)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登记和报备制度,并对违反《办法》的具体行为处罚做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

(三)完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体系。《办法》明确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的实施主体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职责,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纳入到责任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压实了责任。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执法主体及处罚金额,切实做好我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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