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黔南府令〔2022〕36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决定》,现对《决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修改原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进一步规范我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促进我州空气环境质量改善。2022年3月,州人民政府公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黔南政府令 第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公布后,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进行备案。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查发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表述存在歧义,要求予以修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立法工作部署和州委州政府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经认真研究,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修改过程
《管理办法》修改过程中,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并经黔南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11次常务会议审定,形成最终的《管理办法》。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内容
将《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其他要求
《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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