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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财政局解读:《黔南州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专项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3号)等有关规定,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南州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起草背景

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成为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创新工具,对稳定国家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到2022年末专项债券已成为仅次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中国债券市场第三大债券品种,在我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尤其受经济下行、能耗“双控”等多重因素影响下,通过拉动部分产业、民生和基础设施的产出和投资,有效改善经济供给能力,对消费提升、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效应不断加强,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2019年以来全州累计获得新增专项债券资金高达171.74亿元,支持项目180多个,专项债券规模逐步扩大,导致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还本付息等风险不断加剧,急需相应配套制度文件来规范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办法》制定出台必要性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有序做好新增专项债券储备、申报、发行、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切实防范专项债券本息偿付风险,有必要制定《办法》,明确债券储备申报、分配发行、管理使用、本息偿付、风险防范等工作流程及政策要求,明确州县(市)、部门间的责任分工,确保新增专项债券“发得出、用得好、管得住、能见效”。一是明确申报机制,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明确专项债券项目申报要求和流程,将专项债券项目储备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定期梳理、定期补充、动态调整、滚动储备,提升专项债券储备能力和储备质量。二是明确申报条件,突出支持项目“成熟化”。明确专项债券项目条件和要求,严格筛选审核项目,确保项目合格合规、建设条件充分、项目成熟,债券发行后能够尽快使用、尽快见效。三是明确管理要求,实现资金使用“规范化”。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管理要求、拨付条件,指导县(市)各部门依法依规管理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避免资金被挤占、周转、挪用。四是明确执行要求,实现风险防控“稳妥化”。明确债券项目建设运营、收入实现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偿付风险防范等相关规定,提前谋划、提前预防、筑牢专项债券偿付风险“防火墙”,切实维护政府信用。五是明确责任分工,实现部门合作“协同化”。明确县(市)各部门在项目申报审核、债券分配发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运营、本息费用偿付、债券风险防范等各阶段工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管好用好专项债券。

二、文件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3号)等政策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按照“项目储备常态化、支持项目成熟化、资金使用规范化、风险防控稳妥化、责任分工明晰化”原则,对新增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债券分配发行、资金使用管理、资产及收入管理、本息费用偿付、风险防范控制、信息公开与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流程及政策要求进行了明确。《办法》包含共八章三十二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新增专项债券定义、发行主体、限额管理、支持项目要求、资金用途、本息偿付责任。

第二章“债券项目管理”,明确新增专项债券需求项目、储备项目和发行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要求和审核要点等。

第三章“债券发行和使用管理”,明确债券发行、债券资金使用、账务管理、债券资金调整和处理处罚等机制;

第四章“收入和本息费用偿付管理”,明确项目收入管理、本息费用偿付和偿风险控制;

第五章“项目建设运营和资产管理”,明确项目建设运营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六章“预决算管理和信息公开”,明确财政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决算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七章“职责分工”,分别明确县级政府、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职责;

第八章“监督绩效管理与责任追究”,明确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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