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 )文件要求,各地可根据新城建设、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需求和产城融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绿色发展等要求,因地制宜划分不同单元类型,探索不同单元类型、不同层级深度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控方法。针对传统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面向增量空间、依靠静态蓝图的编制方法和管控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突出问题。为加强我州各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管,决定起草我州关于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下发《贵州省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23年2月,州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调研工作,着重了解各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管现状情况。2023年4月,由州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起草形成《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初稿。2023年5月,完成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征求工作。2023年6月,根据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报局会议研究原则通过,按照局会议形成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27日至8月25日,在黔南州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023年8月,函请州司法局对《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2023年9月收到审核意见,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2023年10月10日,经州人民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2023年11月22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2023年12月7日,州人民政府发布《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发〔2023〕11号),《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个章节,共三十六条,并附名词解释,主要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至第五条,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编制与审批主体、部门职责等内容,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编制与审批主体和各部门职能职责。
(二)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从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原则、分级管控、地块规模控制、成果体系等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重点内容提出要求。
(三)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从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要求、规划审批、成果备案等内容,明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审批和备案要求,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流程,推进成果信息化管理。
(四)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修改、局部调整、特别修改要求等内容,明确可以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或调整的情形,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调整的程序,明确修改和调整均不得突破上位规划,以及提出涉及利害关系人需征求意见并在报批时附在材料中等要求。
(五)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监管。从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检查、专项规划衔接、信息化管理等内容。根据近年来规划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及所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提出实施与监管的措施及对策,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实施监管,避免出现规划管理不到位的情形。
(六)第六章,附则。从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及名词解释,包括城乡融合、解释权、办法施行等内容。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区域提出指导性意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提出办法解释权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施行时间,保障办法能够顺利施行。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解决当前我州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作用、分级管控、指标平衡、审批修改程序、实施监管信息化技术支撑等内容,解决了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而未批、控制弹性和灵活性不足、修改程序不规范、实施监管信息化薄弱等问题。
(二)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文件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黔党发〔2020〕5 号)进一步细化:“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政府审批。”。通过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指导编制,可以统一编制标准,同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完善了信息化管理,可以解决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多部门各自组织编制,导致协调衔接不畅、编制质量参差不一、实施监管困难等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了专项规划的衔接,加强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为保障全州各县(市)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统筹做好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明确了县(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需要明确各类设施或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管控要求等内容,并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在相应基础设施配建的规划方面,必须要经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涉及专项规划空间布局和配建要求的内容,未经专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和局部调整。
(四)进一步规范了州级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州土地出让的管理,传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土地出让的管理要求,指导县(市)对用地用途进行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核发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经依法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出具规划条件,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州级对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管理实际,细化了土地用途管制所涉及的相应内容,以规范我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与实施,助力推动我州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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