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要求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4〕114号)(以下简称“通知”),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已经黔南州人民政府同意,并自2024年10 月8日起实施,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为便于顺利开展资金提取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通知》修订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3年12月州人民政府重新公布了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新标准实施后,为不影响我州建设用地报批,作为征地补偿的一部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2020年11月州人民政府发布的《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4号)中的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需同步更新。
二、出台《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明确了以下内容:
1.具体实施时间。《提取标准》自2024年10月9日起实施。《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4号)停止执行。
2.标准实施范围。标准实施范围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按此调整标准执行。
3.明确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和完善辖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畴。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市)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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