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3日州政府发布了《黔南州残疾人保障办法》(黔南府发〔2025〕6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现就《保障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保障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
(四)《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五)《黔南州残疾人保障办法(试行)》
二、制定《保障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黔南州残疾人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18年3月经黔南州人民政府印发以来,为加快我州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目标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开启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挑战,有必要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对新时代残疾人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二是随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颁布施行,有必要加强涉残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和信息交流、公共服务无障碍建设;三是国家、省、州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需要对涉残惠残政策作进一步完善;四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制定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五是在《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需要形成长效机制。
三、《保障办法》主要内容与工作考虑
《保障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共4条。
主要明确修订《保障办法》的政策依据、享受优惠待遇对象范围,明确了残疾人参政议政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拨地方留存部分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的福彩、体彩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等内容。
(二)第二章为社会保障。包括第五条至十二条,共8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低保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纳入。县级政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低保,对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无稳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特殊困难保障:对低保边缘及获低保后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尤其是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特困人员供养。民政部门将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等义务人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改善供养条件。
3.灾害救助。应急部门对受灾残疾人在疏散、转移、安置上采取特别措施,优先提供救助,对因灾致残者在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救助,住建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灾残疾人纳入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4.补贴政策。生活与护理补贴:县级以上政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和对象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5.医疗救助与参保资助。将低收入人口中的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相应的参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参保经资助后差额由县级政府补齐。
6.住房保障。县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残疾人等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在住房建设中统筹规划无障碍设施,对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家庭因人口增加住房困难的,优先享受城镇保障住房或租赁补贴。
7.养老保险代缴与医疗优惠。养老保险代缴:县级以上政府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最低标准保险费。 医疗优惠:医疗卫生机构对持证残疾人就医减免费用,在挂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照顾。
(三)第三章为康复。包括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共4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残疾预防。州、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残疾预防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普及预防知识,可增强民众对残疾预防的认知。建立健全预防体系和服务网络,有助于从源头把控,涵盖婚前、孕前、产前到儿童成长等各个阶段,实施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最终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降低残疾发生率,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
2.康复体系构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构建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作为重要任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残疾人康复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在场地、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将康复服务送到残疾人身边,开展基本康复、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让残疾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有效的康复治疗。
3.特殊医疗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始终关注困难残疾人重症医疗患者的生活状况,给予特别救助和康复医疗补助。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和远程医疗收费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的医疗负担,让他们能够安心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 。
4.经费保障。州、县两级政府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这确保了康复服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康复机构建设、康复人才培养、康复设备购置等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有助于提升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持续发展。
5.第三章围绕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救助和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展开,体现了政府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全面支持。残疾预防工作从知识普及和体系建设出发,致力于从源头上减少残疾的发生;康复服务体系构建强调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残疾人多样化的康复需求;医疗救助政策为困难残疾人提供了经济保障,使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经费保障则为各项康复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四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黔南州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四)第四章为教育。包括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共6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学前教育扶持。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设置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让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能进行康复训练。县(市)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配备专业师资和设备设施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幼儿园也应鼓励接收残疾儿童 。安置特定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办学机构,按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获得补助,以此激励更多机构接收残疾儿童,保障他们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为后续的学习和成长奠定基础。
2.教育资助与减免。教育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落实减免政策,在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优先资助残疾学生。这有助于减轻残疾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更顺利地完成学业,也体现了教育公平原则,确保残疾学生不会因经济问题而失去受教育机会。
3.随班就读保障。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有责任接收适龄且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做到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并巩固残疾儿童、少年控辍保学工作,规范学籍管理。当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时,可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4.高考合理便利。教育部门根据残疾人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残疾考生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如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外语成绩按相关要求核算 ,让残疾考生能在公平的环境下参加高考,追求更高层次的教育。
5.高校录取与资助。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让残疾学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提升自身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
6.大中专学生奖励资助。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残疾大中专学生奖励资助制度,对已获全日制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新生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助学补助。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困难残疾人给予一定数额一次性助学补助,激励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努力学习,提升学历。
(五)第五章为劳动就业。包括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共10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按比例安置就业。用人单位需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其选择合适岗位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除特殊岗位外,不得拒绝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若未达到规定比例,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此促进用人单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2.带头安置就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在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政府要加快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与残疾人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至少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安排未达比例的,招聘时单列岗位专项招聘残疾人。残联推荐合适残疾人就业时,用人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新就业形态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适应多元化的就业市场环境。
4.裁员保护。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残疾人职工;若裁减残疾人职工,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说明理由并征求意见,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权益,避免他们因失业陷入生活困境。
5.岗位设置扶持与优先政策。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机构,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时优先安排残疾人,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有条件的可将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列入公益性岗位或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从多方面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
6.自主创业扶持。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县(市)加大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扶持力度,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贷款的,按规定享受贴息补助,激发残疾人的创业积极性,实现自我价值。
7.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
8.盲人按摩创业就业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人员就业,盲人开办的按摩机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盲人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支持,发挥他们的专业技能。
(六)第六章为文化体育。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共3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鼓励参与竞赛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等竞赛活动,体现了对残疾人自我价值实现的重视,有助于增强残疾人的自信心和社会认同感,让他们能够展示自身才华,融入社会。规定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保障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解除了残疾学生和职工参加竞赛活动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集训、演出和比赛,不必担心学业和工作受到影响。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这体现了对残疾人的经济关怀,确保他们有足够的经济支持参与竞赛活动,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和人性化。
2.扶持优秀人才发展。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和艺术人才在就学、就业方面采取特殊措施,为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提供保障,并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有助于激发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培养优秀人才,提升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整体水平。
3.促进信息无障碍传播。州内官方媒体利用新媒体渠道为残疾人相关公益广告和专题节目提供无偿服务,文化等部门和单位增设新闻字幕、手语节目或服务,有助于消除信息传播障碍,让残疾人更好地获取信息,参与文化生活。
(七)第七章为社会生活。包括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共7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公共场所优惠与便利。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多种公共场所,其陪护人员也有相应优惠,部分交通工具鼓励对残疾人减免收费,为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便利和实惠。
2.生活服务优惠。对有残疾人成员的家庭,电视服务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提供优惠资费,县级政府补贴残疾人搭乘市内公交,培训机构减免残疾人考驾照培训费,交管部门提供便利,这些措施减轻了残疾人家庭的生活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3.无障碍环境建设。公共服务行业提供无障碍服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给予相关优惠,这些规定旨在打造无障碍环境,方便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
4.法律援助便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降低了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门槛,使他们能更便捷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第七章从多个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了便利和支持,旨在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提升他们的生活品质和社会融入感,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与保障。
(八)第八章为附则。包括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共3条。明确了残疾人定义,确定《保障办法》解释主体,明确2019年印发的《黔南州残疾人保障办法(试行)》(黔南府发〔2018〕4号)被废止。
(咨询电话:8190743,824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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