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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解读:《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2025年5月23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黔南府办发〔2025〕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

(三)《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四)《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黔南府办发〔2019〕18号)

二、修订《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作出了“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对改善我州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巩固脱贫成效拓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宜当前形势,为持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截止2025年6月,我州共有11.24万名各类持证残疾人,其中,0—12岁持证残疾儿童2505人,残疾儿童占残疾人总数的2.3%,残疾儿童康复是残疾人康复的重中之重。儿童期是康复的黄金时期,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多数残疾儿童能显著改善功能,不仅可以减轻家庭经济、精神负担,更能正常上学、就业,为社会作出贡献。所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到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美满幸福,关系到健康中国建设和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大局。

近年来,中央、省、州在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出台了系列文件,对救助对象申报条件、救助对象界定、救助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调整。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需求更加精准。但是,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在救助条件、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家庭的愿望和诉求,部分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仍然得不到及时康复救助,修订《实施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与有关考虑

《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黔南府办发〔2025〕9号)共九章二十六条。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共2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修订本《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目的意义。

(二)第二章救助对象。包括第三条,共1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将黔南州户籍或持有黔南州居住证的 0-12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康复救助对象。这一规定扩大了国家和贵州省规定的 0-6 岁的救助年龄范围,让更多处于成长关键期的残疾儿童能获得康复机会,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三)第三章救助内容及标准。包括第四条和第五条,共2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分层分类设计,满足残疾儿童差异需求。不同残疾类型的救助内容覆盖“医疗手术 - 康复训练 - 辅助器具”全链条,如听力残疾儿童从人工耳蜗植入到言语训练的系统支持,避免单一救助的局限性。

2.年龄扩展与动态调整,保障政策可持续性。7-12 岁儿童纳入康复训练补助,突破国家常规 6 岁限制,覆盖更多学龄期残疾儿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可应对物价上涨、康复技术升级等变化,确保救助力度不减。

3.资源优化配置,避免浪费与重复申请。辅助器具 “限次限量”、同项服务“年度唯一”等规则,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防止资源滥用,确保政策惠及更多家庭。

(四)第四章救助对象的筛查、申请和审核认定。包括第六条至第八条,共3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通过主动筛查覆盖偏远地区、困难家庭等易遗漏群体,农村残疾儿童筛查率有望提升;实名制管理为精准分配康复资源提供数据支撑,避免重复救助或资源闲置。

2.规范申请主体、地点及委托机制,体现“便民利民”原则,例如留守儿童可由村委会委托申请,减轻家庭负担;明确居住证发放地也可申请,保障流动人口中残疾儿童的平等权益。

3.明确审核主体、依据及结果处理,体现政策执行的严谨性与公平性,严格审核避免不符合条件者占用资源,确保救助资金流向真正有需求的儿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维护政府公信力。

(五)第五章救助服务与评估。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共3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机构选择自主。赋予家庭选择权,打破定点机构垄断,倒逼服务质量提升,例如非定点机构为争取审核通过,需持续优化设施与人员配置。

2.评估体系科学化。全周期评估避免“重流程、轻效果”,如阶段性评估可及时发现训练方案漏洞,防止儿童错过最佳康复期。

3.资源分配精准化。通过终止机制淘汰无效服务,将有限资金用于“可康复性高”的儿童,例如将救助名额优先分配给 6 岁以下康复黄金期儿童。

(六)第六章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包括第十二条至十五条,共4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资金保障主体。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承担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资金责任,将相关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确保了救助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州级财政统筹资金对各县(市)给予适当补助,有助于平衡地区间差异,保障全州范围内残疾儿童都能享受到较为均衡的康复救助服务,体现了政府对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2.遵循合理分担费用原则。对于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其他财政补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只对残疾儿童家庭自付部分进行救助,这样既充分利用了现有医疗保障体系和其他财政补助政策,又进一步减轻了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3.规范结算流程。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服务的费用,由州、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支付,且结算办法由残联与财政部门商定,保证了费用支付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对于非定点康复机构,同样要求县级残联与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尊重了残疾儿童家庭对康复机构的自主选择权。同时,规定残疾儿童中途放弃康复救助需及时上报并据实结算,有助于准确核算资金使用情况,避免资金浪费。

4.强调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和透明度。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是为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保障资金安全。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能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维护政策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定期公开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七)第七章定点康复机构的确认与监督管理。包括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共5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机构准入的主体、原则与标准,构建专业化筛选体系。多部门联合审核可避免单一部门视角局限,例如卫生健康部门把关医疗安全,教育部门评估教学资质,确保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公开择优机制倒逼机构提升自身实力,推动康复服务市场良性发展。

2.目标责任书将抽象政策转化为可量化的契约条款,便于考核;公示制度引入社会监督,防止机构“重资金申请、轻服务质量”。

3.强化管理,提升康复业务能力。要求定点康复机构依据国家及省、州相关规范,加强内部管理,从人员资质、服务流程、设施设备等多方面入手,确保机构运营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同时,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业务交流等方式,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以更好地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提高康复效果。

4.建立康复服务档案,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为每个残疾儿童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有助于记录其评估结果、康复方案、训练过程和效果评估等信息,方便机构根据档案数据了解儿童康复进展,及时调整康复方案,为残疾儿童提供更精准有效的康复服务。同时,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可确保康复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保障残疾儿童的权益。

5.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能确保资金专项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发生,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有利于检验康复服务质量,为调整服务方案和资金分配提供依据;规范经费申报流程,可保证机构合理获取救助资金;定期进行总结,有助于机构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康复服务和资金管理工作。

6.通过制度设计将多部门监管资源有机整合,形成“专业分工、协同联动、全程覆盖”的监管体系,既解决了单一部门“管不了、管不好”的困境,又为残疾儿童在康复过程中的安全与权益构筑了多层次保护网。这种“系统治理”思维为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创新提供了可借鉴的范式,推动残疾儿童康复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高质量发展转型。

7.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救助家庭纳入统一信用监管网络,核心目标是通过信用约束提升政策执行效能,保障残疾儿童权益。

(八)第八章组织管理。包括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共5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通过制度设计将政府责任、部门协作、专业支撑、社会参与有机整合,构建了“责任明确、协同高效、支撑有力、公开透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治理体系。这种“系统性保障”思维不仅解决了单一部门难以突破的服务瓶颈,更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搭建了从康复到社会融入的完整支持网络,推动政策红利最大限度转化为残疾儿童的生活质量提升。

(九)第九章为附则。明确2019年印发的《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被废止。

未尽事宜,由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4—824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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