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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

2023年9月,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提出在大城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并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保障对象和标准、配售和管理、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基本原则。2024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的通知》(建办保函〔2024〕26号),明确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范围。2024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要求各地制定统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2025年1月,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要求市(州)政府要出台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部署,规范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准入、配售、管理等工作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目标

(一)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填补黔南州配售型住房政策空白,形成“配租+配售”双轨并行的住房保障模式,覆盖从低收入租赁到中等收入购置的全梯度需求,推动住房保障从“单一托底”向“多元支持”升级。

(二)精准化解夹心层住房难题。明确将工薪阶层、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等群体纳入配售范围,通过限定销售价格、优化供应流程,降低购房成本,缓解“高不成低不就”的结构性住房矛盾,增强新市民城市归属感。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建立项目储备库,努力在推动消化库存商品房的同时又加大对群众的住房保障,推动房地产市场回归居住属性,实现“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保障对象和原则、建设管理、价格管理、建立轮候库、配售程序、退出管理、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附则,共九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共三条)。《办法》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州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价格、轮候、配售、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概念及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等群体以及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二)保障范围(共二条)。《办法》第二章,一是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面向符合条件的黔南州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黔南州引进的人才等人群。二是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

(三)建设运营管理(共七条)。《办法》第四章,一是发展规划。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主体和要求。二是用地选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布局,方便市民生活。三是面积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四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五是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六是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原小区或楼盘中已存在依法依规取得物业服务资格企业的,物业服务和管理不变。七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各县(市)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四)价格管理(共二条)。《办法》第四章,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测算原则,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应在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成本和适当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基准价格。

(五)建立轮候库(共一条)。《办法》第五章,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按照以下程序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以下简称“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一是日常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填报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二是县级审核。县(市)住房保障、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收入、资产、户籍等情况的审核。三是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由信息系统按照《黔南州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试行)》自动计分,纳入轮候库排序并动态更新。

(六)配售程序(共一条)。《办法》第六章,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程序,即发布公告、申请登记、分类排序、意向选房、确定价格和确定房屋等流程,要求县(市)住建部门每6个月发布预售房源公告,在90日内完成配售程序,配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依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七)退出管理(共三条)。《办法》第七章,明确了退出机制。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时,应当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上市交易”。二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购房人不得向第三人进行转让。因购房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辞职离开本县(市)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或因购房人家庭购买商品房确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进行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房屋折旧由县(市)结合实际确定,回购时装修费用不予计算和赔偿。三是为支持企业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集中、适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决本企业引进人才的安居。企业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改变政策性住房的性质,企业不得为使用者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共四条)。《办法》第八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一是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并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建立共享渠道。二是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收回住房并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是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四是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出售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共二条)。《办法》第九章,规定了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五年,在此期间,如与新出台的上位政策有冲突的,以上位政策为准。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产权型保障体系。加快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构建配租与配售并行的住房保障体系,为中等收入群体提供产权型保障渠道,解决其“购租两难”问题,助力实现住房资产积累。

(二)优化住房供给结构。针对新市民、青年人、产业人才等“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需求,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的区位布局和供给类型,扩大保障覆盖范围,改善非正规租赁住房居住质量,缓解供需错配矛盾。

(三)完善建设运营配套政策。细化配售型住房建设运营相关的金融支持、税费减免、定价机制等配套政策,减轻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压力,提高项目落地效率,推动“保本微利”原则下配售型住房的可持续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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