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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应急管理局解读:《黔南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

近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黔南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黔南府办发〔2025〕1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2021年9月1日施行)。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

(三)《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

(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

(六)《省应急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应急〔2023〕28号)。

二、制定《工作方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业是工业的重要基础。黔南州矿产资源丰富,磷、锑等多个矿种资源储量排全省前列,矿山企业和用矿企业较多,近年来金属非金属矿业规模持续壮大,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但与此同时,安全保障不足、矿权配置不优、产能释放不畅等问题凸显。

近年来,中央、省、州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发展。2024年7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向我州发来了《加强和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黔非煤安全监察非煤监建议〔2024〕1号),明确指出:“未从州政府层面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实施方案,相关工作推进缓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富矿精开”的决策部署,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围绕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目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后产能的非煤矿山制定分类处置措施,通过“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进一步提升我州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发展水平,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实现全州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发展。

三、《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整治重点、工作程序和退出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共5个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我州推进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旨在改变我州非煤矿山“散、小、弱”现状,提高产业规模效应和安全发展水平。

(二)整治重点。明确取缔关闭、整合重组、升级改造的非煤矿山种类。

取缔关闭类。一是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非煤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非煤矿山,积极引导退出。二是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重点对象为:存在“楼上楼”现象且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未达到黔南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标准,经整改未达到标准的;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未同步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且经限期整改仍未建设完成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

整合重组类。对同一区域内多个同类矿山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做大做强矿业经济。鼓励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进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不同矿体但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升级改造类。对以山脊、山腰划界的非煤矿山要积极通过扩界或另行选址的方式予以化解;规范小型非煤矿山技改扩能,实现机械化开采;推动新建、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对落后的生产系统开展断面拓宽、采场工艺提升等方式进行提质改造,对“六大系统”老旧设备进行更新升级,逐步推进智慧矿山建设,推动实现采掘机械化运用率100%,并逐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

(三)工作程序和退出标准。一是明确整治程序。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关闭退出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退出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决定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工信、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名单,并全力推进。二是明确退出标准。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3.地下矿山应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应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应经闭库治理后公告销号;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实施步骤。从动员部署、排查摸底、整治关闭、检查验收、总结提升等阶段予以规定,明确各阶段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信息调度、宣传引导等方面对“三个一批”工作予以保障,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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