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加强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2年12月7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五、强化落实保障措施(十七)完善法规规章。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市(州),及时制定出台地方性保护法规;市县两级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各市(州)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我州历史建筑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二、主要目标
(一)构建系统性保护体系。通过明确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建立覆盖普查、挂牌、建档、修缮等环节的保护机制,确保历史建筑“应保尽保”。同时,强调对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维护城乡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
(二)推动活化利用与文化传承。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历史建筑的功能创新和合理利用,支持引入文化、商业、旅游等多元业态,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融合,增强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例如,通过政策引导多方参与,激发社会力量在修缮、运营中的积极性。
(三)完善制度保障与规范管理。填补历史建筑保护领域的管理空白,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住建、自然资源、文旅等部门协作),制定资金保障、修缮审批等配套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同时,通过设立保护标志牌、划定保护范围等标准化操作提升管理效能。
(四)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城镇化进程中避免因建设活动破坏历史建筑,强调“原址保护”原则,并要求在建设工程选址时优先避让历史建筑。通过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实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功能提升的有机统一。
(五)强化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建立意见征求机制,在历史建筑认定、调整等环节广泛征求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意见,提高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认同感。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公布认定、保护措施、修缮利用、附则,共五个章节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共八条)。《办法》第一章明确了一是适用范围,即本州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是历史建筑的概念及保护原则进行了明确,即历史建筑,是指经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是逐层梳理明确部门职责。
(二)公布认定(共三条)。《办法》第二章明确了一是历史建筑的认定程序,由相关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是认定为历史建筑的条件,包括四个主要方面:1. 历史文化价值:与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相关,具有教育意义或在城市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2. 建筑艺术特征:反映特定时期的建筑风格,具有艺术特色,或是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3. 科学文化价值: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科技水平,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4. 其他价值特色:包括其他未列举的特殊价值。三是历史建筑调整和撤销,不得擅自进行。
(三)保护措施(共九条)。《办法》第三章明确了一是设置保护标志。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应在六个月内按要求设置保护标志。二是编制保护方案。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需在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核心价值、保护范围及要求、活化利用要求、空间环境和景观保护要求,以及其他保护措施。三是禁止活动。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涂污、堆放危险物品、擅自改动建筑外观等行为,以维护建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是建立保护档案。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记录建筑的基础信息、核心保护信息及现状信息等,以便于管理和保护。五是历史建筑实施整体性保护、原址保护。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拆除。六是明确保护责任。鼓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与政府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各自的保护责任,确保历史建筑得到妥善管理。
(四)修缮利用(共六条)。《办法》第四章明确了一是历史建筑损毁应急处理。历史建筑如出现损毁危险,所有权人需立即抢险并报告主管部门,后者负责监管和纠正不当措施。二是历史建筑修缮程序。修缮需按程序进行,包括申请、方案审定和财政补助。若所有权人无力修缮,政府应采取保护措施。三是历史建筑使用限制。历史建筑应按原设计使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四是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或改扩建需与历史建筑协调,报主管部门批准。鼓励在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建筑,支持其作为博物馆、展览馆等向社会开放,同时主管部门应指导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以增强火灾防控能力。
(五)附则(共三条)。《办法》第四章强调在历史建筑保护中,需遵循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明确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处置。同时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废止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确保法律法规的更新与适应性,避免冲突。
四、主要任务
(一)提供制度保障。出台《办法》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完善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制体系,填补黔南州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的空白,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二)明确历史建筑认定流程。《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普查、批准公布、征求意见等工作流程。对于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其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议。县(市)人民政府在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之前,应当征求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设立保护标志牌、测绘建档、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等。此外,还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其相关责任、维护和使用要求,以及修缮原则和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四)推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办法》鼓励多方参与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规定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要求,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等活动,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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