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22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黔南州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黔南府办函〔2026〕2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3.《贵州省电梯条例》(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14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2021年9月1日施行)
5.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2022年4月)。
二、制定《方案》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
(一)必要性
一是应对安全风险的现实需求。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全州电梯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截至2025年12月31日,黔南辖区在用电梯数共14891台,其中,住宅电梯9470台(其中15年以上213台,5至10年4682台,5年以下4575台),其它电梯5421台(其中15年以上电梯93台,5至10年1910台,5年以下3418台)。当前电梯存在发展快,监管服务跟不上问题,因此亟需通过强化监管方案,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二是弥补安全监管短板的需要。主要是部门协同机制不健全,电梯安全监管涉及市场监管、住建、应急、消防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或衔接不畅的问题,监管合力难以形成。这些短板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来补齐,构建更完善的监管体系。三是满足公众安全乘梯的选择。电梯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社会公众对电梯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对安全、便捷、可靠乘梯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强。通过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的乘梯安全,回应公众的关切与期待。
(二)可行性
一是技术支撑。依托“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平台”实现故障实时预警(覆盖率已达100%)。这些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为方案中分类监管、智慧监管等措施提供了可行性。二是多方协同。政府层面,市场监管、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已有沟通协作的基础,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也正在逐步形成;电梯使用单位已建立相应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主动参与电梯安全监督,成为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补充力量;多方主体的协同配合,能够为方案的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支持,确保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是物质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对电梯安全的投入能力不断增强,为方案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目前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政策,每台老旧电梯国补15万元,老旧电梯问题得到有效“治本”。
(三)合法性
一是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政府领导责任)、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二是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三是地方法规。《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四条(县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信部门等协同监管),第五十九条(电梯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四是政策文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为总体目标、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提升电梯运行安全质效、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多元共治格局,不断提升全州电梯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或故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1.强化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加强对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住宅电梯无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未落实期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
2.厘清行业部门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电梯安全的会商、联动、调度以及配合开展考核等统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工程中电梯井道、机房、数量、性能参数等的设计审查,负责电梯相关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依职责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梯安全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增设电梯方案是否满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综合运用事故调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压实属地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电梯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防救援机构: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协同有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事故救援。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各基础电信营运企业推动全州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网络全覆盖。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机构优化电梯保险项目,探索适合电梯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并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3.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责任:监督电梯实施维护保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设置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保证电梯运行期间专人值守;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责任: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抓好半月、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针对不同类型电梯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联合属地消防部门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开展相应电梯救援培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责任: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安全评估结论;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书面向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提升电梯运行安全质效
1.增加电梯安全监管力量: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配备至少2人以上电梯监管人员;乡镇(街道)配备至少1名电梯协管员。2.提升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推动电梯视频接入“贵州省电梯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探索可视化、穿透式等智慧化监管新模式,将事后处置推进到事前预警,同时实现更加精准的电梯困人预警及救援指挥。加强管理能力培训,每年组织对电梯监管人员、协管人员进行线上线下电梯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3.抓好电梯配置管理:在新建项目规划与施工图审查严格把关。4.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住宅区老旧电梯更新项目,纳入上级资金支持范围。超出政策补贴的资金,可通过业主自筹、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使用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支付,以确保住宅老旧电梯的更新。5.净化电梯维保市场:强化资质准入与维保行为监管,加强对维保单位现场监督检查与资质符合性审查。重点打击虚假维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维保企业失信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引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择优选用维保单位,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格局。6.加强电梯分类监管:分为A(低风险)、B(中风险)、C(高风险) 三个类别,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电梯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7.加强部门协同:按照“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扫码入企”开展联合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部门开展电梯安全工作会商。
(四)激发社会参与活力
1.强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监督效能。2.强化社会监督效能。3.强化业主委员会监督效能。4.强化电梯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将电梯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加强政策保障。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配齐、配强电梯安全监管人员、电梯协管人员,强化业务培训。3.加强应急宣传。加强电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全面普及电梯安全知识,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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