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30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南州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黔南州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适用范围为州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全州统一参保、基金、待遇等管理;遵循保障与发展适配、权利义务对应等原则。
二是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规定税务部门征收职责,明确参保登记时限、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单位6.5%、个人2%)、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300%、下限80%),明确缴费基数上下限、补缴及待遇等待期规则;划定不同参保时段人员的医保退休缴费年限,以及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方式;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年限计算与退役军人年限认定。
三是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资金构成,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月定额划入100元;界定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保障参保人员查询个人权益记录的权利。
四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等就医购药;将普通门诊纳入统筹报销,明确起付线、支付限额和各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慢特病门诊执行省统一政策并划定州内特殊病种待遇;规范住院待遇的起付线、支付比例,以及省内、跨省异地住院的待遇差异,明确门急诊抢救、住院前相关门诊费用的结算规则;规定乙类药品、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明确第三人侵权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五是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明确生育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限额1200元、支付比例90%,分娩住院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省内、省外备案与否划定支付比例。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不同参保情况享受相应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方可申领,明确断保、转移接续的缴费认定规则,以及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发放衔接;划定产假及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明确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可申领生育津贴。规范生育津贴的申领渠道、支付主体及非生育原因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六是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服务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结转个人账户本息、划入资金。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遵守基金管理规定,违规费用追回并处罚。明确各级医保部门及税务、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为举报人保密。
七是附则。离休人员等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的,按原渠道解决;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时长(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既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归属黔南州人民政府,由州医保局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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