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增强黔南荔波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成效,黔南州人民政府印发了《黔南荔波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便于全州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更好理解相关内容,推动《管理规定》落地落实,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加大了净空保护工作力度,提高了机场净空管理标准,相继出台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当前,黔南荔波机场周边净空保护需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规范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流程、完善净空保护处置程序。通过建立机场净空保护长效管理机制,让相关单位协作配合,群众了解此项工作,确保黔南荔波机场飞行运行安全,提升民航安全发展能力。
在此背景下,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营造优良的机场净空环境,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起草制定了《管理规定》。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发布)。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1号)。
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5号)。
5.《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定〔2022〕35号)。
6.《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
7.《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9个部分24条,分别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净空保护区的划设和公布、净空管理、升空物体管理、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罚则、附则。
(一)总则。明确起草依据为机场净空保护有关上位法;适用范围为黔南荔波机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黔南州人民政府负责净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三)净空保护区的划设和公布。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由机场管理机构绘制净空保护区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部门将涉及净空管控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四)净空管理。明确影响飞行安全的7项内容。
(五)升空物体管理。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订防范鸟击危害的预案,并采取符合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有效措施防范;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涉及公共安全的鸟类威胁并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进行处置。
(六)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对三种情形应当进行净空审核,并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净空审核意见;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时限内的净空审核意见,严格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应做好安全、运营和服务。
(七)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具有巡视检查与及时消除影响的第一责任;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前后,障碍物具体处置流程以及产生损失的责任承担。
(八)罚则。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九)附则。明确规定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具体含义;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关注区域具体乡(镇)、村范围;规定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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