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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宗委,贵安新区社管局,各县(市、区)民宗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民宗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民宗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通启用贵州省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的通知》(黔府法函〔2012〕5号)要求,我委已按 程序申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登记文号为QFGD-2015-31001。现将 《贵州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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