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黔南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工作流程》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黔南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工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黔南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黔南州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规范整治销号流程和标准,制定本销号流程。
一、销号条件
(一)销号标准。申请整治销号的入河排污口须符合《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以下简称《总则》)中“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技术要求和入河入海排污口完成整治判定条件。
(二)规范设置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进 行规范化设置。其中,对工业排污口(二级分类有4类)、城镇 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排口、大中型灌溉区排口等8类排污口均应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其余排污口,可根据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整治完成后自行确实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三)完善审批(备案)手续。工业排污口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完善设置审批(备案)手续。
二、销号流程及资料
(一)申请销号。按照“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组织有关责任部门开展现场核查,认定达到销号标准后,填写《黔南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申请表》(附件1),并附每个排污口整治验收销号佐证资料,向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销号,销号申请表须经排污口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二)销号核查。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销号申请后,分批集中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核查方式,对符合整治条件的,出具验收核查意见,填报《黔南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备案表》;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不予销号,并指 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整治验收销号。
(三)验收销号佐证资料
1.整治方案(含“一口一策”);
2.整治前后对比照片及整治后影像资料;
3.整治前后水质监测报告;
4.销号申请表(必须包含完成情况、核查认定达到销号标准的结论);
5.参照《总则》取缔或被清理的排污口予以销号,相关证明文件、现场检查记录及影像资料等纳入档案管理。
三、其他
整治后满足《总则》要求予以销号的排污口,以及无需整治的排污口,相关信息需提交至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纳入台账管理。
附件:1.黔南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申请表
2.黔南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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