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动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国人防建〔2023〕2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我办对涉及人防专用设备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上级规定精神的6件政策文件予以废止。
一、《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备案和人防工程防护(化)销售合同备案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4〕37号);
二、《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准入市场产品类型的通知》(黔人防通﹝2016﹞4号);
三、《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经营行为的通知》(黔人防通〔2019〕38号);
四、《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的通知》(黔人防通〔2020〕9号);
五、《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更新贵州省常用人防设备产品信息价的通知》(黔人防通〔2020〕65号);
六、《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贵州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专用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事项的通知》(黔人防通〔2021〕10号)。
上述文件自2024年1月1日废止。
特此通知。
贵州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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