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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16462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 印发《黔南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 印发《黔南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

印发《黔南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南自然资发〔20247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

2024813


黔南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黔党发〔20205号)要求,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涉及空间利用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实现“多规合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专门安排的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包括产业类、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公共安全类、资源保护利用类等类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详见黔南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黔南州州、县两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

第四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进行管理,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它空间类专项规划。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三年的,原则上不得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县(市)实际情况,作出建立本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计划的,应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将编制计划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

(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三)规划编制进度安排等。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门就拟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否涉及空间利用等进行审核,并经书面征求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建议,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实施。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组织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

第七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增补申请。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第六条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目录清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八条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殡葬、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相关规划审查报批程序要求进行审查报批。

第九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准,采用最新法定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作为底图,统一规划基础。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规划底图基础数据。

第十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包括空间利用的专章和图件,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向审批机关报批前,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对专项规划成果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如下:

(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目标定位、总体布局、重点项目、重大政策等是否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合。

(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否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或其他相关空间管控要求以及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要求。

(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否包括空间利用的专章、图件和矢量数据。图件和矢量数据是否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准,数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要求。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因素和相关安全控制区域划定的,应同时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规性审查的专项规划,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及时提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许可的依据。

第十四条经评估或其他原因,确需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进行修改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工作要求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或发展和改革部门专项规划编制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黔南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黔南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序号

行业

类型

专项规划名称

牵头部门

备注

1

产业类

能源发展总体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


2

现代物流业总体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


3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

化工园区总体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5

农业两区及高标准农田规划

农业农村部门


6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7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

水务部门


8

基础设施类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部门


9

农村路网规划

交通运输部门


10

水利发展规划

水务部门


11

水网建设规划

水务部门


12

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水务部门


13

县级农村供水管网建设规划

水务部门


1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


15

城镇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6

通信设施规划

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17

电力设施规划

供电部门


18

城镇通信设施规划

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19

城镇电力设施规划

供电部门


20

城镇给水设施规划

水务部门


21

城镇排水设施规划

水务部门


22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3

城镇环卫专项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4

城镇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5

城镇停车场专项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6

城市更新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7

充电站专项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


28

加油站、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

商务部门


29

公共服务设施类

卫生健康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卫生健康部门


30

托育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卫生健康部门


31

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教育部门


32

文化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33

城市公共交通及公共交通场站专项规划

交通运输部门


34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民政部门


35

公共安全类

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应急管理部门


36

危化品仓储布局专项规划

应急管理部门


37

综合性应急救援基地专项规划

应急管理部门


38

防洪排涝专项规划

水务部门


39

消防专项规划

消防救援部门


40

人防专项规划

国防动员办公室


41

公共卫生设施布局规划

卫生健康部门


42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


43

资源保护利用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4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6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7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8

文物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49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


50

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水务部门


51

水资源综合规划

水务部门


52

水资源保护规划

水务部门


53

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

水务部门


54

节约用水规划

水务部门


55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


56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林业部门


57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林业部门


58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林业部门


59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林业部门


60

地质公园总体规划

林业部门


61

湿地保护规划

林业部门


62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业部门


注:本表专项规划名称为该专项规划的类别名称,如需编制三年以上近期规划、或在规划名称前加行政区域名称的(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五五”发展规划、黔南州“十六五”水网建设规划),视为符合本规划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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