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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2-180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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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南府办发〔2013〕6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黔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为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州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本次普查,有利于摸清全州可移动文物家底,有效开发利用文物资源,进一步繁荣我州民族文化,促进我州文化大发展;是全国普查的一个部分。

二、普查的目标

系统掌握我州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基本状况,为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文物提供法定依据。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1.国家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政协及其办事机构,民主党派各级工作机构。

2.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管理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驻我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总政治部组织开展。

(二)普查的文物

1.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2.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三)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

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方式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州统一部署,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州普查方案,制定辖区普查方案,按国家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我州要按照下列五方面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来开展普查工作: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文物收藏单位使用统一软件平台进行单机采集后,使用专有账号将经认定的文物信息联网上报;各县(市、区)普查机构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后报送至州普查办。由普查办对所有文物信息进行审核后上报省普查办。

(四)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普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在所在县(市、区)普查机构完成普查登记。州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州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由所在县级普查机构完成。

(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

本次普查前已在国家文物局“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完成信息化的珍贵文物数据,由中国文物信息中心根据统一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批量导入并做好数据的审核修改。

五、普查中的认定程序

文物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负责、统一标准、专家指导的原则进行,并以“普查的范围和内容”为基本要求。

普查中,各国有单位应对照本次普查的范围向负责本单位普查工作的普查机构自愿申报拟认定登录的可移动文物。各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认定为可移动文物的应纳入本次普查范围并进行登录。文物认定存在疑问的,下级普查机构应报请上级普查机构提供专业指导。

图书馆收藏的古籍,档案馆收藏的历史档案对照本次普查的范围,结合古籍、历史档案的认定管理规范进行认定。

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新出土、新征集藏品登记后仍纳入普查范围。

六、普查的组织

(一)州级普查组织机构

成立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州委常委、副州长刘建民任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陈情、州文广局局长莫才军任副组长,成员有州史志办副主任陆春凡、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石雄、州民政局副局长田英、州财政局副局长肖莉、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林明海、州统计局副局长张飚、州民宗委副主任杨海燕、州档案局副局长张慧玲、州商粮局副局长王泽华、州文广局副局长潘培光、州工信委纪检组长郭丽丽、人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工会主席郭华丽、州教育局正县级督学何喜贵、州科协副主任李航芬、州文联副主席葛明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普查办”),设在州文广局,莫才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州普查办职责:

1.制定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业务骨干培训。

3.对各县(市、区)普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4.组织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数据库,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

5.负责州属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

6.组织对全州普查登录的所有文物信息进行审核,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7.指导各县(市、区)编制本地区《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组织编制并提交《黔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黔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公布普查成果。

8.编制、管理并执行州级财政预算。

9.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组建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分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可移动文物普查。

(二)部门职责

1.积极动员、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制定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3.落实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大问题。

5.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工作。

7.建立普查相关工作制度,推动普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七、普查时间与步骤

(一)时间和标准时点

从2012年11月启动,2013年9月开始全面实施,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时。

(二)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机构、编制方案、组建队伍、开展培训和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基础,开展国有单位收藏文物情况调查及普查登记

1.各级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普查办公室及职能机构。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及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各县(市、区)普查办公室编制本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州普查办公室备案。

3.各级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制定文物认定程序。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5.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6.组建普查队伍,开展普查培训。

7.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审核、整理等,全面完成信息数据登录

1.建立全州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

2.收藏有文物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收集的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联网上报。

3.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4.各级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月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上一级普查机构对下一级普查机构进行督导和月报监测。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公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准确填报,确保普查信息安全

凡在我州管辖范围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纪进行处理。

各级普查机构对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二)加强保护,确保文物安全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 三 )建立数据维护制度

有关部门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四)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州普查办根据工作步骤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媒体加强普查工作的宣传。

(五)落实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工作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

(六)工作总结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普查工作结束时要编写《普查工作报告》,州政府适时召开总结大会对全州工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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