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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80550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2-01-07
  • 文  号:
  • 黔南府办发〔2021〕24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黔南州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2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

州人民政府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装备和工艺。

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和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州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体系,指导开展节水型学校创建。

州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

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城镇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州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信、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资源消耗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学校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在公共用水设施处设置节水宣传标语,增强学生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项目,应当将节约用水作为水资源论证的重要内容,合理确定用水规模,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在保障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具体实施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每年在12月31日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给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年度用水情况总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综合用水定额,按月提醒用水单位超定额情况,次年1月15日之前复核用水单位上年度用水超定额情况,并下达超定额累进加价缴费通知。用水单位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足额缴纳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累进加价收费收入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要用于节约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有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国家、省、州公布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系统进行检测、统计和分析,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用水单位实际年用水量超过其年计划(定额)用水量30%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应当对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将测试结果作为核定有关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依据。

对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用水单位,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核减其年度计划用水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开展用水统计工作。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应按照用水统计要求,按季度报送取水量、制水量、售水量等资料。

第十六条 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洗车、水上娱乐业、人造滑雪场等高耗水行业,应该采用低耗水和循环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餐饮、洗浴、游泳场馆、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设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第十八条 凡需新增或增加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商户或工程项目,用水报装申请需明确用水用途、设计用水规模、生产产品及规模、用水人口、综合用水定额等。

第十九条 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内取水的要严格执行用水报装制度,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外取水的要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企业,鼓励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及输配管网。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交费。

除消防等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

第三章 节约用水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对节水示范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与城镇供水价格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数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的,依照《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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