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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25334
  • 信息分类:
  • 土地  通知  黔南州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5-11-13
  • 文  号:
  • 黔南府办发〔2025〕20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黔南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计划在5年时间内对全州139处(3329户14304人)较高以上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点实施整体避险搬迁。其中:第一阶段:1年内(2025—2026年)完成极高风险隐患点12处243户1063人搬迁;第二阶段:用2年时间(2026—2028年)完成高风险隐患点54处1435户6024人搬迁;第三阶段:再用2年时间(2028—2030年)完成较高风险隐患点73处1651户7217人搬迁。同时,对新发现的较高风险隐患点,动态纳入下个年度的搬迁任务。

二、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识别,以户为单位,人员以公安户籍人口为准,时间以每个隐患点避险搬迁项目申报统计时为止,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搬迁范畴。在公示后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婚入、新生等新增人口不纳入统计范围。

(一)项目申报统计时,下列情形可纳入搬迁范畴:

1.未上户籍的家庭直系新出生人员;

2.因学、服兵役、服刑人员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

3.户籍未迁入的婚入人员(含一同而来的子女,需取得合法的婚姻证明);

4.其他特殊情形人员。

(二)户籍虽在隐患点威胁区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搬迁范畴:

1.已婚出到其他地方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2.已死亡未销户的人员;

3.其他经地方政府判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条件人员。

三、安置方式

按照“政府主导、应搬尽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购房安置、集中建房安置、分散安置和其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一)购房安置。鼓励优先采取购房安置,可就近购房或异地购房;购买房屋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城镇商品住房,合法移民房和安置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闲置安全房等。

(二)集中建房。可“统规自建”,也可“统规统建”。集中建房要以盘活闲置建设用地为主,选址要科学合理。选择集中建房的,原则上要统一建设标准和风貌,同时要完善配套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

(三)分散安置。选址要避开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及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建设,不得超面积建房。

(四)其他方式。对在危险区域外有安全住房的,在拆除受威胁区域旧房后,给予适当补助(不得超过群众自建补助标准)。对于鳏寡孤独残等1人家庭,由政府统一提供基本安全住房。

四、资金补助标准

(一)资金来源。对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的隐患点,除省级财政安排的人均7万元外,州、县财政分别按人均匹配1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自筹解决。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使用,多余部分可由县级统筹用于本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结余资金根据《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申请调剂使用。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遵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

(二)补助标准。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差异化制定采取不同的补助标准。采取购房安置的,原则上预留拆除旧房和复垦复绿费用后,可参照7—9万元/人标准补助;群众自建按6—8万元/人标准补助(含统规自建、分散自建);统规统建由属地政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不再补助到个人。由群众自行拆除或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除,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费用纳入搬迁项目预算。原则上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分散自建一户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120m2,建房楼层层数不超过3层。

(三)拨付程序。省级补助资金和州级匹配资金由州级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对项目报账资料进行初审,将经审核达到支付条件的资料报州自然资源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州自然资源局和州财政局按程序支付至最终收款人。县级配套资金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达到支付条件后自行支付。前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筹集资金提前开展实施避险搬迁并已拨付的相关费用,可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申请将相应资金支付至县(市)财政。

五、项目实施步骤及要求

(一)准备阶段

1.精准识别与动态更新。搬迁对象是指长期生活居住在经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调查评价、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在册,稳定性较差、危险程度较高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各县(市)组织技术保障单位对发现的较高以上风险点,立即启动评估认定程序,及时纳入隐患点台账管理,需要实施避险搬迁的隐患点纳入搬迁计划,对危急危重隐患点,要先行组织危险区群众撤离避险。(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

2.动员引导群众搬迁。组织镇村干部入户走访,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思想工作,动员、引导隐患点群众整体搬迁。要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对象的“一户一档”资料,包含家庭成员、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就业、搬迁意愿及特殊需求(如残疾、重病、就学等)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移民局)

3.签订避险搬迁协议。对拟纳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隐患点,要组织拟搬迁对象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协议》和《旧房拆除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搬迁补助标准、安置方式,补助标准在不同安置方式中要体现差异化标准。

(1)购房安置。积极引导群众优先采取进城购房安置,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要求,摸清可供出售的房源,形成房源清单,积极向有购房安置搬迁意愿的群众推荐宣传,以合理价格出售给搬迁群众,购房安置补助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在搬迁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主要房源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商品房、保交楼未售房源、经报批盘活后的闲置公租房、各类移民搬迁中剩余房源、各类二手房、农村闲置住房等符合管理政策可以销售的房源。(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2)集中安置。各县(市)根据受威胁群众的安置意愿,可以采取“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的方式进行集中安置。统规统建安置点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要求组织实施;统规自建安置点按照统一标准和风貌要求实施,配套“三通”(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集中安置补助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在搬迁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集中安置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五靠近”要求选址(靠近城区、靠近集镇、靠近中心村、靠近园区、靠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方便群众后续生活就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移民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3)分散安置。难以采取购房安置或集中安置的,根据受威胁群众的安置意愿,在符合安置选址规定前提下,灵活选择分散建房安置,分散安置补助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在搬迁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做好房屋选址、房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指导。(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移民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4)其他方式。对于鳏寡孤独残等1人家庭,根据群众意愿,可由政府统一提供基本安全住房。对在危险区域外有安全住房的,在拆除受威胁区域旧房后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在搬迁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移民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4.编制实施方案申报入库。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由县(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保障单位根据《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开展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

(二)实施阶段

1.购房安置。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县(市)摸清可安置的房源,及时发布房源清单,引导房开企业给予优惠,最大限度降低群众搬迁成本。也可根据群众意愿购买农村闲置住房进行安置。各县(市)组织搬迁户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按程序向州自然资源局和州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至最终收款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

2.统规统建。各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规划,配套建设水、电、路、气、通信及公共服务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推进相关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统规自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一规划安置点布局和建筑风貌,提供标准化户型设计方案,完成建设场地“三通一平”工作,并组织群众公平公正划分建设地块,指导群众按图施工。(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分散自建。搬迁群众自行选址,按程序报批,自行组织施工,并对建筑安全和质量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搬迁阶段

1.有序组织搬迁。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成熟一批、搬迁一批”的要求,有序组织安置。(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旧房拆除复垦。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避险搬迁群众原住房进行拆除,因地制宜对原宅基地实施复耕复垦复绿,确保隐患彻底消除。土地复垦后新增指标收益优先用于搬迁安置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验收阶段

在完成年度绩效目标任务,以及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后,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黔自然资发〔2024〕6号)和《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4〕28号)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移民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州级指导、县级主体、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州级编制《黔南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统筹部署相关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责任主体,要整合各级各部门政策力量合力推动搬迁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受威胁的农户搬得出、稳得住,要切实压实乡(镇)责任,做实群众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搬迁任务。

(二)强化项目争取。各县(市)要加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申报工作,做到理由要充分、数据要详实、方案要合理,确保申报的项目顺利入库获批,尽快落地实施。各县(市)抓好统筹,整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生态移民等部门相关资金和政策,形成资金合力,拓宽搬迁项目资金筹集渠道。州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并积极向上对接协调,在加强基层治理、后续就业扶持、完善公共服务方面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金。

(三)做细宣传引导。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做好搬迁群众的思想工作,不断增强各级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做好新老搬迁补助标准的宣传解释,确保新老搬迁工作衔接、平稳过渡。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要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纳入避险搬迁项目的商品房和安置住房的质量安全;加强资金管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侵吞、拨付后冻结群众账户等违纪违法行为。州级建立定期协调调度和通报机制,对推进不力甚至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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