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司法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黔南金融监管分局:
《黔南州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产业适度规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日
黔南州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产业适度规模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和提质增效,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点任务
(一)明晰工作要求,守牢红线底线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农户不愿种、种不好、种了不划算等问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有序流转,健全“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管理”闭环管理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坚持适度规模发展,确保土地流转面积、速度与当地城镇化水平、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及经营主体资金技术条件相匹配,遵循“连片适度、规模可控、梯度推进”原则,防止片面追求超大规模;坚持产业带动增收,优先支持优质粮油、蔬菜、生态养殖等主导产业整村连片发展,推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全链条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
(二)规范流转程序,强化合同管理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条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再流转期限与首次流转期限累计不得超过该地块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年限,以农户土地承包合同载明期限为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路径。一是自主流转。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台账、记载流转情况。二是委托流转。承包方自愿委托的,应与受托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平台或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及其他合法主体)签订《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载明地块四至、面积、用途、价格底线、期限、收益分配、退出条件及违约责任。成交后,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并完成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填报备案、建立台账等相关工作。三是平台流转。鼓励采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方式进行经营权流转交易,依次履行以下程序:由农户提出申请,村级组织汇总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通过平台公开竞价并成交,流转双方依据成交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受让方再行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方书面同意,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继续履行首次流转合同(合同另有终止约定的除外)。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一是互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间可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期限不超剩余承包期,并向发包方备案。双方可凭生效合同及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登记后有权流转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二是转让。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后,受让方凭生效的承包合同及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登记后有权流转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三是出租。承包方在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可向社会工商企业、个人、合作社等出租土地经营权,转租按二次流转方式办理。四是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转包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原承包关系不变,仅流转经营权,不得改变农户承包权。五是入股。以土地经营权出资人成为股东或成员,可采取“‘保底分红与二次返利’、‘按股分红’”等方式协商入股。以上流转方式涉及再次流转的,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通过“五化”实现闭环管理:一是示范文本统一化。全面推荐使用农业农村部最新示范合同,做到书面签订、签字盖章、文本规范、内容合法“四统一”,从源头减少条款缺陷。二是变更终止法定化。依照法规分别对流转后征收、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土地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等情形,依法解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防止土地“非农化”“非粮化”、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和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三是审查流程标准化。针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是履约监管常态化。县级每年按照录入平台合同数量,抽取30%合同开展履约检查,乡(镇)同步更新流转台账,对租金拖欠、用途改变、弃耕抛荒等问题早发现、早纠正。五是平台管理信息化。2026年底前全州合同全部纳入土地流转信息录入平台,因特殊客观条件暂无法线上录入的,可先线下完整备案,限期补录至信息平台,实现线上备案、实时查询、风险预警、纠纷追溯,确保“签得规范、管得到位、风险可控、效能提升”。
(三)发挥协调服务功能,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1.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引导作用。一是多元整合推动集中连片流转。鼓励农户通过互换、托管、联耕联种、转包等方式整合地块,推动“小田并大田”,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对跨村、跨组联合流转的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协调服务,推动形成规模化产业基地,确保跨村、跨组流转过程合法、规范、有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二是统一委托实现公开规范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依法接受农户书面委托,统一流转,建立委托台账,提供交易鉴证、信息发布、平台竞价等全流程服务,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居间服务收益反哺农田与公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为土地流转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与承包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商议确定收取管理费用,费用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纳入专项科目核算,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围,主要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2.推广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的多元模式。一是推广“农户+村集体+经营主体”模式。鼓励农户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土地,由村集体统一对接农业企业、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推动整村、整组集中连片流转。二是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机制。支持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农业产业化项目,依法签订入股协议,明确保底金额、分红比例、结算期限、退出条件及违约责任,并报发包方备案。三是鼓励“流转—劳务—服务”融合。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积极引导经营主体优先吸纳流出方农民就地就业,农民通过参与种植、管护、采收等劳务获取报酬,增加工资性收入。
(四)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降低流转风险
对整村连片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或需建设农业设施的,双方可协商约定风险保障金缴纳标准,金额、缴纳时限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不得强制要求受让方缴纳固定比例保障金”,保障金存入乡(镇)“村财镇管”账户,由乡(镇)政府监督使用,专项用于防范租金支付风险。
(五)加强主体培育,提升产业质效
一是加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土地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相统筹,鼓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二是强化产业融合发展。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指导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优先将土地流转项目纳入县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重点支持优质粮油、高效蔬菜、生态养殖等主导产业,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社会化服务等配套项目。三是建设高标准农用地促进产业升级。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连片流转+土地整治+产业导入”集成推进。以整村、整片为单位集中流转土地,统一实施田网、渠网、路网、电网和土壤改良工程,建成能灌能排、宜机作业的标准化农田;同步引入优质粮油、特色果蔬、生态养殖等现代农业项目,完善冷链、初加工、智慧农业等配套设施,打造高标准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土地经营权可依法采取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发展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共享基础设施投入和产业链增值收益。
(六)健全服务体系,强化风险防控
一是加强流转服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支两委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纠纷调解等服务,减少流转程序纠纷风险。二是完善交易服务体系。鼓励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提供线上项目推介、交易信息发布、电子竞价、交易鉴证等全流程电子交易服务指导,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确保交易合法性和有效性。三是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对同一流转主体跨两个及以上村流转,村之间属于同一乡(镇)的由该乡(镇)负责审查审核,属于不同乡(镇)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专家结合土地优先服务主导产业的原则,重点审查经营能力、信用状况、产业规划、风险保障措施等。四是稳定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建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规范“双方协商、村镇调解、仲裁机构仲裁、引入诉讼程序”调处程序,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在纠纷处理、仲裁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避免矛盾激化。五是强化用途监管。建立“属地—部门—技术”三方巡查机制,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追究责任。充分利用“国土调查云”、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定期对流转农地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二、政策支持
(一)财政补贴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结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大豆油菜种植补贴、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惠民政策,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相关补贴资金的归属,由承包农户与受让方协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之外的流转主体进行补贴。
(二)金融保险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推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产业保险等,降低经营风险和农民收益损失。
(三)项目倾斜支持。鼓励各县(市)按照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办法,优先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乡村振兴等项目资金向土地流转规范、产业发展良好、带动能力强的粮食生产区域倾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司法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黔南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各县(市)政府要参照州级文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服务和督导。将土地流转规范化、备案率、产业带动、农民增收等事宜纳入州、县级土地流转重点指导事项,推动工作落实落细。对违反统一委托的居间服务收益、流转收益保障金、土地复垦风险保证金等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有侵占、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形的,依法从严追究其责任。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入户宣讲、业务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和典型经验,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加强对乡村干部、经营主体、农户的合同签订、风险防范、纠纷调解等专题培训,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四、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及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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