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化
  • 长者服务
  • 个人中心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805892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8-04-10
  • 文  号:
  • 黔南府办函〔2018〕4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黔南府办函〔2018〕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保障发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现就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认真做好规划管控、合理配置、盘活利用、监测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全面实现“十

  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用地保障。

  (二)主要目标。

  1.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十三五”期间,全州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总规模,2018年至2020年,全州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0万亩以内。

  2.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完成全州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国有建设用地向县城、重点建制镇及产业园区(开发区)集中。完成农村重点区域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其他区域允许建设区的划定,编制完成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并覆盖到30户以上的居民点,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向小城镇及中心村集中。到2020年,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在建设用地中的比重逐步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3.盘活存量土地取得明显成效。强化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十三五”期间全州已批建设用地的年均供地率达70%以上,闲置土地的依法处置率在80%以上,低效用地再开发率达到60%以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5%以上。

  4.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更加健全。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得到强化,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得到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基本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更加健全,市场配置、政策引导、监测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更加完善。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规划管控。

  1.完善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完成5000亩以上坝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其他区域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的划定工作,编制完成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并覆盖到30户以上的居民点,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农村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建设。

  2.做好各类规划的统筹衔接。各县(市、开发区)编制的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要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使其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又具备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遵循布局合理、经济可行、时序适当原则,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过度超前、浪费资源;城市规划要按照定位准确、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留有余地原则,科学进行目标定位和功能分区,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和用地结构,逐步提高城市居住舒适度,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产业园区规划要按照产城配套、产业聚集、人口聚居、用地集约原则,统筹好路、水、电、气、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仓储物流、行政办公、人员居住等配套设施,引导产业和人口有序聚集,实现基础设施配套共享,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健全增减挂钩的推进机制。各县(市、开发区)要在开展可挖潜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建立新增建设用地与减少存量土地挂钩机制,推动建设用地在城镇、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合理流动,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土地的比例。根据各个城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合理确定人地挂钩标准,实施农业人口转移需新增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要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

  (二)优化资源配置。

  1.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条件。各县(市、开发区)要根据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的标准,合理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地块面积,防范开发企业圈占、囤积土地行为。投资总量大、占用土地多、建设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及实施进度,实行整体规划、总量预留、分期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要根据各地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实时调整。各县(市、开发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区位、资源、环境、市场等条件,科学制定不同时期的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合理确定各园区项目用地条件,使土地供应既符合国家及省、州的产业政策,又有效遏制不合理的用地需求。

  2.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各县(市、开发区)要根据土地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适时调整本地区的划拨用地目录,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公益性用地除外),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用地,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邮政通讯、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休闲、社会福利等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也要以有偿方式供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缩小农村土地征收范围,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同权同价,逐步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有偿使用、有序流转制度。

  3.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工业用地主要以租赁方式供应,也可采取出租与出让相结合、先出租后出让等方式供应。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根据项目实际、产业特点、市场情况等,在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最高年期内,合理确定不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一般应控制在15年以内。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状况,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除冶金、化工、重型机械等对生产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独立选址供应土地外,其他工业项目应进入产业园区统一安排用地,并建设3层以上多层厂房。

  4.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各县(市、开发区)要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环境成本等,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州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和以返还、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降低土地出让价格或者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各县(市、开发区)要根据土地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并公布本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公布满3年的应当调整更新,满5年的必须调整更新;根据市场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公布。基准地价未按规定进行调整更新或重新公布的,不得作为地价评估的依据。

  (三)搞好盘活利用。

  1.强化闲置土地处置。各县(市、开发区)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依法处置力度,区分闲置未用建设用地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征收闲置费、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回(购)储备、退地复耕等方式进行处置。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动工开发超过约定、规定期限但不满一年的,应按约定征收违约金;土地闲置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客观原因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应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对闲置用地的单位,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参与竞买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2.做好低效用地开发。各县(市、开发区)要建立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引导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当、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土地。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移民搬迁、产业调整等形成的闲置废弃地,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布局调整等方式进行整治再利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低效用地、废弃地的开发利用,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或者联合对低效用地、废弃地实行再开发、再利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再开发的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经营性房地产的除外),符合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3.加大“三旧”改造力度。各县(市、开发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旧村庄的改造力度,推进产业发展与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的整合重组,引导生产用地、生活用地、生态用地的合理置换,促进低效用地向高效用地升级,逐步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施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划分拆迁改造基本区块,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品位提高、用地集约原则,实行连片征拆、统一出让、整体开发,禁止独栋拆建。农村村庄整治应根据乡村振兴战略需要,与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结合起来,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和方便生产生活原则,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中心村、小城镇建设。

  4.落实增效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对向园区聚集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到和超过《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给予地价优惠。在符合规划、不新增用地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或工业用地进行转型升级改造,实施拆旧建新、厂房加层、改造扩建、地下空间开发等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工业用地中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

  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办公区、公共服务区和产业园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商场或仓库,并执行减缴、免缴土地出让金的政策;鼓励通过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等设施。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及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或者从事旅游、物品储运、农产品销售经营的,可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继续保持原登记的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5.建立有偿腾退机制。各县(市、开发区)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生态移民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等,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力度,建立农村废弃宅基地退出复垦、集体建设用地换位使用的利益补偿机制。农村村民自愿将原有宅基地退出复垦或者符合建房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而转到城镇居住的,可给予相应购房补贴或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奖励、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退出的宅基地,根据乡村建设需要重新安排使用,或者依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进行整治、复垦。因公共利益需要拟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拟提前收回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通过协商方式收回,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6.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客观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利用目标,且已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鼓励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地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管理,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考核评价体系。各县(市、开发区)要定期开展辖区内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积极参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州人民政府将各县(市、开发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纳入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

  (二)落实部门共同责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信、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现场核查、竣工验收、查处违法等手段,对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范围和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按时开竣工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发改、工信、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负责对立项手续、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单位用地投入产出比等合规情况进行监督,规划、住建等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州、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土地的审批办理、征收实施和土地供应、合同履行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的,给予通报批评;因信息公开不规范引起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对违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的用地单位或个人,要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诚信系统,给予失信惩戒。

  (四)健全用地奖惩措施。州人民政府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县(市、开发区),将给予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受理报批新增建设用地申请等奖励。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土地利用水平低,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闲置土地处置率和低效用地再开发率达不到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县(市、开发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前暂停受理其新增建设用地申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