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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142254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民政、扶贫  黔南州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2-08-18
  • 文  号:
  • 黔南府发〔2022〕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指示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关切,织密筑牢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网,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强化政策衔接,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抓好政策实,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以养老服务机构为依托,坚持统筹资源,强化救助制度政策有效落实,加大地方财政资金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和兜底性民生工程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生存权益,按照自愿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集中供养(养老),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有所居、弱有所扶的保障目标,释放特殊困难家庭劳动力,促进困难家庭劳动增收致富,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进城乡基层治理,保持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

二、工作措施

()开展对象排查。统筹资源,整合力量,充分发挥村(社)“两委”、驻村工作队员等干部作用,对事实无人照料的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信息和需求情况进行排查,动态监测,时更新,并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其法定义务人签订集中供养(养老)议后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养老),适宜集中供养(养老)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1.兜底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无偿类。流浪乞讨人员、困境未成年人。

3.低偿类。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防贫监测“三类”等低收入家庭中因残疾、罹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失能半失能的员。

上述对象中不适合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养老)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特殊对,按现行相关政策安排到专业机构治疗,并且同步享受集中供养(养老)对象相应政策

(二)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办法》《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等规定,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协同联动,组织人员对入集中供养(养老)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确认集中供养(养老)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等级。鼓励县(市)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对拟纳入集中供养(养老)人员开展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定工作,对购买服务开展失能半失能等级评定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抽查后,确认集中供养(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等级。

()集中供养(养老)标准。为确保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常运转、保障服务质量,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相部门按规定落实好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机构运转必要工作经费等。

1.兜底类标准。入住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养)的,其经费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救助标准按月划入机构统一管按规定用于对象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开支。

2.无偿类标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老)的人员参照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供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给服务机构,经本人获得低保补助()资金支付后,不足部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从上级下拨、县级预算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补足。

3.低偿类标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集中供(养老)的人员参照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供养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给服务机构,经本人获得低保金、优待恤金等支付后,剩余部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其家庭或法定义务人按30%比例支付费用,不足部分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方式从上级下拨、县级预算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补足。

4.人员配备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照料护理人员按照不低于1:3、1:6、1:10比例分别对生活自理能力为全失能、半失能理供养(养老)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儿童福利机构、专务机构按规定配备好照料护理人员。

中供养(养老)人员需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统一管。患病治疗的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现行政策保障,由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不能“一站”即时结算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救助政策的按政策给予救助,经各项政策保障后仍负担较大医疗费用的,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给予关爱帮扶

(四)签订供养(养老)协议。集中供养(养老)要按规订协议,明确监护人的照料服务责任及义务和法定义务人的责及义务,对未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的也要签订监护照料护理协议,要落实好定期探访报告机制,要进一步压实驻村干部、网格员村干部责任,定期对特殊贫困人员进行探访,及时掌握其基本活状况、照料护理情况、基本生活需求等情况。

()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要将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老)所需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集中供养(养老)所需要费用可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统筹使用上级下拨和本级预算的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集中供养()资金支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托的慈善机构捐赠集中供养(养老)资金。所筹集资金当年使用完的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工作要

()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县(市)、各州直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的示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感,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亲自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统筹乡村振兴基层一线人员力量,加大政策宣传和排查、动员,强化特殊困难群体隐患排查及关爱帮扶责任落实,对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不落实、不到位的,由乡镇(街道)依法变更监护人,及时转介到公办养老机构(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坚决防止因排查不到位、访视不落实、帮扶助不及时等导致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乡村振兴部门负统筹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剩余劳动力就业、产业帮扶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政策兑现,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养尽、应救尽救,同时做好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对接,用好用足福彩公益金,发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作用,负责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集中供养(养老)工作有效落实,督促指导民政部门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和开展资金绩效评估;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基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不宜集中供养(养老)传染疾病患者诊疗工作,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集中供养(养老)服务对象畅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与民政部门联动开展特殊困难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集中供养(养老)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及参保资助、医疗救助等工作;残联部门要做好残疾人持证认定、对0-12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工作,与民部门联动开展特殊困难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与民政部建立健全残联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提升残疾人补贴落实精准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特殊困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尽援。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增加部门职责,统筹好本辖区内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

(二)加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各县(市)要对失能半失能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服务情况达不到要求、生活质不高、监护人履职不到位或监护人无履行照料护理能力的(如年人、重残、重病等),应全部动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集中供养(养老)或到专业机构康复治疗,以提高特殊困难人员的生活质量,减轻特殊困难家庭的负担,释放家庭劳动力,促进困难家庭劳动增收致富。要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入住敬老院集供养(养老)的后期管理工作,建立人员信息台账,实行一人管理。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专人对养老服务机、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治疗康复机构等监督管理工作,做到职明确,责任到人。加强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每年对供养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估,促进服务质量提质效。

(三)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将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督导内容,作为州政府系统“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年工作督办内容,实行季度调度、半年通报。各县(市)、州直相关单位要每半年将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州民政局,州民政局梳理汇总后报州人民政府

本实意见印发后,2019年12月2日印发的《黔南州人民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贫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通知》(黔南府办函〔2019〕94号)同时作废。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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