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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280282
  • 信息分类:
  • 通知  黔南州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3-08-31
  • 文  号:
  • 黔南府发〔2023〕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推动黔南州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推动黔南州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加强推动黔南州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推动黔南州消防救援事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全面提升全州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消防工作水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黔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将消防安全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立乡镇属地消防安全监管和救援体系,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打造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消防救援装备体系,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州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夯实消防基层基础设施

(三)推进消防救援队站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进一步拓宽全州消防救援站覆盖面,坚持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环贵阳经济圈等重大战略部署,都匀市、龙里县、平塘县加快推进都匀开发区消防救援站、贵龙消防救援站和中国天眼消防救援站建设,2023年投入使用,提升福泉消防救援站达特勤消防站标准,在福泉市牛场镇双龙园区新建双龙消防救援站,形成覆盖全州的消防灭火救援体系。

(四)补齐消防装备建设短板。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性能,实现装备革新,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多功能的主战消防车和轻便、高效的新型消防装备,突出强化危化品事故处置、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等专业化救援装备配备。各地应按照《黔南州“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完成车辆、装备新增更新。

(五)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指标纳入规划内容实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23年前龙里县谷脚区域完成市政消防设施建设。贵州省化工园区(福泉、瓮安)编制出台消防安全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队站建设、消防装备发展、人员配备、信息化监管等内容。

三、建设完善消防救援力量

(六)加强基层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在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乡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整合相关工作力量,按照要求配齐工作人员,由各县(市)政府委托消防救援大队管理,实现人员专职化,车辆器材专门化。实行“一队三员”(即灭火救援战斗员、火灾隐患巡查员、消防安全宣传员)工作模式,发挥“战时救援站、平时消防所”职责作用,形成就近救援、基层执法、防早灭小的力量布局。出台《黔南州县以下消防救援力量整合建设方案》(附件1),分步实施至2023年底全面建成州、县、乡三级消防救援工作体系,有效打通防灭火“最后一公里”。消防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委托至具备条件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七)加强重大灾害事故救援保障能力。消防救援队伍要加强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勤联训联动,提升综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以做好抢大险救大灾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为落脚点,建立州级战勤保障和通信分队,加强实体运转、高效遂行的各级战勤保障力量建设,通过征召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形式配齐分队人员,提升全任务、全地域、全要素保障能力。打造省域、州域、县域三级多种形式战勤保障体系,强化巨灾情景下的战勤保障、预案编制、能力评估、物资储备、装备配备、应急准备等工作,满足大规模、长时间、高强度的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峰值需要。

(八)优化消防安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落实专职消防监管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保障办公场所和经费,各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规范运行;各乡镇(街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发挥统筹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组织政府专职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灭火救援,上报相关工作信息等功能。

(九)加强村寨消防安全管理。将农村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纳入乡村振兴整体工作考虑,驻村干部在乡镇和村党组织的统筹下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十)加强自建房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县(市)按照《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22〕1号)以及《黔南州2022年村居民自建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改造标准,将村居民自建房防火分隔改造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内容,加强资金保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完成含经营性质的村居民自建房的防火分隔改造。各乡镇加强对农村村民宅基地自建房的审核,严格执行州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加强村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条件的实施意见》(黔南消〔2020〕19号),确保新建村居民自建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形成完整防火分隔,避免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十一)加强民宿等新兴产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符合黔南实际的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新兴产业消防安全监管。各县(市)政府、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利用行业协会、事前承诺等非限制性措施配套出台民宿产业市场准入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行业部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应提请安委办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提升农村消防安全水平。制定符合当前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管理需求的具体办法,确保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管、用规范运行。各县(市)开展50户以下木质连片村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农村饮水工程改造计划当中,适当增加饮用水池的容量,在村寨开阔地带设置1-3个消火栓,按照《黔南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实现公共消防设施在村寨全覆盖,有效提升村寨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相关县(市)要统筹好传统村落或东西部协作资金,在2023年底前完成11个50户以上木质连片村寨常高压消防设施建设。

五、加强重点领域防控

(十三)提升重要场所火灾防控水平。2025年底前,全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2000名以上学生规模的学校两个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重大影响的场所应达到智慧消防覆盖率10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覆盖率100%。2023年底前,文物古建筑应达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覆盖率100%,消防水源覆盖率100%,智能联网感烟探头覆盖率100%。相关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进行专项保障。

(十四)强化源头性违章行为治理。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等机构提高消防安全服务水平,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建筑耐火等级的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和综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合对违章建筑进行清查整治,重点清查钢结构建筑,并将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的临时建筑及存在区域性连片违章的建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基本消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违章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部署开展电气产品专项行动,从源头切断火灾隐患发生。

(十五)消防安全融入行业部门主责主业。人社部门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消防安全类技能人才的培养,明确将电工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培训目录,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养一批具备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各乡镇推行“一村一电工”工作机制,由村电工负责本村电气隐患排查和电气线路施工、改造,解决当前农村电气施工、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新隐患,既帮助解决农村电气线路施工不规范问题,又解决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民政、商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在本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激励机制。各公安派出所在开展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安保活动等日常工作中,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六、严肃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十六)健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结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际,出台黔南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通过调查分析火灾事故原因,查找火灾背后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依法追究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各方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推动问题整改和责任落实,起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震慑效果。通过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查处存在的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审视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缺失和不足,为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修订提供可靠依据。

(十七)建强火灾事故调查专业力量。为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能力,提高火灾调查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将州内电气、汽车、机械、危化品等行业领域专家纳入专家库,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专业性;负责成立州级火灾事故调查鉴定中心,开展视频分析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工作。

(十八)严格实施消防工作问责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约谈制度,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未依法或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消防设施监管等方面的事前问责、追责;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推动黔南州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发〔2022〕8号)自动废止。

附件:1.黔南州县以下消防救援力量整合建设方案

           2.黔南州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3.黔南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4.黔南州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黔南州县以下消防救援力量整合建设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巩固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完善州、县、乡三级消防救援力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消防领域督导帮扶组到黔南督导帮扶反馈意见,决定在全州开展消防救援力量整合建设,切实打通基层消防工作“最后一公里”。为全州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基层消防安全保障,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构建与基层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相匹配的防灭火工作体系,基本形成“权责一致、管理精准、队伍专业”的乡镇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城乡消防安全服务均等化,乡镇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权责对等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体系化。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建设。按照中央、省委统一部署,优化县以下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属地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宣传、灭火救援职责。乡镇专职消防队作为乡镇应急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应建尽建。

(二)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一是县级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依托各县(市)消防救援大队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共同承担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二是各乡镇依托现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成立消防救援工作队伍,整合吸纳乡镇工作人员、合同制人员、公益岗位、退伍军人等人员、公益力量予以充实,乡镇消防救援工作队伍总人员数量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标准分别不少于10人和15人,并明确不少于2名干部负责乡镇消防救援工作。

(三)建立工作配合机制。一是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大队要共建公用应急联合指挥平台,统一使用119接处警电话。二是建立健全各县(市)消防救援大队与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三是有条件的县(市)应同步开展消防领域授权乡镇执法工作。

三、工作运行模式

乡镇消防救援工作队伍由县(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指导,所在乡镇负责日常管理。人员工资、保险、车辆使用费、服装费、伙食费和日常办公等费用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县(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安排,纳入议事日程;同时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建设时间到位、制度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化认识,明确任务。消防救援工作队伍建设是提升我州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及相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好既定任务。

(三)落实责任,严肃追责。各县(市)政府是推进消防救援工作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推动建设工作过程中,要压紧压实各相关部门任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没有按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影响全州整体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2

黔南州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为做好全州农村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确保农村公共消防设施有效正常使用,在火灾防控中真正发挥作用,现就农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统筹好本辖区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辖区农村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情况。

(二)细化各部门、各乡镇及各村民委员会农村村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职责。

(三)将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工作责任目标,并定期实施检查、考核和奖惩。

(四)每季度对辖区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情况、农村智慧用电系统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落实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农村智慧用电系统平台等维护管理经费,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做好修缮增补工作。

(六)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培训工作,提升基层器材维护管理能力。

二、各行业部门职责

住建部门要做好传统村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积极指导乡镇做好传统村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修缮等事宜。消防部门要定期组织乡镇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村寨志愿消防队队长、村干部等人员开展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维护、管理等培训工作,对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每季度要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1次以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培训。

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有关要求预算,拨付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经费。

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开展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安保活动等日常工作中,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应职责;要协同乡镇、村民委员会将电动车停放点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消防救援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明确1名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具体统筹辖区内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三)每月对辖区村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要认真收集整理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资料,建立工作档案。

(六)要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消防设施器材修缮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明确消防协管员、鸣锣喊寨员(巡更员)、村级警务助理员、村干部等人员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包保区域,建立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包保制度。

(二)督促消防协管员、鸣锣喊寨员(巡更员)、村级警务助理员、村干部开展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每周要对辖区内消防设施器材开展1次以上巡查维护,春冬季每日要对手抬机动泵、消防水池、消防管道等设施器材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施器材正常有效运转。

(三)建立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档案和维护保养台账,明确专人保管和记录。

(四)每月定期上报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缮,不能及时修缮的,要及时上报乡镇级政府。

(五)将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六)每月组织村寨志愿消防队开展演练培训,确保队员能熟练操作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七)智慧用电系统平台建设村寨,要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实行全天候管理。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报警时,管理人员要及时对相关农户进行核实,消除电气火灾隐患。消防管网水压监测装置、消防水池液位监测装置报警时,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管网完好情况,补充消防水池水量。存在重大故障不能处置时,要立即向乡镇级政府报告。

(八)督促专职、志愿消防队协同配合村寨消防协管员、鸣锣喊寨员(巡更员)、村级警务助理员做好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检查巡查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督查的重要内容,重点督查消防设施器材分布是否合理;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或机制是否建立;村寨相关人员对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是否熟练;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标牌是否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档案是否建立等内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坚决做到问题不整改,不销案。对农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工作不认真负责,敷衍了事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黔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3

黔南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方案要求,深入推进火灾“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充分发挥火灾调查对消防工作的促进作用,切实压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9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安办〔2020〕47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要求。

二、调查权限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具体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调查处理,较大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调查处理。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开展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调查的火灾。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和森林草原火灾,不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范围。

三、火灾延伸调查范围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应当组织开展延伸调查,具体适用范围如下: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事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敏感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00万元的火灾事故;其他有必要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四、火灾调查组织机构

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牵头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自发生火灾之日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五日内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消防、应急、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工会及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视情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根据需要设立技术、管理、综合、保障等工作小组,各小组按调查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火灾调查职责内容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根据政府、监管部门和事故单位的职责边界,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在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六、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深入推进火灾“一案三查”,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围绕使用管理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消防产品质量、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等内容开展全面调查。涉嫌失火罪、放火罪、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等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情况的政府公职人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七、事故报告审批流程

火灾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特殊情况下,经调查组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十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由牵头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八、火灾事故整改评估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年内,调查组应按照“系统评估、公开发布、问效问责”原则,严肃认真地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条评估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形成火灾事故评估报告,报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附件4

黔南州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宿(农家乐)经营管理,预防民宿(农家乐)建筑火灾,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农家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52/T800-2013)、《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民宿(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民宿(农家乐)。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农家乐),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要求。

本规定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民宿(农家乐)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但应当主动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已经投入使用的民宿(农家乐)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农家乐)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消防内容纳入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督促指导基层消防组织优化监督管理模式,督促民宿(农家乐)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夯实民宿(农家乐)火灾防控基础。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督促当地民宿(农家乐)定期将登记情况报送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章  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八条民宿(农家乐)相对集中的区域、名镇、名村、设立景区的传统村落,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有条件的可采用安装智慧消防设备、搭建智慧消防监控平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设有民宿(农家乐)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室外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

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当村镇内的民宿(农家乐)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合建方式。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民宿(农家乐)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不应设在厂房、仓库内,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储存、经营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内,商品房住宅内等非村(居)民自建建筑;

2.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农家乐)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农家乐)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

3.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4.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农家乐)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5.应设置采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可选用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6.每25m2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应不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应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7.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面罩和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宜在床头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8.配电箱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施,宜在配电箱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电流过载、线缆温度、剩余电流等参数。

第十一条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二条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的民宿,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第十三条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设置临时夹层部位不宜使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楼梯。

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四条民宿(农家乐)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农家乐),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农家乐)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农家乐)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第十五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他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十六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开设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逃生窗,且便于疏散逃生。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第十七条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农家乐)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十八条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第十九条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内部不宜设置采用易燃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确需设置时不宜靠近火源或热源;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示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或防火公约。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二条营业期间,每日昼夜各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人流密度较大时,应当加强巡查检查频次,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0m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并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实体墙进行分隔。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易燃可燃性场所内吸烟。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加热、取暖。

第二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第二十六条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八条电动车严禁在室内或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电动车充电应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并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易燃、可燃液体,厨房推荐电加热加工方式或管道燃气,不宜使用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醇基燃料、植物油等易燃、可燃液体类燃料进行加工加热。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瓶;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灶具与气瓶距离应在0.5m以上,进气管长度有1.0m左右为宜,气瓶不应放置在灶具的下方,灶具周围安全距离应大于15c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第三十条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通风处(平衡式热水器除外),且安装排烟管伸出室外,安装、整改和验收必须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的要求。并使用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瓶装液化气或管道燃气。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时,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营业期间严禁施工。

第三十三条民宿(农家乐)的业主(使用负责人)应当要求施工方负责人指定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配齐相应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0m,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

在室内使用油漆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品时,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1.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

2.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

3.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4.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

5.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

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

7.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

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2.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

4.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第三十八条施工中,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并应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60W以下的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5m。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第三十九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

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防群治力量的作用,利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等制度措施,成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有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明晰消防监管责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民宿(农家乐)联合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民宿(农家乐)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3.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4.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6.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四十三条民宿(农家乐)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四十四条鼓励在民宿(农家乐)相对集中的区域、名镇、名村、设立景区的传统村落、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民宿(农家乐)的行业协会、企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确有困难的,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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