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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647641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通知  黔南州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6-05-14
  • 文  号:
  • 黔南府发〔2026〕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荔波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荔波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黔南荔波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4日

黔南荔波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黔南荔波机场的净空环境,保障飞行安全,促进机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黔南荔波机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黔南州人民政府负责净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处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完善巡查、报告、举报、处置等工作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应参与日常巡查、举报核查、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确保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依法处理。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机场净空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开展巡视检查,规范情况处置流程。

第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将净空分区边界及各分区管控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净空审核的项目,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及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建立净空保护信息共享、联合巡查、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净空保护区域联合执法行动;依托民航空域监管资源、UOM平台、公安RID设备,共享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飞行许可等信息,实现对净空保护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动态监管;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工程使用的施工塔吊、吊车等机械设备的高度管控和净空超高处置,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并保持其正常状态;

(五)气象部门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升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空中文化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镇区域内户外广告影响飞行安全情况的处置;

(八)交通、应急、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机场净空保护的安全意识;配合机场管理机构落实各项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公众对影响机场净空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净空保护区的划设和公布

第六条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其中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按有关规则绘制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净空保护区图也应当相应调整,并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涉及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八条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四章 净空管理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订防范鸟击危害的预案,并采取符合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有效措施防范。对进入围界内的鸟禽,应当采取驱赶、拦阻、生态治理等非伤害性措施予以驱离;确需捕获、击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涉及公共安全的鸟类威胁。机场周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鸟击危害,做好辖区内鸟禽饲养、放飞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消除鸟害隐患。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确需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制定飞行计划。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不得影响机场飞行安全;飞行活动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服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指令。

公安机关在巡查或接到举报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应依法予以制止、调查取证、并可采取扣押设备、责令停止飞行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的各类升空物体,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六章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并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净空审核意见: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建设项目;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建设项目;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时限内的净空审核意见,严格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三)将障碍物信息发布在机场航行资料汇编中;

(四)按审核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净空保护区内的巡视检查工作。巡视检查中发现升空物体等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无法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净空巡视检查发现疑似障碍物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照明设施、无线电台(站)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当事人逾期未清除,经催告仍不清除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履行。障碍物体造成的损失以及代履行的费用,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场管理机构,指黔南州荔波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贵州分局。

(四)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五)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具体包括下列区域:

1.三都水族自治县

周覃镇:洞览村、水便村。

九阡镇:水各村、水昂村、水董村、水条村、新阳村、水昔村、板甲村、母改村、兰懂村。

2.荔波县

佳荣镇:拉先村、拉毛村、岜鲜村、高里村、拉滩村。

茂兰镇:洞流村、瑶麓村、水庆村。

黎明关水族乡:木朝村、西竹村、尧古村、太吉村、德门村、白岩村、董亥村、拉内村、己陇村。

玉屏街道:拉交村、水尧村、水功村、水捞村、水瑶新村、水春村、水甫村、水丰村、福利村、拉岜村、建设村、板旺村、时来村、洞托村、永济泉社区、古城社区、樟江园社区、古榕社区、红船社区。

朝阳镇:朝阳村、八烂村、岜马村、板麦村、洪江村、山江村。

瑶山瑶族乡:高桥村、红光村。

(六)净空关注区域具体包括下列区域:

1.三都水族自治县

一心村、茂阳村、平荡村、屯桥村、五星村、甲照村、石奇村、下岳村、灯光村、甲岛村、尧吕村、联江村、中江村、后山村、奇江村、打锄村、大河村、行尝村、夭寨村、拉佑村、水龙村、地寨村、中乐村、尧麓村、万户水寨、祥寨村、孟寨村、伟寨村、懂术村、光明村、中明村、柳江村、交德村、坝街村、羊瓮村、控抗村、安塘村、塘赖村、梅花村、阳猛村、甲王村、石旺村、拉外村、良桥村、化贤村、板党村、连心村、廷新村、务条村、本托村、水蒙村、留连村、板孔村、板料村、丰来村、板力村、三愿村、和周村、塘党村、三江村、新各村、古城村、板劳村、板闷村、板南村、三洞村、甲化村、务朝村、姑坡村、姑劳村、高坪村、幸福村、板厘村、岜炮村。

2.独山县

合力村、温泉村、江寨村、旗山村、水岩村、百泉湖村、秀峰村、学庄村、谭尧村、打羊村、甲里村、北盛村、华南村、新董村、黄后村、泗亭村、董岭村、坝望村、兴隆村、狮山村、茶亭村、玉丙村、董秧村、本寨村。

3.荔波县

佳荣镇:拉易村、大土村、甲料村、水维村、拉祥村、威岩村、坤地村。

茂兰镇:比鸠村、尧朝村、瑶埃村、罗家村、洞湖村、立化村、尧明村。

黎明关水族乡:懂朋村、木朝村、板寨村、洞腊村、久安村、尧所村。

瑶山瑶族乡:拉片村、菇类村、力书村、平岩村、群力村、巴平村。

小七孔镇:新街村、绿林村、拉欧村、联山村、黎明村、尧花村、觉巩村、和平村、联江村、中心村、架桥村、地莪村、拉平村。

甲良镇:尧并村、拉街村、益觉村、新场村、石板村、阁龙社区、甲良村、丙外村、甲新村、甲高村、甲站村、红坭村、梅桃村、双江村、丙花村。

玉屏街道:尧棒村、水利村、水岩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2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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