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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黔南府办函〔2017〕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45 号),加强防雷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防雷许可职责
(一)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
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三)发改、工信、交通、民航、水务、供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和工作职责,履行对公路、民航、水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四)安监部门负责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二、做好防雷许可衔接
州、县两级要按省、州文件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交接。交接后,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交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许可申请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结,已经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许可。
三、强化防雷监管责任
强化防雷安全监管中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中介机构和业主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生产状况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并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在行政审批中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从事防雷安全技术服务工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防雷安全日常监管。各级气象、住建部门要牵头组织建立多部门协调会议机制,协调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必须具有法定资质,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业,对其作出的评价、评估、报告、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服务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防雷装置业主单位要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推进防雷服务市场化
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州县气象部门负责防雷检测的市场管理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从事防雷检测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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