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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南州门户网站信息
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黔南府办函〔2017〕1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黔南州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黔南”网站--黔南州门户网站(地址:www.qiannan.gov.cn,以下简称州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州门户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门户网站是我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提供网上服务的总平台。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通过州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等形式的信息内容。
第三条 州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审核、维护、更新、发布,均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四条 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和“及时、准确、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建立的网站,其信息的审核发布可依据本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州门户网站信息的采集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来源渠道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各级各部门凡在黔南州内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政务类信息,要同时在州门户网站发布。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保障州门户网站各栏目涉及本地本部门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可按照州门户网站分配的管理权限,通过州门户网站管理平台上传信息。
第九条 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州信息管理中心报备。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信息审核坚持“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和“三审三校”的原则。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州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作为本部门信息审核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
(一)拟稿人拟定拟发布信息,填写《黔南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发布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由各级各部门自行存档备查。
(二)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名义发布的信息由州政府办审核把关。由拟稿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州政府办分管领导终审后方可发布。
(三)各级各部门需发布上网的信息,由拟稿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部门分管领导终审后方可发布。
(四)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到州门户网站的信息,经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由州信息管理中心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到州门户网站的信息,经州大数据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五)各级各部门在拟制正式公文时,可同时明确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等,并通过公文流转流程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六)各级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发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内容的热点信息时,应经本部门“三审三校”后报州委网信办、州国家保密局审批发布。
第十二条 州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应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组织、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州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是否有错别字,语法是否有误;
(九)信息中的数据是否准确;
(十)其他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州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在州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日常检查、监督,统计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州政府办已确定公开的政策文件,在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由州信息管理中心在州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
各级各部门拟制与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相关的政策文件时,要将文件草案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送审,确保政策文件通过州门户网站发布时同步发布政策解读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负责保障州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州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网站系统账号、权限管理等工作,各级各部门信息经审核后自行发布。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如需利用州门户网站制作专题栏目、发布专题信息,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州大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州大数据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州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实施专题栏目建设。
第十七条 州政府办委托州信息管理中心发布、转载的信息,由州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发布台账,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负责建立本地本部门信息发布台账,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妥善保管网站系统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泄露管理密码。若需变更,应及时与州信息管理中心联系。
第二十条 州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日常读网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避免进一步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建立错情通报机制,州信息管理中心按月对各级各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测扫描,对于信息内容出现错漏,尤其是严重错漏的,送州委网信办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撤销相关部门信息发布资格直到整改完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州委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法院、州察院及其他机构需在州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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