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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2-180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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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本办法所指净地是指已经征收为国有、完成征收补偿、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需其他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国有建设土地,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时序和规模。

第四条  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进行前期开发和管护。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进行前期开发和管护。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州、县(市、区)土地供应计划,由州、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供地。

第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费用原则上由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筹措。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州、县(市)政府同意后,可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进行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六条  州、县(市、区)应从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州、县(市)金融办应积极指导和支持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土地向金融机构融资,专项用于土地收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期开发工作。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确定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则上不得更改规划、建设和使用条件。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出让。国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扰乱土地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位置、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处理等事项。建设项目完成后,要将出让合同约定用地指标的执行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达不到合同约定水平的,不得通过验收。

超过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限,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取消竞得人资格,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不按约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的,要记入土地竞买诚信档案。逾期不履行生效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暂缓参加与本案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竞买。

第九条  禁止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前以招商引资或捆绑开发等名义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出让价格;禁止使用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人的垫付的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禁止以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禁止以“资本置换”方式用建设工程抵缴土地出让金;禁止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禁止在竞得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禁止在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前办理商品房销售登记手续、颁发房屋产权证。违反上述条款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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