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8日
黔南州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保障灭火和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该消火栓设置在市政道路上,与市政给水管网相连,属于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该消火栓设置在单位内,与市政给水管网或单位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相连,属于单位内的消防给水设施(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该消火栓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内,与市政给水管网或居民住宅区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相连,属于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给水设施(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水利、城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住建、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及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费用;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位置及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靠近十字路口;
(二)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三)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室外消火栓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直径150毫米或直径100毫米和2个直径65毫米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100毫米和直径65毫米的栓口各1个;
(五)消火栓距路边不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小于5米;
(六)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得小于直径100毫米。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供水企业有关规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市政消火栓临时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并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保证消防灭火使用。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落实维护保养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培训和宣传,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每季度进行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承担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维修,涉嫌人为破坏的,还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二)每半年对消火栓进行1次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三)保证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四)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的保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反馈至同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在修建道路以及停水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房屋维修基金或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管理单位或企业。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改动、停用、损坏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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