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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80558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文  号:
  • 黔南府办函〔2014〕30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今年我州煤矿雨季“三防”工作,有效防范雨季期间煤矿水害事故,确保全州煤矿安全度汛,现就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今年雨季提前来临,降雨量大,异常天气、洪涝、雷电等带来的灾害频发,州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为组长,州安全监管局、州煤安局、州气象局、都匀供电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州安全监管局。各产煤县(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切实加强对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煤矿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县(市)矿井雨季“三防”工作现状和防范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煤矿雨季“三防”各项工作认真落实。

二、加强对煤矿企业雨季“三防”工作的专项检查指导

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电力、气象等部门于4月30日前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开展一次雨季“三防”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防汛机构、防洪防雷设施、防汛物资、供电系统、防治水措施及人员配备和值班巡查等情况,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限期整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产(建)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州安全监管局、州煤安局要根据我州煤矿实际情况,对煤矿雨季“三防”工作实施专项督查,要特别加强受老窑水、底板承压水或溶洞水威胁矿井,河流等水体下采煤的矿井,以及发生过水害事故矿井的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是否关闭的论证。县、乡煤矿包保责任人和驻矿安监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警惕,加强巡查监督,盯死看牢,严防煤矿冒险作业。同时,要加强对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服务指导寓于监督检查之中,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查找、排除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雨季“三防”的各项安全措施。

  三、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

  (一)要进一步健全煤矿防治水机构,设置专门的探放水队伍,明确责任人,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组织对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探放水班报制度和健全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严防淹井、透水等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煤系地层含水层及岩溶发育情况、矿区范围内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确定探水警戒线,特别是整合技改矿井,必须将被整合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和巷道布置情况准确绘制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水文地质不清的煤矿,巷道掘进必须做到有掘必探。

  (三)必须掌握煤矿所在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等资料,及时对地表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进行疏导、修缮,必要时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措施;填实原废弃或关闭井口及井田内地表塌陷区,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观察地表水流情况,防止山体滑坡。

  (四)必须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凡是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的,一律不得进行井下采掘作业。

  (五)完善矿井水泵、管路、输电线路等设施,及时清理水仓,并对井下排水系统进行一次汛期前的应急演练。对排水系统不完善的,立即进行整改。

  (六)因雷电等原因造成矿井停电停风的煤矿,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采取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七)要安排专人对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暴雨灾害期间,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

  (八)加强井上下水文观测、水量监测、采空区密闭及作业场所的检查,及时与地面调度中心联系,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隐患未排除前,不得组织生产建设。

  四、加强雨季期间应急值守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各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强化防汛值班工作,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州安全监管局、州煤安局要与州及各县(市)有关部门形成联动,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的预报预警协调联动,及时向煤矿企业通报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可能引发洪水的情况。当出现暴雨(每小时降雨量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50mm以上)或其他可能危及煤矿生产安全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及时通知煤矿企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二)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在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严格执行矿级领导日常值班调度制度,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汛期巡查和停产(建)撤人制度,发生暴雨洪水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确保安全。

  请各县(市)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乡(镇)及各煤矿企业。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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