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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南农字〔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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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渔业渔政管理】2020年黔南州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
【渔业渔政管理】2020年黔南州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

为保护和增殖天然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执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渔时段及要求

禁渔区为全州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活的活动,严禁收购、销毁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事前逐级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组织领导

为开展好禁渔期各项工作,黔南州农业农村局成立禁渔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州禁渔期工作,并对各县(市)的禁渔期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组  长:韦  骏

副组长:王  玥

成  员:覃燕珊、莫云富、龚良超、罗树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覃燕珊兼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283126)。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面、周密的禁渔实施方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组织到位、目标到位,并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禁渔期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禁渔氛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不组织聚集性的启动活动或联合执法行动,但可在主要河段、库区、码头、水产品市场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和通告等,以及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短信等新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广泛宣传禁渔期制定及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渔民群众、渔业经营者宣传禁渔期制度,将宣传工作做深、做细、做透,为禁渔期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管理水平

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实施禁渔期制度为契机,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自觉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在禁渔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一线渔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实施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禁渔绩效评估体系,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增加渔政执法经费,将禁渔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关心渔民,积极开展资源增殖放流,主动介入涉渔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和促进水域生态修复

一是要积极开展资源增殖放流,科学地制定增殖放流方案,积极争取专项经费和充分利用社会资金组织切实有效的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扩大放流规模,加强规范管理,做好增殖效果评价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禁渔效果,使广大渔民能够真正得到实惠。二是要向当地政府反映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情况,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运用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油补政策、生态补偿、就业创业等各种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禁渔期捕捞渔民的生产生计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三是积极主动介入涉渔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水域污染事故和生成灾害突发事件。同时密切关注禁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意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六、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禁渔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统筹协调,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重点加强对天然水域、码头、水产品市场、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的执法合作,严禁“有案不送”“以罚代刑”,不断增强执法震慑,提高非法捕捞成本,形成不敢非法捕捞、不想非法捕捞的良好局面。新冠肺炎疫情缓解后,要适时分析情况、研判形势,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和措施手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二)禁渔的前、中、后期管理措施要各有侧重,前期主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渔民自觉遵守禁渔期制度,向水产品经营户、餐饮业主发放禁渔通知,并签订不销售野生鱼的保证书。中期对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地区、重点水域、交界水域、管理力量薄弱或情况复杂的区域组织明察暗访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工作中要做到水上检查与岸上检查相结合、巡逻检查与蹲点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间检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后期要加强督查,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取缔有害的渔具、渔法,确保禁渔成果,防止因管理松懈而影响禁渔效果。

(三)建立禁渔期举报制度,各县(市)要设立举报电话,让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禁渔工作。

(四)及时了解基层的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禁渔期间,州农业农村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全州的禁渔工作开展巡回检查,重点检查省、州、县交界及重点水域、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馆。

(五)加强禁渔期渔船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渔业捕捞渔船集中安全停放,统一管理,对不具备条件,不能集中停放的捕捞渔船,要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对重点水域、渔船集中停靠地对渔船开展专项检查,严禁酒后驾驶渔船、渔船非法载客等非法行为。

(六)禁渔期间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开展的相关工作以简报、图片新闻、小结、典型案例等及时报送相关媒体和州养殖业发展中心,每月5日前报送《禁渔期管理工作情况月报表》,7月3日前报送禁渔期工作总结和统计表。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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