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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黔南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说清楚”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黔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黔南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说清楚”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煤矿安全是我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是当前我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最突出问题。为更针对性地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说清楚”制度》印发给你们,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黔南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说清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县(市)党委、政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党委或政府务必向州委、州政府或州安委办“说清楚”。

  1、在一年内,省、州煤矿监管监察部门第一次查出该县(市)煤矿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中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形之一仍继续进行生产的,以及县(市)政府对煤矿分级安全确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由县(市)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向州安委办“说清楚”;

  2、在一年内,省、州煤矿监管监察部门第二次查出该县(市)煤矿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中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形之一仍继续进行生产的,以及县(市)政府对煤矿分级安全确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由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向州政府分管领导“说清楚”,并由州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州安委办作好谈话记录;

  3、在一年内,省、州煤矿监管监察部门第三次查出该县(市)煤矿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中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形之一仍继续进行生产的,以及县(市)政府对煤矿分级安全确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由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向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说清楚”,并由州委、州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州安委办作好谈话记录;

  4、发生死亡1-2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向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说清楚”;

  5、发生死亡3人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省政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说清楚”执行。

  第三条  “说清楚”的主要内容。

  1、县(市)政府或党委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的认识;

  2、县(市)政府或党委对煤矿所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整改措施;

  3、县(市)政府或党委对煤矿分级安全确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

  第四条  “说清楚”的主要形式和结果运用。

  1、“说清楚”原则上应采取当面汇报的形式进行,可在州内主要媒体进行报道,对于认识不深,整改不力,问责不到位的,应责成其再次“说清楚”。县(市)政府或党委的整改措施和问责由州安委办进行督查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2、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诫勉谈话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派人参与;

  3、在一年内被四次以上责成 “说清楚”的,对该县(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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