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黔南州州级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8月13日十三届黔南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向红琼
2014年11月19日
黔南州州级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现代高效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园区)是现代农业在空间地域上的聚集区,是建立在具有特定资源优势、产业优势、技术优势和区位优势的基础上,由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用工业园区的理念来建设和管理,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现代科技和物质装备为基础,集农业生产、科技、生态、观光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区域。它是现代农业的展示窗口,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是生态型安全食品的生产基地,是现代农业信息、技术、品种的博览园,具有环境优美、设施先进、技术领先、品种优新、高效开放的特点,代表现代和谐农业的发展方向。
第二条 为加快推进全州农业园区建设,加速全州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进程,规范农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农业园区是指经州人民政府评审,达到州级农业园区建设标准并认定的农业园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产业链条完整,形成“2+X”产业体系。“2”是指适度规模的规范化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工基地。“X”是指园区旅游观光度假、现代高效农业技术展示、农产品物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展示等拓展功能。即州级农业园区要在建成适度规模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工基地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一个以上拓展功能。
第五条 规划编制科学。园区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镇(乡)园合一”的原则,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以及农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生态循环与产业可持续发展、新农村建设及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划目标明确、结构布局合理,符合“同步小康”建设的目标要求,体现“四化同步”的时代特征;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社会服务等体系统筹规划,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休闲观光园区按4A级以上景区标准规划。
第六条 主导产业明晰,优势突出。园区主导产业与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和结构布局相吻合。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产值占园区农林牧渔总产值的70%以上。
第七条 建设规模适度。
1.种植业类园区相对集中连片投产基地面积1万亩以上(茶叶、烤烟2万亩以上)。
2.养殖业类园区规模标准化养殖比例占80%以上,其中:生猪产业园区年出栏肥猪10万头以上,年出栏2万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个以上;草地生态畜牧业类园区肉牛、肉羊年出栏4万只羊单位以上,年出栏2000头牛或1万只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家以上;家禽类产业园区肉蛋兼用型禽年出栏40万羽以上,或肉禽年出栏50万羽以上,或蛋禽年存栏30万羽以上。蛋禽存栏5万羽以上或肉禽出栏10万羽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家以上。
3.水产养殖类园区养殖水域面积3万亩以上,网箱等设施养殖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大鲵产业园区养殖规模在10万尾以上。
4.休闲观光园区由农业生产精品园和美丽乡村旅游、度假景区构成,核心区总面积3000亩以上,同时具备科技示范、科普教育、观光赏景、农事体验、休闲度假、特色餐饮等多种功能。
5.综合类园区建设总规模与单一类园区规模相当,单项产业规模可比照同类单一园区减半。
6.农产品加工园区开发面积在1000亩以上,入驻企业10户以上,带动基地建设面积5万亩以上,同时兼具区域性农产品交易、信息中心等功能,
第八条 设施装备先进。建立健全覆盖园区的技术推广、疫病防控、质量监测、信息服务体系;高标准配套园区生产、销售及流通环节的设施、设备;园区内外道路畅通,水利设施满足园区生产、生活需要;通信、环保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保障有力。
1.蔬菜、烤烟园区建有相应的农资贮藏库、集约化育苗中心、采后处理中心、检验检测室和档案室,并根据需要建设展示平台,水肥一体化(或喷滴灌)生产比例占70%以上,集中育苗比例占80%以上;田间生产操作道路路面硬化;育苗、耕作、移栽、灌溉、病虫防治、分级包装、保鲜贮运等装备配套;标准化大棚、避雨栽培等排列布局规范整齐;
2.果树及刺梨园区喷滴灌、标准大棚、棚架、杀虫灯等生产设施先进,避雨栽培设施规范整齐;果品生产基地配套果品保鲜冷库、冷藏运输车等采后商品化处理和贮运设施设备;
3.茶叶及中药材园区耕作规范化,修剪、收获、中耕基本机械化,生产基地病虫害防治设施先进齐全,加工标准化、清洁化,加工企业通过QS认证,加工设备先进;
4.畜牧养殖业类园区养殖设施先进,主要生产环节采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备,沼气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备并运转正常,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测设施齐全;
5.水产养殖类园区管理设施具备“三室一库”,办公室、检测室、档案室设施设备完善,有仓库和单独配置的药械房,建成了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养殖塘、网箱等,进排水独立,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足量,养殖区配备足量的蓄水池、净化设施及废水处理系统;
6.休闲观光园区实行农旅融合发展,获得国家旅游景区3A级以上标准认定;
7.综合类园区的设施装备水平按区域建设重点执行相应的标准。
第九条 科技水平领先。园区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标准化技术应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种植业类园区主导产品优良品种覆盖率达100%,主推技术措施覆盖率100%,质量安全关键技术到位率100%,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100%,新建茶园无性系良种率100%,花卉、苗木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70%;养殖业类园区普遍采用高效生态养殖模式,饲养品种统一,标准化生产比例达到100%。
第十条 组织化程度高。园区进驻一批示范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园区+企业+合作社 +农户”利益共同体基本形成。园区规模经营程度高,主导产业基地土地流转率40%以上,或主导产业专业化统一服务达80%以上,或主导产业规模经营占总规模的80%以上;园区内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实行产加销联动,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实现订单生产80%以上;园区进驻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以上,其中州级以上龙头企业或合作社3家以上。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安全。园区农业投入品实行登记建档制度,种子(苗、畜、禽)、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符合农产品安全生产要求;主要农产品生产有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00%达到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并建立可追溯制度;主导产品生产基地100%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者50%以上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者10%以上获得有机认证,至少满足其中一条要求;园区内省级以上名牌产品2个以上。
第十二条 商品化程度高。园区主导产业、主导产品商品化率达到90%以上,外销率60%以上,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利润。
第十三条 综合效益显著
(一)经济效益:园区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居全州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显著。
1.单产水平高:种植业类园区主导产业单位面积产量比全县平均值高30%以上,畜牧养殖业类园区出栏率及单产水平分别高于周边同类企业10%以上,水产养殖类园区单位水面产量比周边同类生产区高20%以上。
2.产值高:园区年总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种植业类园区主导产品亩产值1.5万元以上。
3.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园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全州平均高30%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
(二)社会效益:园区建设极大地推动了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加快了数量型农业向质量型和效益型农业的转变,促进了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提升农业整体效益、拉动内需和扩大就业机会的示范带动作用显著。
(三)生态效益。园区森林覆盖率稳步提高,高效生态栽培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和标准化生态养殖模式得到大力推广,农业面源污染有效减轻,农民的生产环境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园区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州级农业园区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和园区主导产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州级农业园区建设的牵头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农业园区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协调、指导辖区内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创建州级农业园区所在镇(乡)应组建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创建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州级农业园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申报,州人民政府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达到建设标准的园区由州人民政府认定。州级农业园区的考核、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经考核达标并认定的州级农业园区设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副县级机构。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由所在镇(乡)党委书记和镇(乡)长担任。机构设立和干部任命分别报编制部门和组织部门按照正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对州级农业园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目标由州人民政府或州农业园区联席会议在每年年初下达。年度考核方案由州农业园区联席会议组织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考核结果由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园区建设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州政府认定的州级农业园区在全省农业园区年度绩效考核综合排位中应当靠前。
第十九条 州级农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州级农业园区,在年度考核中达不到建设标准的,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限内经考核仍然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取消州级农业园区资格,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的职级也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各镇(乡)要积极开展农业园区建设工作,每个镇(乡)都要建设一个农业园区,力争每个县(市)每年新增一个以上州级农业园区。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对在农业园区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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