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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683864
  • 信息分类:
  • 其他  黔南州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文  号:
  • 第37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决定(第37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决定(第37号)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代理州长 向承强

2023年11月22 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全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工作安排部署,州人民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并经2023年6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黔南州政府令第29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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