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代理州长 向承强
2023年11月22 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全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工作安排部署,州人民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并经2023年6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黔南州政府令第29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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