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都匀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黔南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黔南州委办公室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7日
(此件发至县级,正文公开发布)
黔南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州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总体要求、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逐步探索市场运行机制,切实降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系统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充分考虑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分级、分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制度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措施平稳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各县(市)、各部门结合实际,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模式,积极创新公务交通社会化、市场化保障模式,确保避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影响工作效率。
3.坚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省车改工作要求,州级机关先行示范,各县(市)分步推进、分类实施,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确保应改尽改。
(三)时间安排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有序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1.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州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2015年年底前力争完成全州各县(市)、镇(乡、街道办事处)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3.用1至2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四)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全州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公务出行成本明显降低,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建立符合我州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州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二)人员范围:全州在编在岗的地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鼓励州委、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可以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改革。实行实物保障的具体岗位按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车辆范围:参改单位实有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1.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一般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州、县(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跨行政区域和远距离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积极构建社会多元化公务交通保障体系。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增强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能力,增加公共交通供给;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交通服务运营企业参与公务交通保障服务,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3.设立车辆综合保障平台集中管理保留的部分公务用车。对州县两级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以外,结合实际建立跨部门车辆综合保障平台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内设专门综合执法保障车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对特大自然灾害、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应急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以及确需以集中方式提供实物用车保障的,可由车辆综合保障平台提供保障;对未纳入中央核定的执法执勤部门范围但又实际承担行政执法职能任务的,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下乡、调研等公务出行,以及确需以集中方式提供实物保障用车的车辆保障。
4.完善重大事项应急预案。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用车保障办法。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适当发放交通补贴。全州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150%的标准。全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职务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职务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职务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公务出行次数、距离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严格按照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要低于改革前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档次和标准,但不得高于省上限标准。
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采取统筹的参改单位应制定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对参改人员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超过规定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务活动按照各地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州直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州直部门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各县(市)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2.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扣除统筹使用部分,按月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界定保留公务用车范围
1.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接待用车。州本级机关保留必要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接待用车总数控制在160辆以内,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可各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其他州直各参改单位可按如下标准适当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除必须核定到车辆综合保障平台的车辆外,其余车辆按以下原则和标准核定:单位人员编制数在20人以内的,原则上不予配备;21至50名的不超过1辆,51名以上不超过2辆,剩余的车辆再按照参改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能,由州车改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研究核定。
各县(市、区)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用车总数按以下原则控制:(1)人口在20万以下的可保留128辆以内;(2)20—50万(含)的可保留138辆以内;(3)都匀经济开发区保留24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保留1辆机要通信和1辆应急用车,已完成撤乡并镇的,可增加1辆应急用车。
州、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可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各地车辆综合保障平台实行集中管理。具体数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州级从保留车辆总量中,配备20辆;各县(市)从保留车辆总量中,配备15辆。
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因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确需配备搭载固定专业技术装备专用车辆的,按照总量压减的原则,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核定用车编制,经州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3.执法执勤用车。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司法(含戒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按国家规定的部门可配备执法执勤车辆。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控制总量,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以上单位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参加改革。改革后,州本级、县(市)执法执勤用车分别按照不超过编制数的60%、70%的比例保留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保留比例超过以上标准的部门,每多保留1台车,则核减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保留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除中央核定的执法执勤部门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其执法用车按照总量压减原则,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总数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部分车辆纳入车辆综合保障平台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做好保留车辆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参改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如仍有岗位空缺的,可从其他车改单位富余正式在册司勤人员中调配。
2.多渠道安置其他司勤人员。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提前离岗、退休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退职)、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派遣用工关系等措施进行妥善安置。
3.依法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派遣用工关系。依法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派遣用工关系的终止、解除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失业登记、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4.合理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办法。州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五)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州、县(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提出具体处置方案,并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处置,将处置结果报州车改办,由州车改办负责汇总全州处置结果上报省车改办备案。车辆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按相关规定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2.处置车辆要按照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由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进行报废或公开拍卖,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车辆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期由各县(市)自行确定,政府不得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3.州县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处置车辆办理过籍过户手续开通“绿色通道”,确保车辆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四、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加强留用车辆管理
1.严格编制管理。州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定州级机关各单位保留公务用车编制数和各县(市)保留公务用车编制总量。各县(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编制总量,严格核定部门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保留公务用车的编制,并按照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参改单位未核定编制的车辆,一律不得配备、更新。
2.加强使用管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公务用车档案,严格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加强公务用车绩效评价工作,降低车辆运行费用。
3.强化标识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标识,机要通信及应急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作明显标识(标识图样可参照省),接受社会监督。
4.创新配备管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二)完善财务管理
1.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其他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求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职务和级别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2.各县(市)可积极探索使用“公务交通卡”、“里程券”等多种形式,完善公务出行的支付保障方式。
(三)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1.州直各部门、县(市)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2.州、县(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对参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车改单位瞒报、漏报,以及违规使用留存车辆情况。审计机关要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州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制定州级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州属企业(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2.各县(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县(市) 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于2015年12月30日前报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参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担任车改领导小组组长,并负总责。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1.州直各部门、县(市)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核查公务用车,认真统计测算,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参改机构人员范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压减车辆比例及保留车辆情况、司勤人员安置方案、车辆处置方案,以及改革费用节支测算报告等情况。
2.州直各部门、县(市)要高度重视公车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革任务。
3.各县(市)要按照公务用车改革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和节约费用支出的要求,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保障公务出行的新机制、新模式,提高公务交通保障效能。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1.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宣传部门要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切实加强参改党政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改变传统的思维惯性,提高思想觉悟,主动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不得以公车改革为借口,影响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六、其它
(一)各级各类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按照单位性质和属地原则,纳入当地车改范围。
(二)各驻外办事机构按照单位性质参加改革,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参照驻在地标准研究制定,报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三)州、县(市)交警部门的改革按照属地原则与驻地机关各部门改革同步进行,改革方案按照省公安厅及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执行,属省级编制的人员、车辆按省车改领导小组有关规定执行;属州级以下编制的人员、车辆由同级负责,报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已先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县(市)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规范。
(五)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由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遇到的重大事项报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
附件:黔南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附件
黔南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
指 导 意 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我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司勤人员是各级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人员队伍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公务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关系广大司勤人员的切身利益,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重要条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足以人为本、妥善安置、维护稳定的改革要求,切实把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与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大局结合起来,把维护广大司勤人员切身利益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二、司勤人员安置原则
本意见所称司勤人员是指在我州各级机关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安置措施
(一)在职在编司勤人员
1.提前离岗。参改单位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在车改工作实施期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之前)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退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退休、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退职)条件规定的在职在编人员,办理退休、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退职)手续。
3.根据保留公务用车实际需要配置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省和我州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职在编的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等方式综合择优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订立聘用合同。如仍有岗位空缺的,从其他参改单位富余在职在编司勤人员中调配。
4.转岗安置。对以上方式不能安置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尽量将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安置到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岗位(原个人身份不变),并做好转岗培训工作,帮助其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各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所需司勤人员优先从参改单位在职在编司勤人员中选择。
5.对解除人事关系后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6.机构编制部门要配合做好司勤人员安置的用编工作。各参改单位工勤编制全部收回,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进行核定。
(二)编外聘用司勤人员
1.各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在安置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基础上,若有岗位空缺的,优先从参改单位编外聘用司勤人员中选用。
2.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各参改单位要挖掘内部潜力,内部消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编外聘用司勤人员分流到本单位其他辅助性岗位。
3.终止、解除编外聘用司勤人员的劳动合同。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安置的编外聘用司勤人员,已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相关支出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4.退回劳务派遣司勤人员。劳务派遣的司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编外聘用司勤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登记失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落实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相关工作,在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指导本地区司勤人员安置和协调本级机关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双重职责。各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以内部安置消化为主的责任,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二)精心制定方案。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司勤人员具体安置的岗位设置、分流方式等具体事项,在与当事人协商一致、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司勤人员安置方案,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参改单位根据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意见,严格执行方案确定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制定应急预案,周密安排,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四)严格规范人员管理。对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参改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并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搞好政策宣传。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要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推进司勤人员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加强对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的落实,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抽查指导力度,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如期完成。
(七)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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