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南州州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有关部门(单位):
《黔南州州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施细则》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黔南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以下简称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维修质量,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黔党办发〔2013〕16号)《黔南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黔南委办字〔2018〕91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强调行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州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对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大中修工程。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及业务用房,使用单位可按项目申报维修计划。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区域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内容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电梯、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等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
办公用房维修按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及特点,分为大型和中型维修。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范围界定,按下列条件、标准执行。
大型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更新等。
中型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第四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应坚持“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环保,便于维护和完善功能”原则,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办公用房维修后其标准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国家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规定,严禁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不得超范围变相进行改建、扩建,严禁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违规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文物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古建筑的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纳入年度计划和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维修改造。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州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建立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规定审核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预算需求,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筛选排序,统筹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并按照部门预算时间要求报送州财政局;
(四)负责州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实施。
第七条州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州级党政机关垂直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细小故障,保障房屋及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申请,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方案和资金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前期工作,组织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加强大中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
对集中办公区(楼)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多家州级单位入驻的同一栋办公楼的大中修项目,统一由产权单位一家申报,或经产权单位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进行申报。同一栋办公楼的设施设备大中修项目,应统筹考虑,同步进行。
采取租用的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单位,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维护维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大中修的,需提供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书和租用合同,且维修后租用年限不得低于五年。
办公用房房屋本身及设施、设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或设施、设备供应方进行维修。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已立项和批复初步设计的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照规定随“一上”预算报送州财政局,同时抄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州财政局根据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办公用房大中修年度安排建议方案,按照州级部门预算管理规程,审核下达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支出预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逐步实施: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实施方案和概算;
(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地踏勘、专家论证,根据实地踏勘和论证结果确定项目、编制年度维修计划;
(四)州财政局评审资金;
(五)使用单位按计划实施项目,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督项目实施;
(六)竣工验收;
(七)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每年3月1日前,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 将下一年度计划进行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维修项目材料。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设备安装时间、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类型、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二)维修内容、维修类别、维修等级,及相应的图片和影像资料;
(三)维修实施方案和概算;
(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结构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测报告及维修意见;
(五)涉及办公用房功能调整,及外立面维修改造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六)房产证、土地证、平面图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对经现场查勘、专家评估论证后可以进行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大中修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大中修项目按照“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审核,结合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在每年6月30日前提出拟于下一年度实施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计划,并报州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经州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维修计划的项目,各申请单位根据维修计划安排,适时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书面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概算清单,资金来源、工期计划、项目财政资金分年度预算建议数、施工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
(三)维修方案。
第十四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立项申请后,复核项目相关手续,确认维修内容,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复核项目是否超标,确定项目清单及内容,出具立项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房屋结构受损或危及安全使用时,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评估,经鉴定为Asu级(完好)至Csu级(限制使用)的办公用房,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可立即进行结构加固等紧急处置,同时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经鉴定为Dsu级(危险)的办公用房,应及时按相关规定报批拆除,原则上不再安排资金进行维修,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处理。
第四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立项批复文件向州财政局申请年度部门预算。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动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办公用房大中修改造。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预算执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大中修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项目概算发生变化的,应进行概算调整。概算调整由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资金应按项目单独核算,财政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达到规定限额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经政府采购(招标)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标准、造价控制及施工队伍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维修改造方案经批准同意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增加维修改造内容和工程量。如因特殊原因在项目经费预算内需调整增加工程量,且增加经费在原合同采购金额10%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增加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严禁未经审核同意增加维修改造内容和工程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及时将技术档案整理存档,为今后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及维护提供依据。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局规范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州财政局审核。州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按照规定将项目竣工图、财务决算等详细资料,统一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申请条件(暂行)
附件:
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
申请条件(暂行)
办公用房作为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系统,其维修分为房屋本身维修、设施设备维修以及办公区附属设施维修三大类。
房屋本身维修指:地基基础的维修,上部承重系统的维修,围护系统的维修,装饰装修系统的维修。设施设备维修指:给水、 排水系统的维修,供热、采暖系统的维修,空调通风系统的维修,消防系统的维修,建筑智能化系统的维修,电梯系统的维修,电气系统、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的维修。附属设施维修指:办公区附属用房、道路、绿化的维修改造等。
办公用房房屋本身及设施使用过程中,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一、房屋本身维修
(一)地基基础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办公用房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 Asu 级(完好)至 Csu 级(限制使用),或使用性等级评定为 Css 级(C 级危房)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二)上部承重结构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办公用房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 Asu 级(完好)至 Csu 级(限制使用),或使用性等级评定为 Css 级(C 级危房)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三)围护系统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办公用房围护系统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 Asu 级(完好)至 Csu 级(限制使用),或使用性等级评定为 Css 级(C 级危房) 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四)建筑装饰装修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1.抹灰部分出现空鼓、剥落面积超过一半以上,且外墙抹灰使用年限 6 年以上;内墙抹灰使用年限12年以上。
2.门窗出现不可修复变形损坏、数量较多,且外门窗使用年限6年以上;内门窗使用年限12年以上。
3.吊顶、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等出现剥落面积超过20%以上,且使用年限6年以上。
4.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幕墙等出现剥落面积超过20%以上,且使用年限12年以上。
5.地面出现超过20%的破损影响使用,且水泥地面、石材地面、陶瓷地面使用年限12年以上;实木地面、复合木地面、竹地面使用年限6年以上;地毯使用年限3年以上。
二、设施设备维修
(一)给水、排水系统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1.给水、排水系统出水量不足、压力较低、排水不畅、对局部环境有污染、少量器具有破损等,已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中修。
2.给水、排水系统已达到使用年限或经鉴定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危险性大、故障率较高,给水、排水系统出现50% 以上管道锈蚀、管道崩裂、堵塞不能排水、零部件功能缺失,已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可申请大修。
(二)供热、采暖系统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1.供热、采暖系统安全类项目:换热设备、锅炉、管道承压能力,锅炉水侧、室内外管道结垢、腐蚀等项目检查结果,有2 项以上评定为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条件要求的;供热、采暖系统功能类项目:满水、失水情况,软化水设备及软化水,室内温度,室外管道防腐绝热,水泵运行,锅炉、换热设备运行,自控平衡,散热设备检查结果等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评定为影响正常使用 功能的可申请中修。
2.供热、采暖系统安全类项目:换热设备、锅炉、管道承压能力,锅炉水侧、室内外管道结垢、腐蚀等项目检查结果,有1项以上评定为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供热、采暖系统功能类项目:满水、失水情况,软化水设备及软化水,室内温度,室外管道防腐绝热,水泵运行,锅炉、换热设备运行,自控平衡,散热设备等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以上评定为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可申请大修。
(三)通风与空调系统大中修申请条件
1.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需对重要设备或系统重要部位进行修理或更换、更新的可申请进行中修。
2.局部或整体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改造和使用功能改变),需对重要设备或重要部位乃至全系统进行的修理、更换、更新或重新施工以及设备或系统等附属设施的修理或更换,且鉴定项目中任一项目的鉴定结果为B级时可申请进行大修。
(四)电梯大中修申请条件
1.电梯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条件GB 7588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已达9年以上可申请进行中修。
2.电梯某些部件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一定缺陷,故障率较高,不能保证正常使用可申请进行大修。
3.电梯设备经过两次以上中修,再次修理,部件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使用可申请进行大修或改装。
4.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部分电梯设备损坏可申请进行大修或改装。
5.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变动或增加,在用电梯已不能满足需求的可申请进行大修或改装。
6.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年检,提出运行和控制系统存在安全 隐患的可申请大中修。
(五)电气设备大中修申请条件
1. 除变(配)电室和供电干线仅进行修复,不做更换外,因建筑物中修或装饰装修全面更换,可能对末级配电箱及其以后线路和器具设备进行局部或全部移位、更换的可申请进行中修。
2. 因建筑物大修或装饰装修工程再次更换,可对变(配) 电室主要设备(如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以及供电干线 50%以上进行同容量更换;建筑物功能改变,用电设备容量增大,变配电设备及其供电干线的负载能力和规定的贮备能力已不能满足需要的,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扩容更换可申请进行大修。
3. 电气系统的设备功能和质量已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使用时间逾 15 年的可申请进行大修或更换。
(六)消防系统大中修申请条件
1.当对下列各子系统的全部检查项目进行集中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的检查项目大于或等于40%时,应对该子系统进行整体 改造,子系统内容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疏散设施;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2.当对下列各子项进行集中检查,结果评定为B级时,可对该子项申请整体维修,各子项内容有: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
(七)建筑智能化系统大中修申请条件
1.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除综合布线系统为
15年外,其他系统为8年。新建和更新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系统 及其子系统6年内不宜进行更新改造。
2.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大中修应符合下列要求:子系统达到使用年限时,可直接申请进行大中修;根据使用需要增设某一子系统时,应进行更新改造,属于大中修;子系统检查中出现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项目时,应对该子系统进行大中修;信息网络系统中的网络安全系统,有任一检查评定项目被评为B级,且通过加强日常维修仍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应对该子系统进行大中修;除网络安全系统外 的其他子系统,检查评定项目中被评为B级、且通过加强日常维 修仍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达到30%及以上(原设计中不含的 项目应在总数中扣除),应对该子系统进行大中修;多于1个子系统需进行大中修时,应统筹安排相关部分的大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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