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法办字〔2022〕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黔南州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执法事项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是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三、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六)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七)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八)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九)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
三、制定过程
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于2023年10月25日至11月26日通过黔南州林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同步征求州直有关单位、各县(市)林业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意见建议反馈,共收到州直有关单位、县(市)水务部门反馈意见15条,均为无意见反馈。12月4日,经局森林资源保护科(政策法规科)内部合法性审核通过。12月6日,经州林业局集体审议通过。
本次主要是针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中涉及的林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其中裁量阶次应当包括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500 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中的涉林执法事项与上位法在禁止性条款的法律规定上有冲突,对以上4部地方性法规中涉林行政执法事项直接适用省林业局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正在进行修订,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将涉林法律责任条款删除,现无需制定行政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参照《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3)》有关规定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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