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有关部门(单位):
《黔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已征求州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1年12月13日
黔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文件精神以及州委将“民族团结示范引领工程”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州委政法委、州发改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体育局)、州卫健局、州退役军人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医疗保障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大数据局、州生态移民局、州林业局、州政务中心、州供销社、州委党校、黔南师院、黔南职院、黔南医专。
二、考核内容
详见《黔南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附后)。
三、考核方式及分值
考评实行100分制量化得分,考评采取动态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方式进行,由州委督查考评局组织,州民宗局负责开展协调督查考评具体工作。
四、加分、扣分。
1. 加分。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中当年获命名为国家级示范单位、省级示范单位的,分别加3分、2分;创建工作经验在省级媒体上宣传推介每篇加1分,在国家级媒体上宣传推介每篇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加分分值直接加在本考核最终分值中。
2. 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州委、州政府或州委督查考评局通报批评的,或在涉民族宗教因素风险隐患上处置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在总考核分值中扣减3分。
3.对县(市)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在涉民族宗教因素风险隐患上处置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在总考核分值中扣减3分。
4.被考核州直单位未按照报送资料或报送资料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直接在总考核分值中扣减3分。
五、结果运用
对考评对象的年度成绩按程序送审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得分按权重分比例折算后,计入对州级部门(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等次。州属高校直接将结果报主管部门。
六、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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