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宗局:
《黔南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审计制度(试行)》,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黔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黔南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审计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依法保障和维护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计机关
由州、县民宗部门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三、审计方式
每年在全州范围内抽取5个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当年度审计对象,由各县(市)民宗局提出具体名单报黔南州民宗委决定。同一被审计单位原则上3年内不重复审计,特殊情形可临时增加。
四、审计经费
结合各宗教活动场所自养普遍困难的实际,审计经费由被审计团体、场所对应管辖层级的民宗部门承担,黔南州民宗委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审计时间
每年1至12月为一个审计年度,上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一般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六、审计的主要任务及标准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帐薄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民宗部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团体、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季度或半年向宗教界人士公布财务收支及重大活动收支情况;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所在地民宗部门进行备案,接受捐赠、功德箱收入等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七、审计流程
1.报送审计名单。每年12月底前,由各县(市)民宗局根据本区域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情况,向黔南州民宗委报送1-2处拟审计团体、场所名单。
2.确定审计名单。黔南州民宗委根据各县(市)报送名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通过委党组会审议决定。
3.开展审计工作。由州、县民宗部门结合管理层级,按照符合审计资质的标准确定审计单位,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配合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工作。
4.确定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出具后,根据审计结果进一步指导被审计团体、场所完善相关制度,对审计出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督促团体、场所及时纠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于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报黔南州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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