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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保障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准确、规范发放,充分发挥补贴资金政策效应,激发广大农户保护耕地积极性,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9日


贵州省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及《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4〕1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重点,以提高补贴政策效应为目标,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不断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体系,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着力保护耕地地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把握重点。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有效保护耕地,遏制耕地“非农化”,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2.合理分配。以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面积为主要依据分配资金,保障合法合理耕地均能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公开透明。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政策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二、实施内容

(一)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2.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面积为补贴依据。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1)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2)已转为林地、草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除外)。

(3)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4)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5)抛荒一年(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以上的耕地,取消2024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各地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不予补贴事项。

3.补贴标准。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量,以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面积为依据,严格核减林地、撂荒地等不予补贴情形后进行综合测算,并结合2020-2023年结余资金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8.45元/亩。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结合实施“藏粮于地”战略,探索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向种粮主体倾斜;鼓励各地结合粮食种植面积,自行确定补贴标准,提高种粮积极性;鼓励各地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对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耕地,视情况可适当提高亩均补贴标准,鼓励和引导农户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4.补贴程序。一是制定实施方案。县级组织各部门力量,严格核实核减不予补贴情形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发放范围、测算发放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经市(州)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二是基础数据核实。村委会负责农户信息、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基础数据核实及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三是造册发放。发放到户的补助资金纳入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的名单、金额、补贴对象账户信息,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二)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工作经费

补贴发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相关的办公耗材、人员培训和会议(如场地租用、就餐、住宿、师资费用等),核定补贴对象信息及面积、政策宣传、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及公开公示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电脑、打印机等相关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公务车修洗和保养、危房改造、创文经费、偿还债务、发放津补贴等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无关的支出。

2.调整发放方式试点

(1)补贴对象。试点县(市、区)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和经营主体,重点向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和经营主体倾斜(具体种植规模由县级结合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并将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区域的农户和经营主体作为优先补助对象。水稻、玉米种植示范点优先列为试点区域。试点区域内,没有承包权但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和经营主体,享受省级补贴资金;拥有承包经营权并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同时享受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

(2)补贴品种。试点县(市、区)自行选定水稻、玉米品种进行补贴。

(3)补贴依据。试点区域内实际种植水稻、玉米(不计复种)面积。

(4)补贴标准。试点资金4400万元平均下拨22个试点县(市、区),各试点县(市、区)200万元。试点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量,结合2020-2023年结余资金(含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经营主体原则上只能享受省级资金),按选定品种的耕种成本和实际种植面积综合测算,制定补贴标准。对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试点区域,可视情况适当提高亩均补贴标准。

(5)补贴程序。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批复后实施。

①种植水稻、玉米的承包农户和通过流转经营权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按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程序进行发放,并在财政惠农统发系统中对当年耕地地力补贴应发数进行调整。种植水稻、玉米的各类经营主体,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核实实际种植水稻、玉米面积,汇总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数据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发放到经营主体对公账户或经营主体负责人账户。

②种植水稻、玉米并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农户和经营主体,可由农户和经营主体自愿向村委会申报该类耕地面积,并与村委会签订承诺书,同时提供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图片(或视频)等印证材料,由村级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流程与①一致。各地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发放程序,探索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挂钩的有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数据管理和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按年度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更新的承包数据。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复核督查,县级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基础数据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网络、发放明白卡、“大喇叭”“院坝会”等渠道宣传补贴政策信息,做到家喻户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地力提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县、乡、村应设置工作咨询平台和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农户的咨询,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明确信访问题责任人,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信访问题。

(四)强化项目公示。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村、镇两级张榜公示制度,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乡镇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留影像资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示内容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公示期、联系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发放方式等要素,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示。

(五)强化面积核实和督促检查。各地要认真核实核减不予补贴面积,确保补贴资金用途精准,对撂荒的耕地要加强管理,制定措施恢复耕种,省级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核实工作不细造成补贴资金浪费的,将减少工作经费补助并进行通报。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县级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范围、补贴面积与补贴对象认定是否规范,补贴清册是否公开,补贴程序是否完善,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确保补贴资金补到实处,补出效益。

(六)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白卡

附件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白卡

一、什么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由原来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而成。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培肥地力、保护耕地,做到耕地不撂荒、质量不下降。

二、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标准及依据

补贴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下达资金、往年结余资金)、确认的补贴面积,测算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应一致。

补贴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扣除不予补贴的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三)补贴发放流程

村委会(社区)组织农户核实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利用村务公开场所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5天→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造册→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集中统发到户。

(四)以下6种情形不予补贴

——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已转为林地、草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除外);

——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抛荒一年(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以上的耕地,取消2024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三、省级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

试点县(市、区)内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和经营主体,重点向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和经营主体倾斜,具体种植规模由县级结合实际情况明确。

(二)补贴品种

试点县(市、区)自行选定水稻、玉米品种进行补贴。

(三)补贴依据

试点区域内实际种植水稻、玉米(不计复种)面积,具体试点区域由县级结合实际情况明确。

(四)补贴标准

试点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量,结合2020-2023年结余资金,按选定品种的耕种成本和实际种植面积综合测算,制定补贴标准。

(五)补贴发放流程

1.种植水稻、玉米的承包农户和通过流转经营权种植水稻、玉米的农户:村委会(社区)组织农户核实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并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5天→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造册→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集中统发到户。

2.种植水稻、玉米的各类经营主体: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核实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公示5天→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造册→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发放到经营主体对公账户或经营主体负责人账户。

3.种植水稻、玉米并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农户和经营主体:可由农户和经营主体自愿申报该类耕地面积,签订承诺书,同时提供应用冬种绿肥等技术的图片(或视频)等印证材料→村级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公示7天→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5天→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造册→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集中统发给农户,通过对公账户或经营主体负责人账户发给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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