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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资金如何申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

为全面提高国家及我省惠农支农资金政策可及度、知晓度、便利度,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惠农支农资金政策明白纸》,梳理国家和省级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等五部分共60项惠农资金政策,逐一列明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做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对激发农村投资活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部分

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一、粮食生产补贴类


( 一)粮油生产保障(国家政策)(省级政策)(种植业管理处、0851-85285372)


1.小麦 “一喷三防”(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


(2)资金使用范围:全省小麦种植区域实施“一喷三防” 全覆盖,通过喷防作业,防病虫、防“干热风”、防早衰。


(3)补助对象:种植小麦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


(4)补助标准:资金用于小麦喷防作业全覆盖,具体标准由县级自行确定。


2.扩种油菜(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


(2)资金使用范围:扩种油菜生产区。


(3)补助对象:承担扩种油菜任务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按照每亩150元标准下达,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扩种面积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3.油菜种植补助(省级政策)


(1)目标内容:完成全省油菜种植任务。


(2)补助对象:种植油菜的农民,包括流转土地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按20元/亩标准进行种子、肥料等农资和社会化服务等补助,县级可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标准。


4.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


(2)资金使用范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项目区。


(3)补助对象: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按照每亩150元标准下达,各地可在确保完成面积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5.大豆种植补助(省级政策)


(1)目标内容:完成大豆种植任务。


(2)补助对象:大豆种植农民(含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包括流转土地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按100元/亩(大豆折净面积)标准进行种子、肥料等农资和社会化服务等补助,县级可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标准。


6.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4号)。


(2)资金使用范围:一是物化投入补助,对统一供种、统一农资、统一技术、统一管理、树立示范标牌等物化投入进行补助,对开展的绿色高效新技术示范所需的小型农机具、育秧盘、植保机、试验仪器、水肥一体化、防雹网、增温防风霜等设施设备进行补助;二是社会化服务补助,对推广先进施药机械、制种机械、改进施药方式、购买病虫绿色防控、耕种收一体化作业等社会化服务进行补助;三是技术指导服务补助,对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开展优质品种推广、新技术集成组装、瓶颈技术攻关及高产竞赛测产、项目考核验收、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3)补助对象:承担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任务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


(4)补助标准:任务县可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7.粮油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推广(省级政策)


(1)资金使用范围:水稻、鲜食玉米、马铃薯、甘薯、杂粮、油菜、小麦、大豆等粮油作物兼顾经济作物、中药材等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全省粮油及蚕桑、中药材主产区优良品种推广、新技术试验示范、绿色高产高效栽培技术的示范推广等环节。


(2)补助对象:承担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推广任务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按照每亩补助100元(马铃薯每亩补助200元)标准进行种子、肥料等农资和社会化服务等补助,县级可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标准。


(二)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国家政策)(种植业管理处、0851-85285372)


1.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中央预算内投资)


(1)建设要求: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每县建设监测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不超过10个。


(2)中央投资规模:项目县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 ,且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3)储备条件: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打捆申报和组织实施,参与建设的县( 区)应落实建设地点并经当地相关部门同意。


2.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中央预算内投资)


(1)建设要求:在边境地区、重大迁飞性害虫迁飞通道,以毫米波雷达为主建设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


(2)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且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3)储备条件: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植保科研、教学单位承担或参与承担建设任务。


3. 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含田间监测点(中央预算内投资)


(1)建设要求:通过本期项目建设,具备承担生产、使用农药的安全风险监测、样品检验的能力。


(2)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


(3)储备条件:具体承担单位为有条件、有能力的省级植保、农药检定/检测相关机构,每个中心配套建立5—10个监测点。

二、生态畜牧业发展类


(一)生猪良种补贴(国家政策)(畜牧发展处、0851-85282930)


1.政策依据:《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补贴对象:项目县(市、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化养殖户,重点支持中小养殖场(户)。对自有种公猪站且种猪精液自采自用的规模场和种猪场开展人工授精的不予补贴。


3.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20元,每胎补贴40元,每年最高补贴80元。项目资金额度即将结束当月,按项目场(户)当月申报输配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补贴。


(二)粮改饲( 国家政策)(畜牧发展处、0851-83853735)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补贴对象:项目县(市、 区)内参与项目实施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优质饲草料收贮工作,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其中优质饲草料收贮、优质饲草与粮食作物秸秆混贮每吨补助不超过60元;杂交狼尾草、皇竹草等区域特色饲草收贮每吨补助不超过40元。在确保粮改饲面积、收贮量任务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开展改扩建青贮窖等收贮设施补助等工作,含遮雨棚的青贮窖等收贮设施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100元,不含遮雨棚的青贮窖等收贮设施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青贮饲料成品(含裹包青贮)、往年贮存的青贮饲料和往年改扩建的青贮窖等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三)南方省份种草养畜(国家政策)(畜牧发展处、0851-83853735)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补贴对象:“种草养畜”对项目县(市、区)内参与项目实施并对开展饲草种植和肉牛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家庭牧场(户)、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规模养殖场(户)、家庭牧场(户)和专业合作社要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规模养殖场原则上肉牛年出栏不低于50头,家庭牧场(户)原则上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头,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肉牛养殖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母牛扩群提质”对项目县(市、区)内参与项目实施并饲养基础母牛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


3.补贴标准:“种草养畜”采取 “先建后补” 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家庭牧场(户)、专业合作社进行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总投资额度的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母牛扩群提质”采取 “先增后补、见犊补母” 的方式,从省外购入母牛并产犊的,按照不高于150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贴;本地饲养母牛产犊的,按照不高于100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蜂业质量提升(国家政策)(畜牧发展处、0851-85281518)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3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补贴对象:对项目县(市、区)内参与项目实施并开展中华蜜蜂养殖、生产加工的家庭牧场(户)、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


3.补贴标准:中蜂良种繁育,每个良种繁育场补助资金10万元;成熟蜜生产标准蜂场建设,每个蜂场补助资金4万元,蜂蜜水生产加工线建设,每条生产线补助资金170万元。单项建设内容补助资金不超过50%。


(五)生猪调出大县(国家政策)(畜牧发展处、0851-85282930)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21〕231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4〕36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5〕79号)。


2. 补助对象:生猪调出大县内参与项目实施的生猪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户等生猪产业相关生产经营主体。


3. 资金使用范围: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牧发展处、0851-85282930)


1.建设要求:突出种养结合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 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


3.储备条件:县域生猪存栏量≥1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万头。已实施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县不再纳入储备。

三、生态渔业发展类(国家政策)(省级政策)( 渔业渔政管理处、0851-85863976)


(一)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等。


2. 资金使用范围: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


3.补助对象: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


4.补助标准: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5.其他: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


(二)渔业资源保护(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78号)等。


2.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增殖苗种投放等相关支出。


3. 补助对象:实施增殖放流活动的相关县( 市、区、特区)。


4.补助标准:苗种价格以招投标价格为准。


(三)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渔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3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等。


2.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池塘养殖标准化建设。


3.补助对象:正常经营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4.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5000元。


(四)渔业产业发展(省级政策)


1. 资金使用范围:渔业渔政工作,包括稻渔综合种养、设施渔业等。


2.补助对象:正常经营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3.补助标准:综合考虑项目确定。


(五)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


1.建设要求: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等支撑条件建设。


2.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60%。


3.储备条件:建设单位明确,建设依据充足,并已纳入《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1—2025年)》。

四、农业防灾救灾类


(一)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国家政策)(种植业管理处、0851-85285372)


1.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种植业)


(1)资金使用范围: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燃油、肥料、种子农膜、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以及农业生产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等。因每一批资金支持方向和补助范围不同,具体需参考资金文件和实施方案。


(2)补助标准:县级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1)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受灾地区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以及其他防控物资等,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2)补助标准:县级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二)绿色防控(省级政策)(种植业管理处、0851-85285372)


1.适用范围:用于实施主要粮油及重要经济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农区鼠害监测防治协作项目和马铃薯晚疫病预警与控制协作。


2.支出范围:支持粮油及重要经济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培训、病虫害普查及调查等支出。


3.标准内容:县级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三)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省级政策)(种植业管理处、0851-85285372)


1.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对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粮油等农作物开展灾后生长恢复,保障粮油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因每一批资金支持方向和补助范围不同,具体需参考资金文件和实施方案。


2.补助标准:县级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省级政策)(种植业管理处、0851-85285372)


1.资金使用范围:稻水象甲疫情等灾害监测防控资金主要用于稻水象甲普查、专项调查、疫情防控与防控示范建设,资金使用全部用于物资补助。粮油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示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风雹、暴雨等灾害受灾的玉米、马铃薯等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支持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2.补助标准:稻水象甲疫情发生县(区)按50元/亩核算,防控示范区按80元/亩核算,未发生县(区)由市(州)统筹监测调查,标准按10-20元/亩核算,县级可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补助标准。


(五)动物防疫补助(国家和省级政策)(兽医管理处、0851-85280244)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24〕107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 〔2024〕16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黔农计财〔2021〕5号)。


2. 补助方向:包括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动物防疫补助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或据实分配,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3.使用范围:


(1)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2)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强制扑杀的病种包括一类动物疫病病种,以及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需扑杀的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被强制扑杀畜禽补助测算标准为;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 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


(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4)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二部分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一、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类


(一)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国家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6835019)


1.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 〕19号)。〈〉


2.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一是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二是“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即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三是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为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2)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一是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


二是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三是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西”地区农业建设。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3.资金分配方法: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人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


(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6835019)


1.文件依据:《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1 〕115号)。


2.预算安排与分配。


(1)省级财政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支持市县巩固衔接工作。市、县财政也应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2)衔接资金按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冬修水利等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因素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评价和相关考核结果等,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分配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每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推进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3)衔接资金分配应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分类分档支持,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推动均衡发展。


3.资金使用范围。


(1)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①支持贵州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②支持用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资本金;③支持适当安排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④偿还 “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及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和利息;⑤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⑥支持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等;⑦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配套设施建设;⑨省级确定的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2)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


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②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③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④弥补企业亏损;⑤修建楼堂馆所;⑥偿还债务、垫资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⑦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无关的支出。


(三)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计划财务处、0851-86835019)


1.资金管理政策:


(1)中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资金使用范围: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包括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支持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包括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2)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1〕115号)。


(3)资金使用范围:一是支持贵州省 12 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二是偿还易地搬迁贷款及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和利息(省本级)。三是支持用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资本金(省本级)。四是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冬修水利任务)。五是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六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配套设施建设。七是支持适当安排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八是支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等。九是省级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4)中央和省级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是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是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是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五是偿还债务、垫资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六是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产业振 兴无关的支出。


2.资金绩效评价政策:


(1)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调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指标的通知》(财农〔2024〕50 号)。


(2)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1〕229 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林业局关于修订调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相关指标的通知》(黔财农〔2024〕125 号)。


(3)中央和省级评价及考核内容:4个方面16个指标。


一是资金保障(12 分,2个指标)


指标1    省级履行支出责任情况(7分)


指标2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分解下达进度(5分)


二是项目管理(25分,4个指标)


指标3    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10分)


指标4    项目绩效管理情况(5分)


指标5    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4分)


指标6    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6分)


三是使用成效(63分,6个指标)


指标7    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10分)


指标8    预算执行率(13分)


指标9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8分)


指标10  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20分)


指标11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比例(7分, 适用于中西部省份)


指标12  统筹整合工作成效(5分,适用于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他县按其余指标得分折算成百分制) 


四是加减分(最高加3分,减30分)


指标13  机制创新(最高加3分)


指标14  执行中随意调减衔接资金预算(直接扣减5分)


指标15  数据作假(直接扣减10分)


指标16  违规违纪等 4 个指标。


(四)产业奖补促进脱贫群众增收(省级政策)(帮扶处、0851-85211396)


1.文件依据:《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乡振发〔2022〕13号)。


2.奖补对象: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符合产业奖补条件,有发展生产意愿和生产能力,通过发展种植、养殖等开发性帮扶措施实现持续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低收入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3.奖补范围:根据本地“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情况确定奖补产业,原则上选择具有一定规模且有产业链支撑的主导产业,支持产业要符合中央和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要求。鼓励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优先支持自主发展牛羊、蔬菜等特色种养殖;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脱贫群众通过发展 特色农业、特色加工业等方式实现增收。


4.奖补标准:各县应结合本地资金规模、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数量、产业发展意愿等实际情况,参考《贵州省产业奖补标准推荐目录》(详见附件),制定县级产业奖补标准目录,《推荐目录》中未明确奖补标准的特色优势产业,县级可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制定奖补标准,同一个县同一类项目应统一奖补标准,不得简单将奖补资金切块安排乡镇, 乡镇不得随意调整发放标准。奖补统一以户为单位,每户每年产业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 20000 元。

二、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省级政策)(区域协作促进处、0851-85211201)


(一)文件依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25〕3号)。


(二)资金使用范围:协作资金主要用于贵州省受帮扶的地区,贵州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协作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三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事项。协作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土地流转费、征地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三)资金分配与拨付:


1.资金分配。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制定分配方案,充分考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兼顾地区间平衡,并向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适当倾斜。《粤黔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约定协作资金规模的80%按协作县个数平均分配到协作县;10%按照协作市所辖协作县个数分配到8个协作市,各协作市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兼顾平衡发展,通过项目申报合理安排并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适当倾斜;10%由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按照项目法分配,根据各地申报项目评审结果,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报粤黔两省财政厅备案。


2.资金拨付。一是广东省及各结对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预算后,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联合贵州省财政厅,商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后在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贵州省财政厅根据审定方案,在10日内下达协作资金文件。二是协作市在收到协作资金文件30日内,会同相关行业部门以及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驻市工作组研究资金分配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完成审批。三是协作县在收到协作资金文件30日内,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及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驻县工作小组按照当年协作资金项目计划分配资金,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金额和绩效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完成审批,并于审批同意后10日内由协作市农业农村局、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驻市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将本级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汇总的各县资金使用计划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抄送广东省各结对帮扶市协作部门、财政部门。

三、财政涉农资金股权和债权投资管理(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6835019)


(一)适用范围:2012年以来投入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原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或上述资金形成的资产通过债权或股权方式投向以农业产业项目为主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二)规范合作实施主体选择:


1.严格选好实施主体。股权债权投资的项目市场经营主体应是经济实力较强、运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优良、乐于助力乡村振兴且能合规办理质押或抵押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


2.规范项目决策评估程序。市县应坚持科学论证,科学谋划股权债权投资项目,严格落实项目决策评估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开展项目决策评估,评估论证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投资的依据,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投入财政资金。


(三)规范投资收益管理:


1.合理选择参与方式:


(1)股权投资型。该类型通常将项目资金或资产入股到市场经营主体,资产权属主体与市场经营主体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项目的各方所持股权比例,市场经营主体按协议约定分年度足额支付资产权属主体权益,资产权属主体按合同约定享有股权及收益权。股权投资项目成立新的经营主体的要严格按照协议落实注册登记,或及时变更现有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登记股权信息。


(2)债权投资型。该类型通常将项目资金以债权方式投入市场经营主体,资产权属主体与市场经营主体签订债权投资协议,市场经营主体按协议约定分年度足额支付利息收益, 资产权属主体按协议约定享有债权收益权。债权投资模式的资产权属主体一般为村集体,不得以县级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名义进行债权投资。


(3)自主运营型。该类型通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运营主体,自主运营确权到村集体的乡村振兴项目资产,产生的收益按中央和省明确的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进行分配。


(4)资产租赁型。该类型通常由上述资金投资建立厂房、冷库、设备等固定资产,由资产权属主体租赁或托管给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营主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资产权属主体收取租金收益后进行分配。


(5)合作运营型。该模式通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引进人才、品牌、市场、管理、资金等,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建立运营合作关系,产生的收益按照协议约定和贡献程度进 行分配。


2. 规范投资合作协议。财政涉农资金投资方式明确为股权或债权投资后,项目投资人要与市场经营主体签订合法规范的投资合作协议,具体条款应包括资产权属、权利和义务、联农带农富农机制( 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技术指导、订单生产、收益分红等)、经营责任、收益分配、 资产使用、退出机制、违约赔偿、合作期限等内容,合作期限原则不超过5年。协议约定的投资形式要和具体实施方式保持一致,坚决避免股权债权混淆不清的情形。


3.规范投资收益模式。股权债权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应在合同法和现有制度框架下,根据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收益、市场风险、项目周期等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投资收益需按时足额兑现到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投资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1)按投入资金规模的固定比例分红。该模式按照投入项目财政资金规模的固定比例收取投资收益,参照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执行,下浮不超过 1%,一般适用于债权投资模式。


(2)股权占比对经营利润进行分红。该模式按照投入项目资金或项目资产权属主体和市场经营主体股权占比,对投资项目当年取得的经营利润进行分红,适用于产业发展成熟、市场前景好、群众参与度高、市场经营主体运营情况良好的项目,一般适用于股权投资模式。


(四)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程序:项目收益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负责制定分配方案,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在村级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县级项目主管和财政部门备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现收益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时,要及时通知乡镇、村进行调整。在过渡期内,确权到村集体的资产收益权益优先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剩余部分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会〔2023〕14号)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到户收益执行“差异化”分配,杜绝“一股了之”“一 发了之”和 “泛福利化”。


(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1.加强项目投后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资产权属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股权债权投资项目后续跟踪管理,严禁将财政资金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后就 “撒手不管”“一投了之”“一拨了之”。要依法履行好股东和债权人职责,完善项目运行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对股权债权投资项目全程监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资产权属主体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市场经营主体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并通过建立共管账户等形式监督市场经营主体使用,规避出现资金用于负面清单情形。


2. 规范资产运营管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资产权属主体要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市场经营主体应按季度提供财务报表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资产权属主体要加强监管督导,按季度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可能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时,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依法介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股权和债权投资协议到期后,如合作双方经协商决定继续合作,县级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对项目运营情况重新进行评定,依据评定结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3. 防范财政资金损失风险。 以债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抵押或质押办理完毕前不得将财政资金拨付市场经营主体。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资产权属主体要加大对抵押、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坚决避免发生多次抵押、重复抵押的行为。股权投资合作市场经营主体,必须落实实缴资本或提供可评估价值资产作为原始投入,管理股原则上不超过5%。市场经营主体接受股权债权投资后,不得将财政资金再对外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不得对未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投资。


4.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股权投资的项目,按照 “经营性资产确权下沉到村”要求,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必须确权到村集体。项目实施单位和资产权属主体要积极对接市场经营主体,按协议约定按时收取收益,并协调督促落实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技术指导、订单生产等其他联农带农机制措施,保障项目持续产生效益,带动农户持续稳定增收。


5. 规范项目投资退出流程。股权债权投资协议到期后,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要督促合作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退还投资本金或固定资产,如逾期不归还的,要迅速启动司法程序,将财政资金损失风险降到最低。债权投资退还本金时原则上只能退还资金,除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外,不得以建设的厂房、购置的设备、库存的商品等退还。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回的股本、债权投资退还的本金和资产租赁收取的折旧资金应收回县级财政,由县级统筹安排到新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按照资产权属优先支持资产所有权村产业发展,不得统筹用于平衡预算。

四、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类(国家政策) (区域协作促进处、0851-85211201)


(一)文件依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4〕23号)。


(二)主要内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主要用于革命老区县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开展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项目采取县申报市推荐省遴选的方式,向农业农村部区域协作促进司申报,新启动项目区支持彩票公益金4000万元,年底开展中期评估A等次的,第二年再支持1000万元,并根据情况适当奖励追加支持资金;评估为B等次的项目,第二年再支持1000万元;评估为C等次的项目,第二年取消1000万元支持资金。每年项目区评估平均成绩为省级评估成绩,与第二年项目区申报名额挂钩,其中贵州省申报名额1个,奖励性申报名额根据评估情况安排。

五、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省级政策)(帮扶处、0851-85211396)


(一)补助对象:


纳入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户、监测对象。


(二)补助形式:


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或社保卡直接发放到人。


(三)申报条件、资料及申领流程:


1. 申请条件:


(1)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


(2)截止申报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日,已在贵州省外连续稳定务工达3个月以上。


(3)本年度未申请享受过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2. 申请资料:


(1)外出务工就业证明。原则上能提供务工证明的均需要提供务工三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对稳定就业有固定务工点能提供务工证明的,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材料(以原件、扫描件、照片或截图形式均可)即可:①用工单位出具三个月以上的务工证明。②劳动合同。③工资发放明细或个人工资发放银行流水。④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单位参保信息;对打工或从事家政服务等无固定务工单位确实无法提供务工证明的,申请人提供从事务工就业的佐证图片(工地劳动图片、家政服务图片等)。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开户银行卡复印件。


3. 申领流程:


(1)个人提出申报。外出务工人员填写(或委托亲属、驻村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村干部等)《贵州省脱贫人口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表》,连同申报材料向户籍地村委会(居、社区)申请。


(2)村级收集印证。村(居、社区)“两委”、帮扶联系人及驻村工作队人员负责本辖区内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资料的收集工作,并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建立跨省务工脱贫劳动力微信群,主动联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进行申报,引导或帮助申请人员提交相关印证资料。对确实无法出具务工就业证明的申报人员,村(居、社区) “两委”、帮扶联系人及驻村工作队人员结合日常入户调查走访工作,在通过核实外出务工信息准确(跨省务工三个月以上)的基础上,可由村(居、社区)委会出具外出务工证明,并完成申请表审核签字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村为单位汇总填写《贵州省脱贫人口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汇总表》报乡(镇、街道)核查。


(3)乡级核查把关。乡(镇、街道)对申报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人员的资格和印证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后,以乡镇为单位汇总上报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和人社部门。并同步将申报人的务工收入、务工地点、务工时间等信息更新录入全国防止返贫信息监测系统“务工月监测”模块中。


(4)县级审定发放。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拟发放人员身份进行审定;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拟发放人员外出务工情况进行审定;经乡村振兴和人社部门共同审定后所确定的拟发放人员名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后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直接拨付至外出务工人员个人账户,并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发送信息告知补助对象。


(四)补助标准:


500元每人每年。

六、“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省级政策)(帮扶处、0851-85211396)


(一)补助对象:


我省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 、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且在教育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和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在校期间顶岗实习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等。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一二年级和接受高等职业教育,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学生继续按照《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 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执行,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申报程序不变。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我省户籍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非脱贫户家庭学生和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学生,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补助资金从下达到县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补助形式:


在户籍所在地按学期申请补助,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 或社保卡直接发放到户。


(三)申报流程:


1.系统提取名单。


2.村镇组织填报。


3. 学校审核。


4.名单公示。


5.发放补助。


(四)补助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五)补助时限:


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至2025年秋季学期止。新识别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从正式纳入监测的当学期开始落实补助,若正式纳入监测的时间为寒暑假,则从下一 学期开始落实补助。

七、培训项目补助(省级政策)(帮扶处、0851-85211396)


(一)补助对象:


纳入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户、监测对象中参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对象。


(二)补助形式:


补助资金通过 “一卡通”或社保卡直接发放到人。


( 三 )申领流程:


乡镇(街道)或县级部门申报培训项目→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培训提供符合补助名单→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项目实施单位对符合补助名单进行公示公告→ 无异议后通过 “一卡通”或社保卡发放补贴资金。


(四)补助标准:


“三类脱贫劳动力”培训按规定继续落实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天40元),乡村振兴致富带头人培育可参照原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标准执行(3500元/人)。

八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5281253)


(一)文件依据:《贵州银保监局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贵银保监发〔2021〕4号)。


(二)主要内容:为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提供免担保免抵押小额信贷政策,政策主要内容为“原则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LPR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支持有意愿贷款、有劳动还款能力、有发展项目、讲信用的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用于发展产业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信用贷款。不能用来盖房子、娶媳妇、还债、理财以及用于吃喝等与增收无关的支出。


(三)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18周岁(含)一65周岁(含)之间。


(四)支持方式: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衔接资金对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全额贴息,并按季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五)贷款期限及利息: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确因客观条件暂时不能还款的,原则上可办理一次续贷或展期。


(六)申请流程: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放工作,一般经由乡、村两级推荐后,由农信系统按“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向借款对象发放贷款。贴息补助按照 “先付后贴”原则发放,由借款对象按季自行支付利息,后经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 账号统发贴息资金。

第三部分

农业现代化发展


一、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政策与改革处、0851-85283162)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 “ 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及《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24〕4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农〔2024〕16号)等。


2.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3.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基础依据;对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际种地农户,补贴依据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1)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2)已转为林地、草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除外)。


(3)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非农业征 (占)用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4)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5)抛荒一年(上年10月至当年9月)以上的耕地,取消2025年补贴资格。各地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不予补贴事项并在各自实施方案中给予明确。


4.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5. 补贴标准:各县(市、 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即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不含工作经费)总量,补贴面积严格核减林地、抛荒地等上述不予补贴情形后进行综合测算,并结合历年结余资金自行制定补贴标准。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 “挖掘油菜、花生扩种潜力” 的部署要求,按照同一地块只补一次的原则,对于种植油菜(以2025年为收获季)的耕地原则上在各地制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亩至少增加10元补贴标准;对于探索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耕地,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倾斜。


(二)耕地轮作试点(国家政策)(种植业管理处、0851-85285372)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7号)。


2.资金使用范围:粮油轮作。


3.补助对象:实施粮油轮作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


4.补助标准:按照150元/亩标准进行物资、社会化服务等补助,县级可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和省级政策)(农田建设管理处、0851-85861720)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9〕5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77号)、2025年农业领域“两重”项目有关政策。


2. 资金使用范围: 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地力提升、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


3. 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给予补助,中央2025年主要有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两类资金渠道。 同时,地方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鼓励各地通过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吸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以及整合有关涉农资金等方式,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4.建设要求: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5. 中央投资规模:中央财政补助标准2026元/亩;超长期特别国债补助标准:新建2200元/亩、改造提升2000元/亩。


6.储备条件:储备项目应符合农田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四)耕地质量提升类(国家和省级政策)


1.化肥减量增效(国家和省级政策)(种植业管理处、0851-85285372)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7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5〕1号)。


(2)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资金主要用于取土化验、田间试验、农户施肥调查、土壤养分监测、技术宣传与培训、技术信息发布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化肥减量增效 “三新”千亩方、万亩片建设、数据分析应用等。省级资金主要用于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和果菜茶药等特色优势作物开展化肥减量增效技术试验示范、省级综合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等的取土化验、田间试验、农户施肥调查,施肥新技术、肥料新产品、施用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站点功能区建设、自动土壤墒情设备仪器购置、技术宣传培训等支出。


(3)补助对象:承担项目任务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等。


(4)补助标准:由县级根据实际确定补助标准。


2.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国家和省级政策)(科学技术处、0851-85869257)


(1)政策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


(2)资金使用范围:用于生产障碍耕地治理技术实施与效果评价、土壤和农产品重金属指标监测、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更新等。


(3)补助对象:具有耕地障碍修复利用任务面积的市、县农业农村局。


(4)补助标准: 由市(州)、县(市、 区)农业农村局自行制定。


3.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国家和省级政策)(耕地质量保护与农垦处、0851-85866962)


(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国发〔2022〕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6号)。


(2)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次土壤普查技术培训、分类系统建立、外业调查与采样,内业检测化验、成果汇交汇总、数据库与样品库建立、数据管理平台和成果应用平台建立等。


(3)补助标准:任务市、县在完成任务基础上,中央财政资金不足部分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4.退(酸)化耕地治理(国家政策)(耕地质量保护与农垦处、0851-85866962)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的通知》(农办建〔2023〕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县酸化耕地治理的通知》( 农办建 〔2023〕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24年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4〕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5〕5号)。


(2)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酸化耕地治理调理物料、粪肥、堆沤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及实施效果评估。


(3)补助对象: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


(4)补助标准:连续实施3年,根据农业农村部每年随 机抽查结果,安排下一年资金,1000万元/年/县。

二、种业发展类


(一)种业发展类(国家政策)(种业管理处、0851-85862203)根据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部署,深入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按照《“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布局建设一批种质资源保护库(圃、场、区)、育种创新基地、品种测试中心、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1. 国家级畜禽遗产资源保种场。扶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开展猪、家禽等地方品种保护利用,为地方特色畜牧业发展筑牢基础。


2.农作物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扶持国家云贵高原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和食用菌种质资源库开展农作物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利用,为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筑牢基础。


3.核心育种场。扶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等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4. 制种大县。加大制种大县奖励,优化种业基地布局,推动优势基地和优势企业联合共建,提升制种基地建设水平。


(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种业管理处、0851-85862203 )


1.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企业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种子生产加工、良种推广服务等能力。


(2)中央投资规模: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3)储备条件:储备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大豆、油料、花生、油茶、果菜茶(含食用菌)等品种育种创新项目。已开展科企合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烤种设施设备;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等;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 牌侵权行为。


2.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项目


(1)建设要求:保护区(点)总面积1500亩以上。


(2)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3)储备条件: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 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点)的批复文件,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集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主体清晰。


3.农作物品种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分中心)和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站。


(2)中央投资规模:测试评价项目中,按照不超过8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3)储备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试验用地,面积200亩左右。按照1+N建设模式要求,每个区域性测试评价站应带动建设亚生态区内3—5个测试点,形成区域性试验网络。


4.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种子(苗)生产基地。


(2)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3)储备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建设棉、油菜、花生、糖料、蔬菜、水果、茶、中药材、食用菌、蚕桑等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三)畜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种业管理处、0851-85862203)


1. 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依托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位等,建设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种质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为畜禽品种选育提供遗传资源。


(2)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3)储备条件:以现有国家级种质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为基础,结合实际采取 “ 一场一地”保护或 “数场多地”联合协同多主体保护方式,建设保种场和保护区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2. 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有实力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科研教学等单位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支持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种业企业提升育种水平、供种能力和推广服务能力。


(2)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3)储备条件。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各畜禽种要满足核心种群要求。


3. 畜禽品种性能测定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对畜禽新品种的生产性能进行测定评价,开展遗传评估,为新品种推广和种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2)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3)储备条件:按照全国主要畜禽品种生产布局,以现有获得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部级和省级性能测定站为基础,建设品种性能测定站。


(四)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种业管理处、0851-85862203)


1.种质资源库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库(主库和分库)。


(2)中央投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且中央 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3)项目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


2.水产种质资源场项目


(1)建设要求: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


(2)中央投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且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3 )储备条件:项目已列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独立法人资质。


(五)种质资源保护(省级政策)(种业管理处、0851-85862203)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34号)、《贵州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贵州省“十四五”农业种业发展规划》明确要构建以种质资源库(基因库)为核心、种质资源圃(场、区)为支撑、原生境保护区为补充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统筹布局一批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和保种场。组织认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承担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等申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保护单位。


2. 资金使用范围:新建或改扩建种质资源库(圃、场、 区)的土建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设施设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利用工作。


3. 补助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较为完善的保种基础设施设备、专门保种育种技术团队。


4.补助标准:按照评审项目取价原则及方法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审定。


(六)育种创新攻关(省级政策)(种业管理处、0851-85862203)


1.政策依据:《贵州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贵州省“十四五”农业种业发展规划》明确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校和育种单位参与的产学研融合的品种创新平台,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关键环节,开展粮油作物、特色作物和畜禽良种联合攻关,培育一批轻简化、宜机化、高效、优质新品种。


2. 资金使用范围:新建或改扩建贵州南繁育种创新平台土建工程和田间工程,畜禽品种创新平台的基地建设,配套设施设备。开展品种材料创制技术攻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农业生物育种等。


(七)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省级政策)(种业管理处、0851-85862203)


1.政策依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建立储备设施、完善储备条件,储备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省人民政府负责主要农作物种子和本省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储备,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储备。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 检验和每年更新。《贵州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应为生育期短、适宜灾后改种补种、生产上应用较广、适应性强的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大豆等粮油种子,储备的品种应当通过贵州省审定(引种)或国家审定(登记)且适宜贵州种植。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年度计划,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辖区符合承储企业申报,择优推荐承储企业。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承储企业、储备品种和数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储备合同。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储备期为1年(从当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0日止),储备的种子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储备期间调用需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承储企业所在市(州)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种子储备情况检查、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2. 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建立种子储备资金专账,按规定用途使用。


3. 补助对象:承担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企业,企业应注册在贵州省境内,持有所申请储备种子相应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具备储备种子所需的仓储条件、检测设备、安全措施等,近3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记录、无失信等行为;在贵州省内区域设置专库或专区贮藏储备种子,严格按照储备合同约定执行储备任务,建立储备财务专账,完善仓储保管、财务管理、质量自检和安全防范等储备管理制度。


4.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原则为储备种子每公斤3元,可根据种子贮藏成本适当调整。

三、山地农机化提升类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政策)(农业机械化管理处、0851-85289706)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办计〔2024〕3号)。


2.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从全国(通用类和非通用类)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 目前我省共选取21大类47小类142品目的农机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即时调整补贴范围。


3.补贴机具:需在《农业机械分类标准》(NY/T1640-2021 )目录内,同时获得国家或省级农机鉴定机构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4.补助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5. 补助标准:补贴范围按照《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执行,具体补贴产品补贴额根据 定期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发布公示的 “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6.其他: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国家政策)(农业机械化管理处、0851-85289706)


1. 政策依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5〕14 号)。


2. 补贴范围: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业机械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含履带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手扶变型运输机组)、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 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变型拖拉机(含运输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旋耕机、微耕机、碾米机、割晒机、起垄机、田园管理机、玉米脱粒机、揉丝机、茶叶理条机、茶叶烘干机、茶叶杀青机。


3.补助对象:补贴对象为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 经营的组织。


4.补助标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和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 报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三类机具申领报废补贴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见《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5. 报废回收主体: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下统称回收企业),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或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中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并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贵州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备案。回收企业应当协助机主完 成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无故不接收老旧报废农业机械的,将取消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核通过的回收企业名录。

四、产业融合发展类


(一)产业基础类


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省级政策)(种业管理处、0851-85862203)


(1)政策依据:《贵州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贵州省 “十四五”农业种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以水稻、油菜、马铃薯、天麻、茶等作物为重点布局良种生产基地,新建和改扩建种公畜站及良种繁育场,构建贵州省现代种业生产体系,确保农业用种安全。


(2)建设内容:以水稻、油菜、马铃薯、天麻、茶等作物重点布局的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基地土建和田间工程,配套设施设备;以保障地方特色畜禽遗传资源及国外引进畜禽品种等优良畜禽供应为目标,新建和改扩建种公畜站及良种繁育场土建工程,配套设施设备。


(二)产业融合发展类


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处、0851-85285272)


(1)政策依据:自2017年起,我省每年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要求申报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立足县域,重点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适当兼顾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建设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现代要素聚集、“生产+加工+科技”融合发展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2025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11号)明确各省以竞争遴选项目申报,支持新建设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2)资金使用范围:奖补资金主要支持现代化规模化种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3)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资 金总额1亿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和通过第 二次绩效评估,分别奖补0.3亿元、0.3亿元、0.4亿元。

2.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政策)(乡村产业发展处、0851-85289365)


(1)政策依据: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省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全产业链开发,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经济带。 2025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支持创建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通过补短板强弱项,延长产业链条,拓宽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提高产业增值增效空间,创新联农带农模式,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发挥产业集群项目带动产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


2)资金使用范围:奖补资金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上中下游各环节横向协同、纵向贯通、融合发展,重点围绕种养生产、加工流通、品牌营销、质量标准、科技服务、联农带农等环节领域,建强公共基础设施、提升产业水平。


(3)补助对象:支持的项目区域要合理确定在集群中的功能定位,促进各功能区合理布局。有效衔接防止“小而全” 或 “各自为战”。


(4)补助标准:通过竞争遴选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个奖补资金总额2亿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和通过第二次绩效评估,分别奖补0.6亿元、0.7亿元、0.7亿元。


3.产业强镇(国家政策)(乡村产业发展处 、0851-85289365)


(1)政策依据:2018—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镇(乡)聚焦主导产业,建设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发展壮大镇域经济。 2025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支持新创建235个农业产业强镇。在主导产业上支持建设乡镇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 聚焦1个优势明显的农业主导产业。


(2)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支持发展镇域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提升标准化种养、产地加工等设施装备水平,打造乡土特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促进转型升级、做优做强;统筹培育发展一批产业强村,因地制宜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充分挖掘农业产业、乡村资源、生态文化等多元价值,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资金总额1000万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绩效评估,分别奖补300万元、700万元,调动地方主动作为,加大投人的积极性,提升建设效果。


4.数字农业农村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市场与信息化处、0851-85283873)


(1)建设要求:依据《“十四五”数字农业农村建设规划》,建设国家数字(种植业、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农业创新应用基地。


(2)中央投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且每个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3)储备条件: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10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


5.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科学技术处、0851-85869257)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


(2)中央投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其中,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单体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单体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


(3)储备条件: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建设单位应为省级以上农业科研机构及相关涉农企业。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单位应在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内。

五、绿色农业发展类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国家政策)(科学技术处、0851-86766505 )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2〕3 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农财〔2025〕16号)、《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做好2025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函》《2025年贵州省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实施方案》。


2.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推广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


3.补助对象:使用符合规定地膜的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等。


4.补助标准:0.015毫米及以上加厚高强度地膜每亩补助30元、全生物降解地膜每亩补助60元。若同一县(市、区)内还使用了0.012毫米、0.014毫米的聚乙烯加厚地膜,补助标准应体现差异化且低于30元/亩。


5.注意事项:注意做好县级实施方案、主体遴选、申报流程、项目验收等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公示公开的相关信息需在官网、微信等媒体上发布,按国家要求尽量挂网。建立健全可核实、可追溯的地膜科学使用回收管理台账。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和省级政策)(科学技术处、0851-85869257)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5〕9号)、《2025年贵州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贵州省2025年肉牛产业秸秆饲料化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因资金文件还未下发,方案还未正式印发)《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


2.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对象:


(1)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用于建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支持重点县开展秸秆科学还田沃土、促进秸秆饲料转化增值、秸秆能源化、产业化高值化利用、 建立完善秸秆收储运利用体系、规范建立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开展监测评价、总结典型和宣传培训。补助对象为实施 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产业化、高值化利用以及从事秸秆还田、专业收储、农技专业服务的农民、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任务承担主体。


(2)省级财政牛羊产业秸秆饲料化补助资金。用于对2025年收储加工利用省域内玉米、水稻、高粱等作物秸秆用作饲料化达100吨以上的企业、公司、合作社、养殖场、家庭农场、个体等主体开展据实补助。


(3)省级财政(农业资源保护)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队伍建设,支持购置小型轻便割草机等有助于山区秸秆收割机具,补助秸秆还田或离田收储服务,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补助对象为从事秸秆相关业务的公司、合作社、农机组织、村集体、个体等。


3.补助标准:一是中央转移支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无固定补助标准,重点县结合绩效目标任务和自身情况分配资金使用。二是省级财政牛羊产业秸秆饲料化补助资金,2025年补助标准为35元/吨。三是省级财政(农业资源保护)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无固定补助标准,主要以承担任务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量,或服务时间进行补助。


(三)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科学技术处、0851-85869257)


1.建设要求: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


2.中央投资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两年安排,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储备条件: 已实施过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以及已开展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县,不再列入支持范围。

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国家和省级政策)( 乡村建设促进处、0851-85299116)


(一)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卫健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扎实推进 “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农社发〔2021〕1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卫健委等八家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 “十四五” 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1〕87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厕所革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4〕19号)。


(二)补助对象:县级明确的上年度和当年度实施改厕农户。


(三)补助标准:由县级根据省市分解下达的中央和省级 “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明确本年度的改厕补助标准。


第四部分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类(国家政策)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国家政策)(种植业管理处、0851-85285372)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


2.补助对象:从事粮油规模种植、落实高产技术覆盖且单产提升达到县级设定指标的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实行申报、评审制。


3.补助标准:县级结合实际分梯度设置补助标准。

二、高素质农民培育类(国家和省级政策)


(一)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分常规班和专题班两个大类,重点聚焦粮食安全、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带头人、文明乡风建设。专题培训班主要用于提升农机手技能、新型经营主体数字化应用技能和乡土文化能人培育;常规培训班主要用于支持粮油保供类(含农机服务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带头人培育、乡村建设治理培育,我省茶叶、肉牛特色产业、鸭鹅养殖和竹编、刺绣培育等。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关于印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的通知》《贵州省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2.培育对象:培训对象应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主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振兴骨干。本年度参加培育的农民,确因人才培养需要的,可以在次年参加不同主题或同一主题更高层级的培育。


3. 资金使用范围: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主要用于农民教育培训全过程,包括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 跟踪服务、统计监测、绩效评价、工作宣传、教学资源开发等与培训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4.培育内容。


常规班:


①粮油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工程。


粮油单产提升技术,包括以良种选育、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的粮油作物全产业链技术,推进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融合;聚焦大食物开发,因地制宜开展茶叶、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技能培训,开展肉牛等畜禽养殖技能 和疫病防治技术培训,开展种植标准化园区、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场、智慧农场等从业所需技术技能培训;开展异地搬迁移民和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培训“暖心行动”;聚焦粮油作物高质量机播、机收减损、抗灾救灾技术;无人机飞防植保、 低空经济应用的等农机专项技能。


②新产业新业态带头人培育工程。


服务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能力提升,聚焦智慧农业、设施农业、绿色发展、品牌创建、市场营销、风险防控等内容开展系统化培训;围绕一二三产融合、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等,分领域、分产业、分层级开展系统培育;服务新型产业业态,围绕农村电商带头人、农民主播、乡村绣娘等开展特色技能培训。


③文明乡风建设素质素养提升工程。


包括农耕文化保护、移风易俗推广、乡土文创产品开发、文化体育、基层组织建设、农村改厕技术标准与维护、集体资产产权管理、纠纷调解机制等。开设农民综合素质素养提升课程,综合素养课必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三农”政策,普及“三农”相关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业绿色发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保护建设、农业金融保险、乡村治理、数字素质、消防安全(农事用火安全)等领域知识、理念和倡导性要求。


专题班:


①农机手技能提升培训专题班。面向专业农机手、农机大户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带头人等,开展粮油作物高质量机播(含水稻机械化移栽) 、高效飞防植保、机收减损、 农机抗灾救灾、农机安全生产和无人机农业场景运用等方面培训。


②新型经营主体数字化技能应用能力提升专题班。面向粮油等农产品和乡村土特产生产经营及社会化服务主体,围绕产、供、销各环节数字化服务应用、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培训。


③乡土文化能人培训专题班。遴选具有文化艺术特长、长期扎根乡村的农民文化骨干和具备农文旅融合发展基础的相关主体从业者,依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乡村工匠工作室、各地认定的精品民宿等,因地制宜开展专题培训。


(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人事处、0851-85289260)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的选调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24〕17号)。


2.主要任务:重点选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到村任职选调生、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小微农业企业负责人、农村创业带头人等(2025年培训人数为800人,举办期数以农业农村部通知为准)到湄潭县核桃坝村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参加培训。


3.主要内容:围绕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等主题举办相关专题班,通过培训帮助学员开阔视野、学习政策、拓展思路、提升能力。


4.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中组部、农业农村部授牌的农村实用人才示范培训基地(遵义市湄潭县核桃坝村),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农村创业带头人等为主要培育对象的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 “头雁”项目(人事处、 0851-85289260)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 “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


2.主要任务:重点聚焦粮油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围绕全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推荐培育对象。重点面向村“两委” 主要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中遴选发展势头良好、热衷联农带农,年龄5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有长期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且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的带头人到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中山大学参加培育。


3.主要内容:培育高校打造由知名专家、创业导师、政策讲师和实践指导师等组成的一流师资队伍,以课堂讲授、现场教学、专题研讨、学员互访、导师回访等方式,严格按照“4个一”培育模式(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 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对带头人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


4.主要目标: 自2022年起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 “头雁”项目,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全省建成一支达4000人规模的 “头雁” 队伍,通过“头雁”培育,提升 “头雁” 引领示范能力,带动周边农户增收致富,实现 “ 头雁”领飞,“群雁”齐飞的雁阵效应。


5.资金使用范围:公开遴选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中山大学作为我省 “头雁”培育机构,根据高校培育人数,中央资金按2万元/人拨付培育机构,用于开展 “头雁” 培育期间的食宿、教材、学习用品、实训基地租金、参观交流、宣传发动、专题报道、政策调研、认定管理、绩效考评、后续跟踪、管理服务等环节开支。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国家政策)(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0851-85283026)


(一)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二)补助对象:突出为小农户服务,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项目任务实施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项目任务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县可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等作出规定,以及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 ,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 ,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四)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项目任务实施县要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资金使用监管: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六)服务质量监管:各地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 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国家政策)(科学技术处、0851-85869257)


(一)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目标: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重要农产品供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灾减灾技术服务,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队伍和条件建设,强化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构建多元化农技推广机制,推动农技推广体 系与科研院校、科技服务企业贯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大面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进村入户,试验示范引导作用更加有力,农技推广队伍能力素质稳步提升,为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建设内容:


1.构建多元化农技推广机制,着力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新机制,支持开展激励农技人员 “揭榜挂帅”行动,深入推进农技推广体系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深度融合,协同开展农技推广服务,支持搭建区域性农技推广服务平台,鼓励科研院校通过科技特派员、科技小院、专家大院等方式开展农业科 技服务。


2.聚焦单产提升,结合现代山地特色优势产业,遴选发布区域内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综合技术方案,并制定农技推广计划,确保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达到95%以上。(该项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指标)


3.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基地重点开展农业主导品种和农业主推技术的示范应用、集成与示范绿色高质高效技术、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试验、观摩实训。基地建设以课题形式开展,采取 “农业科研专家+农技推广+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模式建设。


4.组织基层农技人员开展集中脱产培训,全覆盖所有农业县(市、区、特区)。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对基层农技人员培训,采取集中脱产连续5天(或以上)的方式开展,该项高工作是提升农技人员素质,强化公益性服务的主要措施。


5.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重点将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主、“头雁”学员、高素质农民、农户作为示范主体,打造一批农民技术员,开展农业主导品种和农业主推技术的示范应用,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任务,促进农业先进 适用技术的应用普及。


6.实施特聘农技员计划,面向社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社会化服务农技推广工作,招聘一批“土专家”“田秀才”“ 三支一扶”计划中涉农毕业生、新型经营主体技术骨干、科研教学单位一线服务人员为特聘农技员,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提供技术服务。


7.试点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在播州区、金沙县生态区建立转基因玉米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将抗虫耐除草剂品种与密植、水肥一体化等高产栽培技术结合,加强技术观摩培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进转基因玉米产业化扩面提速,充分发挥其减损增产、提质增效的技术优势。

第五部分

农业农村金融服务


一、农业信贷担保(国家和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5281757)


(一)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


2.主要内容:全国农担体系由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33家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成。在上下关系上,省级和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直接开展担保业务,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主要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等服务。在运作方式上,全国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主要通过资本金注入、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形式予以支持。在业务范围上,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不得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


3.对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管理标准:实行 “双控” 标准,要求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其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服务对象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300万之间(适合大规模农机作业的地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 “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2020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指导开展 “双控”业务规模确认,降低担保费率至0.8%以下,脱贫地区为0.5%以下,修订印发农业担保绩效评价评分指引, 将评价结果与 “一奖一补”政策挂钩。


(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贵州省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助推农村产业革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财农〔2020〕45号)、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信贷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双控”业务范围的通知》(黔农计财〔2020〕21号)。


2.担保范围:省农担公司严格执行“双控”规定,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村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种业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具体范围按《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信贷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双控”业务 范围的通知》(黔农计财〔2020〕21号)执行。


3.担保规模:单户担保金额10-300万元属于财政部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可纳入国家农担的再担保支持范围,单户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超1000万元项目不可受理。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国家和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5281757)


(一)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


2.补贴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3大类,覆盖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等品种。地方财政支持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超过200个。


3.补贴标准:种植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分别补贴45%和35%;养殖业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分别补贴50%和40%;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 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 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对藏区品种(含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涉及贵州省具体开办险种及相应补贴政策以省级政策发布为准。


(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9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金〔2022〕31号)、《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金〔2024〕16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4〕19号)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关于开展大豆物化及完全成本保险、玉米及大豆种植收入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5〕2号)。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对农业保险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实施的一种制度安排。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以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中的主要农畜产品为参保对象,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的原则,政府对参保险种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2.政策类型:目前,贵州省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以 下三类。


一是享受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的中央险种, 共有15个: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水稻、玉米、油菜、小麦、马铃薯、甘蔗、商品林、公益林。


二是享受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的地方特色险种覆盖主要种植、养殖产业,包括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以及 “ 一 县一业”,如蔬菜(露地型)种植保险、果树保险、食用菌种植保险、生猪目标价格保险、淡水鱼养殖、肉牛养殖、中药材种植保险等。


三是金融支农试点项目创新险种,202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1500万元,试点开展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证保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辣椒完全成本保险、薏仁米价格指数保险、生猪养殖利润指数保险、油菜完全成本保险。2023年,从省级财政金融支农创新点资金中安排2073万元,试点开展油菜完全成本地方特色补充保险、天麻完全成本保险、设施农业综合保险、肉牛价格指数保险、地方特色补充保险、繁育养殖保险等创新品种,2024年,为帮助脱贫养殖户抵御市场风险,稳定生产预期,有序发展生产,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省农业农村厅投入部门预算资金2684.69万元,支持21031户脱贫养殖户投保肉牛价格指数保险42706头。2025年,拟开展肉牛综合收入保险试点,正在推进中。


(三)参保对象和参保流程


参保对象:贵州省范围内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种植、养殖或林木种养护的农民、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保对象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参保流程: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农户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可以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村委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集体投保;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集体投保情况予以公示。


参保流程主要如下:


1.业务咨询。承保前,农户可联系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协办人员或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咨询投保事宜。接到农户投保需求后,保险公司将及时安排人员对接投保人/被保险人,了解投保标的相关要素信息。


2.验标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实地验标,并向农户说明告知补贴政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款计算方法、报案方式等内容。对符合承保条件的,采集农户身份证号、土地权属证明、银行卡等相关信息,逐项填写投保单,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3.收费出单。保险公司将投保单信息及时录入业务系统,投保农户交纳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


4.单证发放。保险公司将及时安排人员对核保通过的保险单进行缮制,及时发放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四)险种开办主体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财金〔2023〕68号)要求,省级遴选了10家承保机构:人保财险贵州分公司、太平洋财险贵州分公司、平安产险贵州分公司、国寿财险贵州分公司、国元农险贵州分公司、阳光财险贵州分公司、太平财险贵州分公司、大地财险贵州分公司、中华财险贵州分公司和锦泰财险贵州分公司。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在10家中进行遴选,每个县级区域最终中选的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及农户自交比例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央险种比例及农户自交比例:


1.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甘蔗、 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制种。财政补贴占总保费的85%,保费补贴按照中央45%、省级25%、市级4.5%、县级10.5%的比例承担,农户自交15%。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财政补贴占总保费的85% ,保费补贴按照中央50% 、省级25% 、市级5% 、县级5%的比例承担,农户自交15%。


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公益林财政补贴占总保费的100%,保费补贴按照中央50%、省级30%、市级6%、县级14% 的比例承担;商品林财政补贴占总保费的85% ,保费补贴按照中央30% 、省级30% 、市级7.5% 、县级17.5%的比例承担, 农户自交15%。


地方特色险种补贴比例及农户自交比例:


财政补贴占总保费的70% ,保费补贴按照省级40% 、市级20% 、县级10%的比例承担,农户自交30%。


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保费补贴资金、省级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至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县配套资金由市县自行拨付相应经办机构;农户自交部分保费在投保时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营业机构,或由村委会代收后交给保险机构。


(六)保障程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保险条款上规定的保险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考虑到农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目前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落实 “扩面、增品、提标”要求,主要特点是“低保费、保成本”,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 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起赔标准参照各地政府发文制定,如政府发文无具体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标准应不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国家和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5281757)


(一)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4号)。


2.主要内容:按照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要求,2021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打造 “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直通车服务模式,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探索了有效路径,获得了各方普遍欢迎。


3.支持对象: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逐步覆盖高素质农民、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含国有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


4.支持方向:信贷直通车服务聚焦支持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包括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建设、种业振兴、农业绿色发展、休闲农业、农业科创、农产品出口、农产品产地市场发展等。重点支持10万-300万元额度的适度规模经营贷款需求,对种业企业等农业科创企业支持的贷款规模可适度提高至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水平。


5. 申请渠道:


(1)中国政府网:“服务”板块/“主题服务”栏目/“就业创业”条目,http://www.gov.cn/fuwu/zt/jycy/index.htm


(2)农业农村部官网:首页左侧“飘窗”,http: //moa.gov.cn


(3)直报系统:http://xnzb.org.cn/xdztc/src/ztc/login.html


(4)信贷直通车申请二维码:

(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的通知》(黔农计财〔2021〕25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的通知》(黔农计财〔2022〕3号)。


2.主要内容:将信贷直通车服务由阶段性活动转为常态化推进,持续打造 “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直通车服务模式,着力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将信贷直通车作为一项金融支农工作抓手,凝心聚力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3.支持对象:覆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素质农民、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含国有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贷款用途及额度:信贷直通车服务聚焦支持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包括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建设、种业振兴、农业绿色发展、休闲农业、农业科创、农产品出 口、农产品产地市场发展等。重点支持10万元至300万元额度的适度规模经营贷款需求,对种业企业等农业科创企业支持的贷款规模可适度提高至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水平。

5. “新农直通车贷”产品方案主要要素:


(1)贷款期限。原则上不高于3年,最高不超过5年。


(2)综合费率。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5% ,担保费率不超过0.8%。


(3)见贷即担。10万元—50万元的家庭农场贷款业务及10万元—1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按照贵州农担 《“新农直通车贷”见贷即担产品实施方案(试行)》,采用“见贷即担”的操作流程。各市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按照《“新农直通车贷”见贷即担产品实施方案(试行)》执行的,均认定为尽职。


(4)弱化反担保措施。10万元—50万元的家庭农场等个人贷款及10万元—100万元的合作社等法人贷款采用信用反担保;获得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或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地所在村党支部、工作人员(含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支两委工作人员等)获得国家或贵州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表彰的,可根据需求适当提高信用额度。属于“贵椒贷”“黔猪贷”“中药材贷”等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专班资金支持项目或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项目,信用保证额度可放宽至200万元。

四、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国家和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5281757)


(一)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 年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计财 〔2024〕19号)。


(二)贴息对象:贴息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三)贴息范围: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建设主体开展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农计财发〔2023〕6 号)要求的设施种植业、设施畜牧业、设施渔业、以产地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其中2024 年新增贷款应与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到位,往年存量贷款应在银行尚有贷款余额未结清。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方面,原则上日常经营周转性支出比例不超过40%。 同等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肉牛产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四)贴息要求:享受贴息政策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必须已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深化融资对接服务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0号)要求,录入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综合融资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 “综合融资服务平台”,网址:https://apfp.agri.cn/)。


(五)贴息负面清单。 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1)申报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


(4)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且未与银行达成延期还款书面协议;


(5)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6)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7)存在大棚房整治、环评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


(8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贴息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


(七)贴息标准:单个建设主体当年单笔贷款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按照2%执行,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单笔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2%×( 当年度期间的应付息天数/365)。单个建设主体年度累计获得的贴息资金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八)贴息原则: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建设主体提交贴息申报材料时间,按照先申报先受理先登记备案的优先序安排分配贴息资金额度,额度用完即止。同等条件下,对保障粮食和油料、肉牛、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对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和规模养殖场、高素质农民等建设主体予以优先支持。


(九)贴息方式: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贴息贷款由建设主体自主向银行申请,银行按照独立调查、自主审批、自担风险、执行优惠利率的原则审批发放贷款。贴息资金采取先付后贴、补贴到户的方式,即建设主体先按期支付银行利息,省级再按规定程序直接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到建设主体的银行付息账户。


(十)申报程序:


(1)建设主体申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时将政策精神传达到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对象,指导建设主体按照属地和自主自愿原则,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属有关企业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级组织审查。各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建设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登记备案申报时间,会同县级财政局组织开展贴息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要件齐全性以及合法合规性负责。各地区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提交给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核实确认贷款金额和支出利息额度等情况,经办银行核实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反馈县级农业农村局。


(3)市级确定名单。各地区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查后,将县级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及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市级农业农村局,由市级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查。市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贷款贴息工作,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根据贴息额度和贴息优先序,核定本行政区域内贴息对象名单和贴息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形成市级贷款贴息对象及拨付金额核定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级兑付资金。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各地区贷款贴息名单和贴息额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根据第三方机构检查意见,对不符合贴息条件、贴息标准等要求的贴息对象,省级将取消贴息资格并扣减该地区相应贴息额度,不再安排该地区递补,收回的贴息额度由省级统筹进行二次分配。兑付贴息资金前,对拟贴息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贴息资金到贴息对象银行账户(原则上为该贴息对象在贷款银行的还本付息账户)。


(5)年终核对清算。试点地区市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统筹组织有关方面对本区域内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清算,与贴息贷款经办银行、贴息对象核对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情况。年度清算中发现对贴息对象的预拨付贴息金额大于实际应贴息金额的,要督促贴息对象按约定退回多补贴的资金。


(6)台账滚动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对象管理台账,对获得贴息的对象和贷款,纳入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在后续年度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政策中予以优先支持,但同一笔银行贷款累计获得贴息的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动态管理中,贴息对象如已到期还贷、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付息等情形的,从台账调出,不再予以贴息;试点地区根据后续年度分配额度,按照相应程序确定新增贴息对象,调入台账进行滚动管理。

五 、乡村振兴产业贷(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5281757)


(一)文件依据:《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振兴产业贷”产品方案的通知》(黔乡振发〔2022〕9号)。


(二)主要内容:省级财政采取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的形式,引导贵州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乡村振兴产业贷”,对“乡村振兴产业贷”业务提供零费率、免抵押担保,切实帮助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信贷服务,助力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推进产业振兴,农民增收,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逐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产业贷”支持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产业项目持续发展、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发展,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生态循环农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旅游、农业科技创新 等领域。“乡村振兴产业贷”不得 “户贷企用”和用于建房、 结婚、理财、购置不动产等非生产性支出。


(三)支持对象:


贵州省内从事农业产业的农户。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以户为贷款单位;


b.借款人年满18周岁到6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c.借款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贷款;


d.借款人应具备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有还款能力。针对脱贫户、防贫监测对象,地方政府部门应根据其发展能力和发展需求引导其合理选择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或“乡村振兴产业贷”,避免挤占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贵州省内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不局限于营业执照),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具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良好, 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恶意拖欠、无未决诉讼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四)贷款期限及利息:5万元(不含)-300万元(含)。具体授信额度由业务经办合作银行根据各类贷款对象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和授信管理要求等进行综合评定。


①农户的授信额度为5万元/户(不含)-30万元/户(含);


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额度为10万元(含)-300万元(含)。贷款期限。5年(含)以内。同时,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具体由银行机构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 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贷款利率。3年期(含)内贷款执行不超过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不高于100 个基点标准。3年期以上贷款执行不超过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不高于100个基点 标准。


还款付息方式。1年期贷款按约定(月、季、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1年期以上贷款根据借款主体产业发展资金需求,与合作银行合理制订还款付息计划。


(五)申请流程:有意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主体向合作银行申请,或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收到贷款申请和推荐意见后,及时安排人员开展实地调查,根据市场化原则,对贷款对象申请的借款用途、信用状况、经营能力、 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确定是否提供贷款及具体额度。合作银行应在收到申请或推荐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贷前调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以及担保审核;贷款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与借款人完成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协议签订并发放贷款。对于纳入担保的客户,合作银行将委托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定期送省农担公司。

六、“富民贷”专项创新服务(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5281757)


(一)支持对象:全省88个县(市、区)域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 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授信模型自动核定的信用额度及农户申请贷款金额。


(四)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含)。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 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办理1次贷款展期。


(五)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执行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六)贴息方式:县级政府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自行确定是否贴息。


(七)业务流程:县级银政签订合作协议→ 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向所在地政府“ 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如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提出申请→政府审核推荐→银行调查审批→ 贷后管理→逾期代偿。

七、“裕农快贷”专项创新服务(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0851-85281757)


(一)文件依据:《关于推广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裕 农快贷”专项创新服务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创新信贷直通车服务模式,聚集政府、银行力量,通过信贷直通车平台畅通信贷信息共享,强化金融科技连接功能,撮合信贷产品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度融合,开展信贷直通车“裕农快贷”专项创新服务,有效撮合农业保险与信贷金融服务。


(三)支持对象:聚焦家庭农场、高素质农民、种养大户等群体,收集信贷需求,开辟绿色通道,创新产品和服务,全力支持农业生产,全力促进农民创收增收,全面助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四)支持方式:在农业经营主体授权基础上,建设银行通过接入农业经营数据、保险数据、收集农户基础信息,为家庭农场、高素质农民、种养大户等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通过“线下完成资料收集+线上完成贷款申请” 的模式,实现快速申贷、随借随还、按日计息。


(五)贷款期限及利息: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1年,年化利率以LPR为基础,加点不超过60BPS。


(六)申请流程:有信贷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扫描 信贷直通车二维码提出信贷申请,并下载建行裕农通APP完成贷款申请。

八、“种粮贷”专项创新服务(省级政策)(计划财务处、 0851-85281757)


(一)支持对象:有贷款需求的种粮大户。


(二)贷款额度:额度20万以下、在线申请 “低门槛、 快审批、优惠利率”,实现“随借随用、随贷随还”的种粮贷款。


(三)贷款利率:针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产粮大县和种粮大户名单,邮储银行对线上信用户贷款进行优惠利率配置,原则上优惠利率不高于5.5%。


(四)业务流程:对于有贷款需求的种粮大户,属于邮储银行信用户的,通过扫描 “种粮贷”二维码进行申报。非邮储银行信用户,请直接联系 “种粮贷”专项行动通讯录中 对应联系人线下办理。


(五)种粮贷专项行动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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