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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 局,各有关煤矿企业:

2019年6月3日,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 加强规模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 能源煤安〔2019〕105号),就加强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 退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防范措施-但自文件印 发以来,我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事故频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 势异常严峻,暴露出我省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仍 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26日全国、全省安全生 产电视电话会议和7月24日省委紧急视频会议以及8月2日全省 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 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 通知》(黔办发电〔2019〕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9〕 97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的通 报》要求,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 序退出期间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

全省30万吨/年以下所有生产煤矿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 的隐患自查自纠。煤矿实际控制人要亲自安排、全程监督,由煤 矿矿长负责组织,整合全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力 量,对照《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全面开展煤矿 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152号)提出的 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水、防灭火、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 输、安全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粉尘防治、应急救援、安全培训 及管理机构、安全费用等12个方面的问题隐患标准,从规章制度、 地质和技术资料、各类台账到并上下与生产区域相关的所有地点, 全面深入开展一次隐患自查自纠,并在后续的生产建设工作中进 一步加强动态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工作原则上要于8月15日 前完成,并列出隐患清单于8月20日前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和驻地煤监分局,同时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 案进行整改,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每旬末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和驻地煤监分局,直至隐患全部整改完成。

二、明确30万吨/年以下煤矿生产期限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 有序退出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69号)要求,对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关闭、已批保留、处 置意见为拟保留以及是否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明确生产期 限。

(一) 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关闭的煤矿。不得再掘 进巷道(现有采面因过断层、过构造等需要掘进的巷道除外), 不得再构建新的采煤工作面,将现有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立即 停止现有系统生产,其相关证照到期不再办理延续,最退生产到 2019年12月31日,到期实施退出关闭。

(二) 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不得再构建新的采煤工作面(已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新采煤工作 面但未正式回采的,可安装设备并进行回采),将现有采煤工作 面回采结束后立即停止现有系统生产,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 31日,到期进入新系统改造。

(三) 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 矿。一是新建系统与现有生产系统产生关联的煤矿(即新建系统 与现有生产系统井下巷道已贯通或利用现有生产系统进行改造 的),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二是新建系统施工与现有生产系统无 关联的,由煤矿编制现有生产系统退出方案和采掘计划,明确现 有生产系统生产期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最退生产到2020年12月31 0; 2019年底前煤矿新建系统安全设 施设计未经煤监机构批复同意的,现有生产系统停止生产。

(四)针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未批复但处置意见已明确为拟 保留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比照已批保留煤矿明确生产期限, 但后续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关闭的,应立即停止掘进作业, 将现有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立即停止现有系统生产,其相关证 照到期不再办理延续,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 0 ,到期实施 退出关闭。

三、严格复产验收标准程序

(一)严格验收标准。煤矿申请复产前,应达到9个方面共70 条标准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存在以下问题隐患的,不得 通过复产验收,一是矿井证照不齐或失效;二是“五职矿长”、

“五职技术人员”和职能机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含特种作业 人员)未配齐配足,未对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隐蔽采掘作业点、边建设边生产(即新 建系统与现有生产系统有关联的)等行为;四是矿井通风系统不 完善、不可靠;五是突出矿井瓦斯基本参数不清楚、防突责任不 落实、防突设计不符合要求,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到 位,未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六是瓦斯管理责任、制度措施不 落实或抽采未达标;七是违规开釆各类保安煤柱,防治水机构、 人员、装备不到位或探放水设计、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八是开 采自燃或容易自燃煤层的煤矿未健全防灭火系统,防灭火措施不 完善。九是采掘工作面及巷道支护材料、方式、强度不符合规定 且存在大面积垮冒危险。十是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存 在监测数据不真实、断电不可靠等问题。十一是矿井未实现双回 路供电;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技术,以及 井下机电和提升设备不完好存在失检、失修、失爆等现象。十二 是存在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形。

(二)严格复产程序。煤矿隐患自查自改结束后,按照《贵 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复产程序要求, 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 复产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复产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可 聘请专家),验收合格并经煤矿所在县(市、区、特区)人民政 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复产。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 联合驻地煤监分局对复产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矿安监局将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时开展重点排查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执法计划,对照“黔能源 煤安〔2019〕152号”提出的12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内容,根据煤

矿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结合煤矿复产验收情况,对30万吨/年以下 的正常生产煤矿及时进行重点排查检查。一是重点检查煤矿是否 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对照煤矿报送的问题隐患清单,对其自 查并按规定认真整改的隐患依法免予或从轻处罚,对其未查出的 隐患,凡是涉及违法的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二是全面排 查煤矿是否存在隐蔽作业地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 设备等,并督促煤矿切实加强煤矿密闭管理,规范煤矿井下密闭 打设、编号、启封等。三是加强驻矿安全盯守。恢复生产的煤矿 必须派驻至少2名驻矿安全员,严禁驻矿安监员未经派驻单位负 责人同意擅自离矿,做到24小时至少一名驻矿安监员在矿盯守。 驻矿安监员要全程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生产调度会,经常性 查阅煤矿出入井检身记录、采掘进度表、调度记录、放炮管理等 台账以及监测监控系统等信息,准确掌握煤矿真实的采掘部署, 发现问题隐患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立即按规定报告。四是各煤监 分局要严格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加大监 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是30万吨/年以下停产煤矿要按 照“黔办发电〔2019〕32号”文件要求,落实盯守人员,确保停 产期间万无一失。六是对30万吨/年以下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煤 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照“黔能源煤安〔2019〕152号”提 出的停产停建煤矿巡查记录表和关闭矿井巡查记录表的专项检查 内容,认真落实盯守及巡查措施,严防此类煤矿违规复工复产和非法生产。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30万吨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pdf

贵州省煤矿安监局    贵州省能源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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