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各科(室、中心、支队、消协),州检验检测院:
现将《黔南州12315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及分析》(2024年2月)发给你们,供参阅。
一、消费维权概况
2024年2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收处理投诉、举报、咨询999件。其中:
1.接到投诉356件,目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26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8万元;
2.接到举报86件;
3.解答消费咨询557件。
二、受理投诉举报咨询基本情况
(一)受理投诉情况
2024年2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到消费者投诉356件,商品类投诉216件,服务类投诉140件。通过电话投诉229件,通过网络投诉127件(微信小程序投诉77件、手机APP投诉33件、支付宝小程序投诉10件、互联网平台投诉6件、公众号投诉1件)。目前已按时办结290件,其中符合受理条件的有267件,调解成功176件,争议金额34.87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8万元。投诉内容主要集中为售后服务履行问题、商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价格投诉问题、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人身权利问题及广告内容引人误解问题等。
(二)受理举报情况
2024年2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到举报86件,其中商品类举报64件,服务类举报22件。通过电话举报26件,网络举报60件(微信小程序31件、手机APP17件、互联网平台11件、公众号1件)。目前已办结58件。举报内容主要为广告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违规收费行为、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标准化违法行为、计量违法行为及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等方面。
(三)受理咨询情况
2024年2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受理咨询557件。其中,咨询关于市场监管系统问题主要有电商平台购物纠纷投诉途径、售后服务问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变更信息、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实体店购物退换货规则等;咨询非市场监管系统问题主要是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撤诉等。
三、办理情况统计
各县市办理情况统计信息如表1所示,其中按时办结率均为100.00%;全州所有县(市)市场监管局未存在初查反馈、核查反馈、结案反馈超期情况;从接受量来看,最高的是都匀市94件,其次是瓮安县80件、独山县60件、惠水县52件。
表1 各县(市)办理情况统计报表
单位 |
接受量 |
初查/核查反馈超期量 |
初查/核查反馈超期率 |
结案反馈超期量 |
结案反馈超期率 |
目前办结量 |
按时办结率 |
都匀市 |
94 |
0 |
0.00% |
0 |
0.00% |
59 |
100.00% |
福泉市 |
19 |
0 |
0.00% |
0 |
0.00% |
17 |
100.00% |
荔波县 |
15 |
0 |
0.00% |
0 |
0.00% |
14 |
100.00% |
贵定县 |
21 |
0 |
0.00% |
0 |
0.00% |
15 |
100.00% |
瓮安县 |
80 |
0 |
0.00% |
0 |
0.00% |
79 |
100.00% |
独山县 |
60 |
0 |
0.00% |
0 |
0.00% |
40 |
100.00% |
平塘县 |
9 |
0 |
0.00% |
0 |
0.00% |
9 |
100.00% |
罗甸县 |
22 |
0 |
0.00% |
0 |
0.00% |
19 |
100.00% |
长顺县 |
21 |
0 |
0.00% |
0 |
0.00% |
18 |
100.00% |
龙里县 |
32 |
0 |
0.00% |
0 |
0.00% |
23 |
100.00% |
惠水县 |
52 |
0 |
0.00% |
0 |
0.00% |
39 |
100.00% |
三都县 |
16 |
0 |
0.00% |
0 |
0.00% |
16 |
100.00% |
四、典型案例
(一)案例:预付卡消费内容更换市监部门调解化纠纷
(二)案情简介: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在罗甸县牧童鞋店办理了350元充值卡,现在享受的优惠方式与之前办会员卡约定的折扣不一致,当时办理会员充值卡享受6.8折优惠,现在改为分7次消费使用,每次只能抵扣50元,消费者向商家提出退会员充值卡,遭到商家拒绝,遂通过12315平台投诉。台投诉。向商家提出退会员充值卡,遭到商家拒绝,遂通过一致
(三)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罗甸县市监局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核实,消费者所诉属实,但商家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充值卡时,已免费领取了一双价值181元的童鞋,现要求全额退卡不合理。通过市监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消费者同意支付领取鞋子的价款181元,商家当场退回169元,双方解除会员充值卡合同。
(四)案例评析:本案例主要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解下,消费者同意支付合理费用,商家也接受了退款方案。在此案例中,商家承担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同时也保障了自身的经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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