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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12315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及分析 (2024年5月)

一、消费维权概况

2024年5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收处理投诉、举报、咨询964件。其中:

1.接到投诉357件,目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26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28万元;

2.接到举报142件;

3.解答消费咨询465件。

二、受理投诉举报咨询基本情况

(一)受理投诉情况

2024年5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到消费者投诉357件,商品类投诉250件,服务类投诉107件。通过电话投诉138件,来函投诉1件,通过网络投诉218件(微信小程序投诉125件、手机APP投诉45件、互联网平台投诉43件、支付宝小程序投诉2件、百度小程序2件、公众号投诉1件)。目前已按时办结256件,其中符合受理条件的有262件,调解成功117件,争议金额111.29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28万元。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售后服务履行问题、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广告内容引人误解问题、价格投诉问题、人身权利问题、标准化问题及计 量问题等。

(二)受理举报情况

20245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到举报142件,其中商品类举报108件,服务类举报34件。通过电话举报11,来函举报1件,网络举报130(微信小程序70件、手机APP25件、互联网平台18件、支付宝小程序13件、百度小程序2件、公众号2)。目前已办结98件。举报内容主要为广告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违反登记管理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违规收费行为、药品问题、合同行政违法行为、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计量违法行为及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等方面。

(三)受理咨询情况

20245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受理咨询465件。其中,咨询关于市场监管系统问题主要有电商平台购物纠纷投诉途径、售后服务问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变更信息、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实体店购物退换货规则等;咨询非市场监管系统问题主要是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撤诉等。

三、办理情况统计

各县市办理情况统计信息如表1所示,全州12个县(市)按时办结率均为100.00%,所有县(市)市场监管局未存在初查反馈、核查反馈、结案反馈超期情况。从接受量来看,最高的是都匀市150件,其次是独山县63件、龙里县52件、惠水县50件。

1 各县(市)办理情况统计报表

单位

接受量

初查/核查反馈超期量

初查/核查反馈超期率

结案反馈超期量

结案反馈超期率

目前办结量

按时办结率

都匀市

150

0

0.00%

0

0.00%

92

100.00%

福泉市

43

0

0.00%

0

0.00%

28

100.00%

荔波县

22

0

0.00%

0

0.00%

21

100.00%

贵定县

19

0

0.00%

0

0.00%

15

100.00%

瓮安县

29

0

0.00%

0

0.00%

22

100.00%

独山县

63

0

0.00%

0

0.00%

54

100.00%

平塘县

9

0

0.00%

0

0.00%

6

100.00%

罗甸县

30

0

0.00%

0

0.00%

25

100.00%

长顺县

11

0

0.00%

0

0.00%

10

100.00%

龙里县

52

0

0.00%

0

0.00%

37

100.00%

惠水县

50

0

0.00%

0

0.00%

27

100.00%

三都县

20

0

0.00%

0

0.00%

17

100.00%

四、典型案例

(一)案例:洗车卷未激活引纠纷 市监部门调解保权益

(二)案情简介: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其参加惠水县涟江街道百果苑加油站对面车宠宠养车汇活动,消费39元购买了一张洗车券,之后到店里洗车,店员告知洗车券没有激活不能使用,因此发生消费纠纷,逐通过12315进行投诉。

(三)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惠水县市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洗车店了解情况,核查结果为投诉人洗车卷未按洗车店活动细则在有效期内激活,参与活动的商家已撤离,导致部分活动内容无法兑现。经协调,洗车店负责人同意免费给投诉人洗车一次,洗车店内参与活动的商品同样赠送投诉人在洗车店内使用,协调处理结果已电话向投诉人反馈,投诉人表示认可。

(四)案例评析:本案依据《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进行调处,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要简明扼要的介绍活动规则,让消费者一目了然了解;消费者在购买消费时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商家,针对商家的广告及购买(服务)须知消费者务必仔细阅读,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生消费纠纷,要立即拨打1231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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