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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12315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及分析 (2024年7月)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各科(室、中心、支队、消协),州检验检测院:

现将《黔南州12315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及分析》(20247月)发给你们,供参阅。

一、消费维权概况

20247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收处理投诉、举报、咨询1177件。其中:

1.接到投诉435件,目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33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64万元;

2.接到举报220件;

3.解答消费咨询522件。

二、受理投诉举报咨询基本情况

(一)受理投诉情况

20247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到消费者投诉435件,其中商品类投诉299件,服务类投诉136件。通过电话投诉181件,来函投诉2件,通过网络投诉252微信小程序投诉196件、互联网平台投诉27件、手机APP投诉20件、公众号投诉5件、支付宝小程序4。目前已按时办结311件,其中符合受理条件的有334件,调解成功141件,争议金额51.33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64万元。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问题、其他投诉问题、售后服务履行问题、商品质量问题、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价格投诉问题、人身权利问题、广告内容引人误解问题及计量问题等。

(二)受理举报情况

20247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到举报220件,其中商品类举报166件,服务类举报54件。通过电话举报15,来函举报2件,来人举报1件,网络举报202微信小程序92件、互联网平台84件、手机APP22件、支付宝小程序2件、公众号1件、百度小程序1。目前已办结161件。举报内容主要为广告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药品问题、价格违法行为、标准化违法行为、违反登记管理行为、直销违规行为、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化妆品问题、合同行政违法行为及商标违法行为等方面。

(三)受理咨询情况

20247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受理咨询522件。其中,咨询关于市场监管系统问题主要有电商平台购物纠纷投诉途径、售后服务问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变更信息、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实体店购物退换货规则等;咨询非市场监管系统问题主要是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撤诉等。

三、办理情况统计

各县市办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信息如表1所示,全州12个县(市)按时办结率均为100.00%,所有县(市)市场监管局未存在初查反馈、核查反馈、结案反馈超期情况。从接受量来看,最高的是独山县123件,其次是都匀市117件、龙里县76件、瓮安县59件。

1 各县(市)办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表

单位

接受量

初查/核查反馈超期量

初查/核查反馈超期率

结案反馈超期量

结案反馈超期率

目前办结量

按时办结率

都匀市

117

0

0.00%

0

0.00%

71

100.00%

福泉市

37

0

0.00%

0

0.00%

23

100.00%

荔波县

36

0

0.00%

0

0.00%

29

100.00%

贵定县

39

0

0.00%

0

0.00%

25

100.00%

瓮安县

59

0

0.00%

0

0.00%

48

100.00%

独山县

123

0

0.00%

0

0.00%

105

100.00%

平塘县

14

0

0.00%

0

0.00%

11

100.00%

罗甸县

52

0

0.00%

0

0.00%

31

100.00%

长顺县

28

0

0.00%

0

0.00%

23

100.00%

龙里县

76

0

0.00%

0

0.00%

62

100.00%

惠水县

54

0

0.00%

0

0.00%

35

100.00%

三都县

20

0

0.00%

0

0.00%

9

100.00%

四、典型案例

(一)案例:消费者差评遭商家辱骂 市监部门调解保权益

(二)案情简介: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在美团评论区评论某店“食材不新鲜、没有任何服务”后,该店在美团平台评论区留言对消费者进行语言攻击和辱骂,消费者王先生认为商家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于是向12315平台投诉。

(三)处理过程及结果:到投诉后,荔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王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王先生购买荔波县玉屏某火锅店美团团购券,到店消费后,因用餐体验感不佳、饭菜食材不新鲜,在美团平台上给了差评。没过多久,就发现商家在自己的评价内容下进行辱骂,遂投诉到12315平台。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美团平台评论区公开向王先生道歉,消费者王先生表示接受商家道歉,圆满解决了纠纷。

(四)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该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王先生有权要求其向自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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