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各科(室、中心、支队、消协),州检验检测院:
现将《黔南州12315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分析》(2025年1月)发给你们,供参阅。
一、消费维权概况
2025年1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收处理投诉、举报、咨询共1420件。其中:
1.接到投诉442件占31.13%,目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34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08万元;
2.接到举报132件占9.30%;
3.解答消费咨询846件占59.58%。
二、受理投诉基本情况分析
2025年1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到消费者投诉442件,其中商品类投诉310件,服务类投诉132件。目前已按时办结372件,其中符合受理条件的有347件,调解成功193件,争议金额34.47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08万元。
2025年1月,黔南州投诉排名前三的依次为:其他食品、肉制品(自制)、宾馆住宿服务,详见下表:
投诉热点排行 | |||||
统计时段 |
2025-01-01 00:00:00 |
至 |
2025-01-31 23:59:59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投诉的消费热点 |
数量(件) |
占热点比例(%) |
占总数比例(%) | ||
其他食品 |
19 |
43.18% |
15.08% | ||
肉制品(自制) |
5 |
11.36% |
3.97% | ||
宾馆住宿服务 |
3 |
6.82% |
2.38% | ||
塑胶玩具 |
3 |
6.82% |
2.38% | ||
白酒 |
3 |
6.82% |
2.38% | ||
网络游戏 |
3 |
6.82% |
2.38% | ||
花卉种苗 |
2 |
4.55% |
1.59% |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2 |
4.55% |
1.59% | ||
果脯类 |
2 |
4.55% |
1.59% | ||
油炸型 |
2 |
4.55% |
1.59% | ||
合计 |
44 |
100.00% |
34.92% |
一般食品及酒饮料类投诉,集中在质量、食品安全、虚假宣传方面,反映食品包装不规范、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冒用他人商品条码、食品含异物、变质过期、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等问题,主要涉及超市、小型食品经营店以及餐饮店。
餐饮和住宿服务类投诉,主要反映餐饮服务态度不好、食品中有异物、用餐环境差、办理的充值卡限制消费、优惠券与储值卡不能同时使用等;住宿环境差,预订的酒店临时涨价难以接受或无法入住,实际入住酒店房间和网上宣传房间不一致,房间设施损坏不予退换房间等。
三、受理举报基本情况分析
2025年1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接到举报132件,目前已办结96件。举报违法问题排名前十位的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违规收费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等。详见下图:
举报问 题类别 |
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 |
侵害消 费者权 益行为 |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
产品质 量违 法行为 |
广告 违法 行为 |
其他市场 监管领域 违法行为 |
违规 收费 行为 |
价格 违法 行为 |
商标 违法 行为 |
生产许 可违法 行为 |
受理数 (件) |
29 |
27 |
12 |
11 |
7 |
6 |
3 |
3 |
2 |
2 |
从违法问题数据可看出:
1.从食品举报类型看,举报的主要类型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违法行为;主要有:销售过期、变质、三无食品,食品标签与产品不符,无照无证,虚假宣传和功效夸大等。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主要反映商家以次充好、涉嫌欺诈、不履行承诺、无法享受优惠等。
3.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反映商家发布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尤其在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中尤为明显,涉及各大购物网站、直播带货等多个互联网渠道。
四、受理咨询情况分析
2025年1月,全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解答咨询846件。其中,咨询市场监管系统问题的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购物纠纷投诉途径、售后服务问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变更信息、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实体店购物退换货规则等;咨询非市场监管系统问题主要为快递问题投诉途径、物业服务问题投诉途径、电信纠纷投诉途径等其他部门投诉举报咨询电话。
五、办理情况统计
各县市办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信息如表1所示,全州12个县(市)按时办结率均为100.00%,所有县(市)市场监管局未存在初查反馈、核查反馈、结案反馈超期情况。从接受量来看,最高的是都匀市152件,其次是瓮安县117件、龙里县71件、独山县44件。
表1 各县(市)办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表
单位 |
接受量 |
初查/核查反馈超期量 |
初查/核查反馈超期率 |
结案反馈超期量 |
结案反馈超期率 |
目前办结量 |
按时办结率 |
都匀市 |
152 |
0 |
0.00% |
0 |
0.00% |
129 |
100.00% |
福泉市 |
31 |
0 |
0.00% |
0 |
0.00% |
22 |
100.00% |
荔波县 |
16 |
0 |
0.00% |
0 |
0.00% |
10 |
100.00% |
贵定县 |
38 |
0 |
0.00% |
0 |
0.00% |
21 |
100.00% |
瓮安县 |
117 |
0 |
0.00% |
0 |
0.00% |
113 |
100.00% |
独山县 |
44 |
0 |
0.00% |
0 |
0.00% |
32 |
100.00% |
平塘县 |
23 |
0 |
0.00% |
0 |
0.00% |
21 |
100.00% |
罗甸县 |
18 |
0 |
0.00% |
0 |
0.00% |
11 |
100.00% |
长顺县 |
15 |
0 |
0.00% |
0 |
0.00% |
9 |
100.00% |
龙里县 |
71 |
0 |
0.00% |
0 |
0.00% |
66 |
100.00% |
惠水县 |
37 |
0 |
0.00% |
0 |
0.00% |
25 |
100.00% |
三都县 |
12 |
0 |
0.00% |
0 |
0.00% |
9 |
100.00% |
六、典型案例
(一)案例:超市单方面取消订单 市监部门调解助维权
(二)案情简介: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罗女士投诉,称其在某超市APP订购了帝王蟹,当时活动600多元可订购到价值2000元的帝王蟹,到现场取货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告知没有货了,后被APP强行退单,找到超市要求按照当时活动承诺将购买的商品交付,协商未果,逐向瓮安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
(三)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瓮安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核查,过年前夕,罗女士抢购到的帝王蟹已涨价到4000余元,进货成本增加,超市遂取消了订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该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超市自愿补偿罗女士1200元,此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四)案例评析:本案例商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规定相悖,超市利用其交易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取消了消费者的订单,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无异于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契约自由精神与契约平等。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该超市就其行为进行自查,整改。
七、工作建议
(一)针对食品标签不规范被普遍投诉,建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规范食品包装标识。指导食品企业在食品标签上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二)针对市场主体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建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广告用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好”等用语以及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宣传中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
(三)建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强化信用监管提高惩戒效果,把消费投诉举报作为执法的重要案源,加大消费侵权案件查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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