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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之规定,现对以下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1:公告驾驶证件作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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